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由“继续执行行政复议与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概括裁判员观点,远距继续执行公法操作,与优秀检察官保持相同观念高度。转贴请文首标明作者、作者。您能搜寻事例、法律法规。
裁判员要旨
注册登记资本实缴后将资金转出,小股东不能做出科学合理说明,损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利益的,要求新增小股东为举报人予以支持
公法要点
第一、更改新增继续执行判决由继续执行人员直接做出,参见江苏省高院明确规定。之前,在继续执行过程中,高等法院以小股东官钱筹资为由新增小股东为举报人的,救济方式是向开具判决的上一级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正当理由为《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继续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个难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之后的2016年12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官钱筹资的小股东被高等法院判决新增为举报人判决置之不理的,应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正当理由为《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该案无锡中级法院判决发回重新审核,法律适用于准确。
第二、在继续执行案件中,小股东官钱注册登记资本,债权人可要求小股东担责,小股东新增为举报人。依照是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更改新增明确规定》第十八条作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官钱筹资的小股东、筹资人为举报人,在官钱筹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该案无锡中级法院适用于《更改新增明确规定》第十九条值得商榷。
小股东官钱筹资与筹资人筹资权利有区别,在筹资人筹资权利的抗辩责任方面,正当理由是《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即筹资人对筹资权利承担抗辩责任。
第三、难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小股东官钱筹资犯罪行为。依照是是《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二条,小股东主要的官钱筹资犯罪行为,其一透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筹资转出;其二利用关联交易将筹资转出。
断定小股东官钱筹资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步确凿证据公司金融资产增加,举报人公司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转款记录等;二是审核金融资产增加的原因是否合法性,即小股东的抗辩责任,小股东就金融资产增加合法性予以科学合理“说明”,因为说明依赖的“确凿证据”距离小股东最近。理由是《确凿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
案情介绍
一、2014年3月24日,相城高等法院做出民事诉讼调解书:“…原告信元小贷公司确认结欠原告顾严怀军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278多万元,此款原告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
继续执行过程中,举报人信元小贷公司无力履行权利,根据提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确凿证据,相城高等法院判决:“一、新增朱伟丽为该案举报人;二、举报人朱伟丽应在官钱注册登记资金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顾严怀军担责;朱伟丽应在本判决施行之日起15日内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顾严怀军清偿人民币1400多万元。”
二、信元小贷公司于2009年注册登记成立,注册登记资本2亿元,朱伟丽认缴2100多万元并于2009年12月实缴。2011年1月,信元小贷公司注册登记增资5700多万元,朱伟丽认缴并实缴当中的1050多万元。2010年1月22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朱涛涛开具数额为200多万元的徐继庄、向鞠瑞洲开具数额为280多万元的徐继庄,翌日朱涛涛转存当中的200多万元,鞠瑞洲转存当中的260多万元,翌日朱伟丽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玉山支行帐户取走460多万元;2010年4月9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朱涛涛开具数额为220多万元的徐继庄,朱涛涛于翌日转存220多万元;2010年4月12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朱涛涛开具数额分别为280多万元、100多万元、200多万元的徐继庄三张,朱涛涛于翌日转存此三笔提款;2010年4月21日,信元小贷公司向鞠瑞洲开具数额为200多万元的徐继庄,鞠瑞洲于翌日转存此笔提款;2010年12月8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沈慧华开具数额为100多万元的徐继庄,翌日该笔提款进入沈慧华建设银行帐户,次日朱伟丽全权沈慧华从前述工行帐户转存100多万元。
三、一审高等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强制继续执行程序中,举报人无财产清偿,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供更多确凿证据断定举报人设立后创业者官钱注册登记资金的,人民高等法院能判决新增其创业者为举报人,要求其在官钱注册登记资金的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朱伟丽对高等法院做出的继续执行犯罪行为置之不理,能提出提出异议,并提供更多相应历史事实或理由以断定其主张。
该案中,一、2010年1月22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朱涛涛开具数额为220多万元的徐继庄、向鞠瑞洲开具数额为280多万元的徐继庄,当日朱涛涛转存当中的200多万元、鞠瑞洲转存当中的260多万元,翌日朱伟丽银行帐户取走460多万元。朱伟丽未抗辩断定信元小贷公司与鞠瑞洲、朱涛涛之间存在银行贷款合约,亦未抗辩俩人已向信元小贷公司交还银行贷款,也未提供更多有朱伟丽帐户取走的460多万元作者的有关依照,紧密结合朱涛涛为朱伟丽兄弟等因素能判定朱伟丽透过朱涛涛、鞠瑞洲官钱筹资500多万元;二、信元小贷公司自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12日四次向朱涛涛开具徐继庄共计800多万元,朱伟丽未抗辩双方有银行贷款合约存在以及朱涛涛已交还前述钱款,亦未就前述钱款往来做出科学合理说明,紧密结合朱涛涛为朱伟丽的兄弟而此历史事实,能判定朱伟丽透过朱涛涛官钱筹资800多万元。三、2010年12月8日信元小贷公司向沈慧华开具徐继庄100多万元,沈慧华翌日在其建设银行帐户转存此100多万元,朱伟丽未抗辩双方存在银行贷款合约及沈慧华已交还前述钱款,紧密结合朱伟丽于次日全权沈慧华从其前述建设银行帐户取走100多万元而此历史事实,足以形成确凿证据链判定朱伟丽透过沈慧华官钱筹资100多万元。至于顾严怀军透过抗辩信元小贷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向鞠瑞洲开具徐继庄200多万元而此历史事实,提出的朱伟丽透过鞠瑞洲官钱筹资200多万元而此主张,因相城高等法院无法判定此200多万元提款为朱伟丽控制、与朱伟丽存在实际关联、最终为朱伟丽所获取,故不予判定此200多万元提款为朱伟丽官钱筹资犯罪行为。综上,本次继续执行提出异议审核程序中相城高等法院判定朱伟丽透过朱涛涛、鞠瑞洲、沈慧华三人官钱其在信元小贷公司的筹资共计1400多万元。案外人仅抗辩其已对公司实缴筹资,未就前述列明的违背常理的大额钱款往来做出科学合理说明,因此,案外人提出的请求相城高等法院撤销(2016)苏0507执0925号继续执行判决书的提出异议请求缺乏历史事实依照,相城高等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员要点与理由
无锡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举报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小股东未履行筹资权利即转让股权,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小股东或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筹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依法筹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顾严怀军主张朱伟丽作为举报人信元小贷公司的小股东存在官钱筹资犯罪行为,进而要求新增朱伟丽为举报人。相城高等法院(2016)苏0507执异0026号继续执行判决是依照前述法律明确规定,为解决是否新增举报人的争议而做出,本质上属于新增判决的范畴。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举报人或提出申请人对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做出的更改、新增判决或者驳回提出申请判决置之不理的,能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朱伟丽对(2016)苏0507执异0026号判决书置之不理,应当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相城高等法院在(2016)苏0507执异0026号判决书中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告知当事人如置之不理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撤销无锡市相城区人民高等法院苏0507执异0026号提出异议判决;发回无锡市相城区人民高等法院重新做出判决。
标签: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丨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丨新增举报人丨筹资小股东丨补充责任
事例索引:无锡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7)苏05执复86号“顾严怀军与昆山市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银行贷款合约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继续执行判决书”(审判长祁锋审判员谢坚审判员丁兵),《中国裁判员文书网》()。
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实体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继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继续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理由成立的,判决中止对该标的继续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判决置之不理,认为原判决、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判决无关的,能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官钱筹资的小股东、筹资人为举报人,在官钱筹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举报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小股东未依法履行筹资权利即转让股权,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该原小股东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筹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未依法筹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提出申请人或提出申请人对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做出的更改、新增判决或驳回提出申请判决置之不理的,能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
被提出申请人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的,以提出申请人为原告。提出申请人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的,以被提出申请人为原告。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小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小股东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判定该小股东官钱筹资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透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筹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筹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筹资抽回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筹资权利发生争议,原告提供更多对小股东履行筹资权利产生科学合理怀疑确凿证据的,原告小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筹资权利承担抗辩责任。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诉讼确凿证据的若干个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确凿证据断定一方当事人持有确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更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确凿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确凿证据持有人,能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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