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手册 | 作者:富子梅辩护律师
这是富子梅辩护律师博客和合资经营手册第600篇文字
注册民营企业太低,高等法院可能将会裁决小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吗?
那个难题,是在去年某项辩护律师服务工作过程中,顾客公司的老板娘向我提出的。他说在网路上看过类似的该文,该文介绍了两个高等法院裁决,裁决小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理由是公司民营企业太低、严重不足。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咨询,来源都是顾客曾经在网路上或各种培训、书籍中得到的某种信息,顾客为了确定这些信息的确定性,就会寻求专业辩护律师的意见。
这位老板娘提出的难题,是这么两个典型的例子。
那个难题,假如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而言,还是挺复杂的,其实都没太明晰的学界定论。
布季谢了较长的时间给他做了简单的回答并提供了策略性的建议。或许没铺开来讲,原因是当时顾客并没那个需求,因为那个难题并不涉及项目本身,而已顾客联想起来的两个难题,并没要进行任何实际操作的意思。
今天,我在这里把有关的文本整理一下,作为自己的两个笔记。
一
“注册民营企业严重不足,会导致高等法院裁决小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那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而且也没必要这样表述。
或许,这种在我看来莫名其妙的观点会出现,一原因在于自媒体的标题党习惯,二原因在于高等法院的裁决书对普通人而言有时不太好阅读。
其实,关于注册民营企业显著严重不足那个不利因素,它而已两个大主轴下的文本,并没分立的话语权。那个大主轴,是常常出现在各种法律条文实务有关的该文中的“公司心智驳斥”。
公司心智驳斥,是相对于公司制的分立企业法人性质和以下简称性质而言的。
按照公司制的本质,公司是分立企业法人,小股东以其股份数量为限分担职责,因此,公司是具有法律条文上的分立心智的。简而言之分立心智,那是自己的职责自己分担,无法株连他人,包括无法株连已经完成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小股东。
公司心智驳斥,是高等法院在审理某些刑事案件时,根据该公司存在的一些情况,在这些刑事案件的裁决处理中,突破了公司分立心智和以下简称的限制,裁决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但需要注意的是,简而言之“公司心智驳斥”,而已在个案中对具体公司负债中的判定不利因素,并不是在整体上对另一家公司的心智彻底驳斥。彻底驳斥一家公司的心智,只能是公司解散、破产、注销、被吸收合并或是分立等。
“公司心智驳斥”,可能将是由许多情况可以进行判定。但,“民营企业严重不足”,那个不利因素,是与“公司心智驳斥”没间接一对一的因果关系的。所以,那些注册民营企业较高的公司,对此不要太紧张。下面具体说一下。
二
关于“公司心智驳斥”,主要的法律条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的那个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小股东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司法机关行使小股东基本权利,严禁误用小股东基本权利侵害公司或是其他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严禁误用公司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小股东以下简称侵害公司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公司小股东误用小股东基本权利给公司或是其他小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司法机关分担赔偿职责。公司小股东误用公司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小股东以下简称,逃避负债,严重侵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从公司法的这条明确规定而言,强调的是存在“误用”的情况。也是说,要驳斥公司心智,必须要证明公司小股东有这种误用的故意和目的,而不是实际上凭着个别无法间接充分体现企图的客观现象去驳斥公司心智。
公司民营企业是充裕还是严重不足,这本身并无法间接充分体现出公司小股东有没误用公司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小股东以下简称侵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的企图和目的,这是两个商业常识性的文本,凡是对操作公司有些经验的人都能理解。
公司民营企业严重不足,可能将是许多原因造成的,这和经营方式的动态变化是有关系的。现实生活中,许多的公司,经常性的是在公司民营企业充裕和公司民营企业不充裕之间不断切换,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做生意必须保证公司的民营企业充裕的。
另外,简而言之注册民营企业严重不足,可能将离那个难题就更远了。因为注册民营企业严重不足,很可能将都不一定能代表公司民营企业严重不足。现实生活中,好多公司注册民营企业看上去严重不足,但债券式的融资一大把,公司对外偿债潜能并不弱。另外,法定注册民营企业的数额,也与另一家公司的经营方式状况和风险抵御潜能越来越不间接有关了。较好的业务发展潜能、较好的利润率以及较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甚至是较好的物流潜能等都更能充分体现另一家公司的价值和潜能,实际上依靠注册民营企业数量来判断已经远远不够了。
或许现实生活中还会有些“以注册民营企业来判断公司民营企业是否充裕”的观念,我想,可能将更多的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之初实施的注册民营企业额度制的长期影响的意识残留。最早的我国公司法,那明确规定的公司注册民营企业要求,现在看上去可是真的很高。1993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是这样明确规定的:
第九条 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小股东实缴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严禁少于下列最高额度:(一)以生产经营方式居多的公司港币五万元;(二)以商品批发居多的公司港币五万元;(三)以商业零售居多的公司港币一百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港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民营企业最高额度需高于前款所定额度的,由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另行明确规定。可能将年轻一点的朋友不太会感觉到当时成立一家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要求有多高。我这样说吧,在1993年的时候,两个一线城市里读大学的大学生,住校在学校吃三餐,不铺张浪费的,两个月200元都可以了。那时最高一档的十万元注册资金,其价值超过了现在的一百万,当时能拿出这些钱来开公司的人比例很低。
为什么后来公司法多次修订降低并最后取消了那个注册民营企业额度呢?为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市场积极性和活力。
早在2013年,公司法就已经通过修订法律条文,取消了那个注册民营企业额度制度了,现在已经是2021年的第二天了。
三
我也查找了一下各级人民高等法院审理的有关刑事案件。至少,近几年来,我并没见过两个裁决是间接以公司民营企业明显严重不足而驳斥公司心智的。各级人民高等法院在审理判定涉及公司心智驳斥的刑事案件中,都是从多个不利因素全面考察公司小股东是否具备误用公司分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以下简称的故意和目的。从来没两个裁决说过,只要你公司的民营企业显著严重不足,就判定你在误用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和以下简称,没这样的裁决。
最接近的两个案例,我看到是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江安县恒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2020)川15民终856号】。在那个刑事案件中,一审高等法院和二审高等法院都认为公司的民营企业显著严重不足,进而判定公司小股东对该民营企业严重不足要分担过错职责。许多的自媒体该文也提到过那个刑事案件,但准确裁决文本是什么呢?我查了一下裁决书,摘录二审高等法院对此的判词: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恒旭集团是否应对恒旭管理公司的行为分担职责的难题。首先,恒旭集团对恒旭管理公司注册民营企业显著严重不足存在重大过错。恒旭集团持有恒旭管理公司60%的股份,系控股小股东。恒旭管理公司注册民营企业为50万元,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判定备案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注册民营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的要求。小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民营企业仅有50万元,该注册民营企业与公司经营方式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其次,恒旭集团向阳春投资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件表明,恒旭管理公司代恒旭集团收取所有工程价款,其财务发生混同,履行了恒旭集团作为业主发包人的职能,所涉业务发生混同,形成心智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小股东误用公司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小股东以下简称,逃避负债,严重侵害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严禁误用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出资人以下简称侵害企业法人的债务人自身利益。误用企业法人分立话语权和出资人以下简称,逃避负债,严重侵害企业法人的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应对企业法人负债分担控股股东。”之明确规定,恒旭集团应对恒旭管理公司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虽然我而已摘录了上面这一小段文本,但我知道许多非法律条文专业的朋友看上去还是有点晕的。我这里粗糙地简化一下高等法院的观点:
那个案子里说的公司民营企业严重不足,是有特指的。因为另一家公司是特殊行业,受到特殊的注册民营企业额度要求和管理。它违反了地方法律法规中的注册民营企业额度要求,所以被判定为民营企业严重不足。高等法院裁决那个公司小股东分担控股股东,并不仅以注册民营企业没达到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为间接和单独的原因。最实质和核心的事实依据是另一家公司和小股东之间的“业务发生混同,形成心智混同”,这才是重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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