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服务项目新浪网www.falv100.cn★辩护律师热线028-
【导读】: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股份投资公司,实缴筹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注资到10个亿。在签定近8000多万元的合约后,面对到期负债突然承购到400多万元,并更换了小股东。债务人在首笔2000多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与及新、老小股东一同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股份投资公司与新老小股东均分担负债的控股股东。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筹资引发的纠纷做出了一审。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小股东的筹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交纳筹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案情回顾上海某股份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数额400万。其中公司发起人陈某认缴筹资额为1400万实缴筹资额为280万,范某认缴筹资额为600万实缴筹资额为120万。两人的认缴筹资期限均为两年。
到了2014年4月,范某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林某,股份投资公司也通过小投票表决决议案,决定成立新一届小投票表决,新老小股东陈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注资到10亿,但是实缴数额依然是400多万元。公司新会章签订合同,两名小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以后交纳筹资。
2014年5月,股份投资公司与一家世界对外贸易公司签定了一份有关最终目标公司“某对外贸易公司”的股份转让协定。世界对外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对外贸易公司”99.5%股份转让给股份投资公司,睿安特近8000多万元要在合约签定后的30日内付清。合约签定后,双方顺利完成了股份转让,最终目标公司“某对外贸易公司”也顺利完成股份转让工商变更注册登记,股份投资公司享有“某对外贸易公司”99.5%股份。
到了2014年7月1日,因为退款问题,世界对外贸易公司与股份投资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的补足协定,签订合同股份投资公司要在2014年8月30近日退款2000万,2014年11月30近日退款2000万,2014年12月31近日退款2000万,2015年1月31近日缴付剩余的1960万。
可是就在2014年7月底,股份投资公司突然做出一系列的小投票表决决议案。首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减为400多万元,与此同时老小股东陈某也选择退出公司,由新小股东接某接手相关股份,与此同时修改了公司会章。
2014年9月,股份投资公司正式向备案国家机关申请注册资本数额由10亿减为400多万元。在提交给备案国家机关的“有关负债偿还及借款情况说明”这一材料中,股份投资公司的表述为“公司对外负债为0多万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明确要求偿还负债或者提供更多借款的债务人偿还了全数负债或提供更多了相应的借款。未偿还的负债,由公司继续负责偿还,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更多相应的借款”。2014年10月,备案国家机关准予股份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由10亿承购至400多万元的变更注册登记,并核准了公司会章。
可是股份投资公司从来没有依照股份转让协定和补足协定的内容向世界对外贸易公司缴付过一分钱。但是世界对外贸易公司却得知了股份投资公司承购的消息,遂将要股份投资公司与及四位新、老小股东全数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被股份投资公司缴付股份睿安特首期款人民币2000多万元;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筹资本息范围内,就股份投资公司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陈某、范某要分担控股股东;明确要求接某、林某在承购本息范围内,就股份投资公司对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陈某、范某在各自未筹资范围内与接某、林某分担控股股东。
在法院上,前小股东陈某、范某指出两人都依照公司认缴筹资的会章顺利完成了筹资,公司承购时已经并非公司小股东,承购的犯罪行为与自己无关。与此同时范某指出,在和世界对外贸易公司签定最终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协定以后已经并非公司小股东,更谈不上为协定分担职责。
而现任小股东接某和林某指出,公司承购并非为了逃避负债,而是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如实申报债权是工作疏忽,承购并未造成公司资产实际流失,小股东不应分担职责。
法院该案法官在该案该案后指出,原告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最终目标公司股份的购买方,没有依照合约签订合同缴付股份价款构成了违约,如果以其全数财产对原告分担职责。股份投资公司及其小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犯罪行为合宪,股份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公司小股东为陈某和林某。在公司应负到期负债、公司财产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小股东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分担职责之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完全无法偿还负债,则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相当于全数股份睿安特的注册资本,以偿还原告负债。
与此同时,原告股份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筹资犯罪行为,公司债务人也可以明确要求陈某和林某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范某在本案系争股份转让协定签定以后已经选择退出公司,不如果对其选择退出之后公司的犯罪行为分担职责。由于承购犯罪行为被判定合宪之后,如果恢复到承购犯罪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原告接某不应判定为昊跃公司的小股东,接某可以不分担股份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职责。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一审。某股份投资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世界对外贸易公司缴付股份睿安特2000多万元;对股份投资公司无法偿还的股份睿安特,陈某和林某在未筹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筹资义务,分担补足偿还职责
法官说法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小股东的筹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交纳筹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小股东在注册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交纳注册资本(像在本案中原告公司的小股东就是承诺在10年时间内交纳),公司小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指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务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小股东做出的承诺,对小投票表决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相对人(例如债务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做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务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小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有筹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小股东逃避法律条文职责的借口。
就本案来说,原告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对外出现了负债总额就达到了近8,000多万元,这样一笔负债是依法已经到期的负债近20倍。
股份投资公司的小股东交纳筹资以分担本案中的职责,符合平衡保护债务人和公司小股东利益这样的立法目的。
《公司法》中的有限职责制度,原则上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只以筹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有限职责,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让小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职责制度,不如果成为小股东逃避职责的保护伞。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法律条文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的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小股东个人分担职责。如果完全固守于认缴制的小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有交纳筹资的义务,则可能会让小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职责这一保护伞下,看着债务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
当然,作为债务人来说,可以在法院判决公司分担负债之后,以公司无力偿还负债为由,明确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会面临着小股东交纳筹资的期限问题。在一年、二年甚至更长的认缴时间内(本案中的认缴期限为10年),公司的小股东有充分的时间来转移公司财产,制造各种难题来对抗债务人、规避负债。这种只让小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交纳筹资的期限利益),而不分担相应风险和职责的结局,绝对并非《公司法》修订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目的。
在公司应负巨额到期负债的情况下,公司小股东采取认缴制的时间利益就失去了基础。两相比较,在该案中由法院判决小股东交纳筹资以偿还负债,要比判决中不判决小股东交纳筹资,转而在破产程序中交纳筹资,更加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和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职责财产制度也明确要求资本认缴制的公司小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负债时交纳筹资,以用于对外分担职责。
职责财产制度是民事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任何民事主体如果以其全数财产对外分担负债。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以其个人全数财产分担全数负债,对于法人来说,是以法人的全数财产分担全数负债。
职责财产制度是维持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正因为有了职责财产制度,民事主体才可以比较放心地进行商事交易,因为他可以有合理的期待,一旦对方不履行合约或者侵犯自己权益,对方将会以其全数财产分担法律条文职责。
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职责财产制度的规定在第三条的第一款规定,“公司以其全数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这一条款在《公司法》修订前后是完全一样的,并没有任何改变。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在公司法进行修订、采取资本认缴制之后,如果如何来看待《公司法》的第三条第一款?在公司成立采取实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款的理解,如果是没有什么分歧的。通俗地说,公司当下拥有多少财产(这样的财产包括公司小股东的投入财产及公司经营增值的财产),就以多少财产分担职责。
在公司成立采取认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可能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以公司当下拥有的资产分担职责——也就是说以公司小股东实际已经投入的资本及公司经营增值的财产——分担职责。
依照这一种理解,在当下就无法追究原告公司小股东的个人职责。另外一种理解是,不仅仅明确要求公司以现在实际拥有的全数财产分担职责,在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而公司小股东承诺在将来认缴筹资的情况下,如果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提前筹资,以偿还公司负债。两相比较,后面一种理解更加符合市场中商事主体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也无法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小股东个人尚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履行筹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承购未通知已知债务人的,具体如果如何分担职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具体到本案,公司承购未通知已经债务人与《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抽逃筹资犯罪行为,最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界定的抽逃筹资犯罪行为包括了“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筹资抽回的犯罪行为”。
公司没有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未经法定程序将筹资抽回的犯罪行为”,因为两者都是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对债务人的债权带来了无法偿还的风险,与此同时,都是让公司及小股东从各自犯罪行为中获取了利益。
云南南方日报 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制文化专业委员会承办
强大的辩护律师团队 权威的法律条文平台
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公平正义 完全免费服务项目企业发展
法律条文服务项目新浪网 www.falv100.cn长按下面(扫描)二维码即可识别关注
公众平台(号:falv2015)
编辑:李毅 杨岚
法制声明:本刊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条文服务项目新浪网的立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邮箱:@163.com
广告阅读资金短期拆借 建筑施工资质代理 房地产资质代理 企业工商注册 验资审计 财税咨询 增值税申报 企业注销 商标代理 法律条文咨询
028- 朋友圈:chengdu6868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