好景不长《公司法》逐步形成了“注册登记资本认缴制度”,大幅减轻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的资本金阻力,而在公法中,有些小股东还会透过修正公司会章的方式,将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更进一步缩短(通常为二十年以内)。
但在本栏最近接触的公法案例中,却遇到了大小股东(本文所述“大小股东”均指所持公司股份或股份比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小股东)在公司营运过程中透过修正公司会章来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情况,这使得小小股东突然面临在短期内Caquet注册登记资本金的巨大阻力:
A公司为一家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以下简称公司,张某、张某、张某总计所持A公司100%的股份。其中,张某所持A公司70%的股份,张某、张某总计所持A公司30%的股份。
A公司成立之初,张某、张某、张某在公司会章中共同签订合同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为二十年。后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张某与张某、张某之间就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产生无可调和的矛盾,张某逼迫张、李二人另起炉灶不成,他依照公司会章的签订合同召开了临时小投票表决全会,全会上提出“想要修正公司会章,将实缴注册登记资本时限缩短至三个月”(以下简称“A公司决议案”),张某、张某当即表示反对,由于张某持股70%,决议案最终透过。后张某、张某在三个月内没能Caquet相应注册登记资本,而张某及时Caquet了注册登记资本,张某遂将张某、张某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二人立刻Caquet注册登记资本并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问题1:张某的诉讼请求与否有法律条文依据?本案中,张某以张某、张某未实缴注册登记资本为由将张某、张某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张某、张某立刻Caquet注册登记资本并向其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小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筹资额。……小股东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筹资的小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小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公司或是其它小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三个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如任一小股东没能按时本息交纳其所认缴的注册登记资本,则其它小股东无权明确要求其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并对已完成实缴基本权利的小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因此,如A公司决议案有效,张某无权明确要求张某、张某立刻Caquet注册登记资本并向其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问题2:透过修正公司会章来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作法与否合法?
《公司法》Nenon第二款明确规定:“小投票表决全会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登记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三分之一以内表决权的小股东透过。”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首款明确规定:“公司小投票表决或小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文本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合宪。”
要推论A公司决议案与否合宪,关键在于推论推论A公司决议案文本(即张某凭借其大小股东优势缩短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与否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
目前公法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栏认为应从决议案文本及决议案目地这三个维度去综合推论此类决议案与否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
决议案文本在决议案文本层面,我们须要推论决议案文本在字面与否平等对待了每一位小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小股东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公司会章,司法机关行使小股东基本权利,不得误用小股东基本权利侵害公司或其它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不得误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小股东以下简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自身利益。”
如决议案文本在字面都无法体现公正公正,则该决议案会被判定为大小股东误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害小小股东的自身利益,决议案应属合宪。典型情况如:
仅缩短了小小股东实缴注册登记资本的时限
小小股东实缴时限的缩短振幅大于大小股东实缴时限的缩短振幅
在缩短后的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内小小股东所须要交纳的注册登记资本比率高于大小股东所须要交纳的注册登记资本比率
如决议案文本在字面已经体现公正公正,在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条件上,大小小股东完全一致,则我们须要更进一步考量决议案目地。
决议案目地除了满足用户“资本多数决”和公正公正的这三个程序法外,在司法实践中,高等法院还会关注决议案目地的正当性。也即我们须要推论大小股东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与否有合理的商业目地。由于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关系到每一位小股东的基本自身利益,故大小股东如希望单方面面修正各小股东此前协商一致所确定的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其要举证证明提早Caquet注册登记资本的必要性,如公司运转困难,急需资本金周转;或公司进入发展新阶段,须要资本金助推等情况,否则应视为大小股东做出该等决议案的目地是侵害小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从而违背了《公司法》第十五条首款的明确规定,决议案应属合宪。
(注:该观点已获得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认可,详见上海自贸区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早交纳筹资小投票表决决议案效力纠纷案((2018)沪民申188号))。
综上,A公司决议案如需在法律条文上被判定为有效,其决议案文本要满足用户三大程序法:
1.小投票表决作出决议案应满足用户公司会章中关于“资本多数决”的明确规定;
2.所作决议案文本应公正公正,大小小股东具有同等基本权利;
3.所作决议案文本应该具有其必要性
律师建议为更好地保护小小股东的权益,对于大小股东单方面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事先预防机制及事后追责机制,本栏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注册登记资本不是越高越好!很多创业团队在成立公司时为了“好看”会将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定为一个极高的数额,其实这一作法并不可取。对于小小股东而言,一开始公司成立时小股东们或许处于“蜜月期”,但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大小股东可能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使小小股东处于被动的局势。因此,创业团队在公司成立时应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确定一个合理的注册登记资本数额,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实缴不能的情况。
2、公司会章成立要走心!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就可以有意识地在公司会章中对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具体情况进行特别签订合同,例如明确签订合同要经全体小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以缩短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或是签订合同只有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才可以缩短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这样就避免因单方面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而产生的股份纠纷。
3、及时向高等法院主张基本权利。如已实际出现大小股东单方面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情况,小小股东应积极应对,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高等法院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比如指出决议案的不合理之处,明确要求原告方阐述决议案的必要性及紧迫性等。
同时,本栏也建议大小股东在确有合理理由须要缩短注册登记资本的实缴时限时,及时向小小股东充分示明其缩短注册登记资本实缴时限的理由,尊重小小股东的意见,避免届时因决议案涉诉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营运。
文:陆逸州(星瀚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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