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早已从“实缴吕祖宫”调整为“认缴吕祖宫”,换句话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时限允诺限制,也没认缴最高额度,也不再需要《申请文件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人认为,在全然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
那么在“认缴制”下
注册资金就认而减扣了吗?
也无需承担责任吗?请看下列
上海高等法院首例认缴筹资案裁决,
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例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股份投资公司,实缴筹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定近8000多万元的合约后,面对即将到期负债突然承购到400多万元,并更换了小股东。负债人在首笔2000多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小股东一同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股份投资公司与新老小股东均分担负债的连带职责。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高等法院就该起认缴筹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中公司小股东的筹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主要包括负债人能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交纳筹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
法院该案
法官在该案该案后认为,原告股份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份的开证行,没依照合约约定缴付股份价款构成了违约,如果以其全数个人财产对原告分担职责。股份投资公司及其小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犯罪行为合宪,股份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小股东为陈某和林某。在公司应负即将到期负债、公司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小股东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分担职责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全然无法偿还负债,则陈某和林某如果交纳相当于全数股份睿安特的注册资本,以偿还原告负债。
同时,原告股份投资公司未履行职责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近似于官钱筹资犯罪行为,公司负债人也能明确要求陈某和林某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范某在本案上列股份转让协议签定之前早已退出公司,不如果对其退出后公司的犯罪行为分担职责。由于承购犯罪行为被判定合宪后,如果恢复到承购犯罪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原告接某不应判定为昊跃公司的小股东,接某能不分担股份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职责。
2015年5月25日下午,宝山区高等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某股份投资公司如果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缴付股份睿安特2000多万元;对股份投资公司无法偿还的股份睿安特,陈某和林某在未筹资的本金范围内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分担补足偿还职责。
法院该案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小股东以其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金润庠公司的小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由此可知,小股东的职责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数资本。全然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同于“能减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二)》(下列简称“《公司法说明二》”)、《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下列简称“《公司法说明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中保护负债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说明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仍未交纳的筹资均应作为清算个人财产。小股东仍未交纳的筹资,主要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筹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仍未届满交纳时限的筹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负债人主张未缴筹资小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小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在未筹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认缴制中公司小股东的筹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主要包括负债人能明确要求公司小股东交纳筹资,以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如果小股东不履行职责自己的实缴权利,分担自己的职责,负债人能向当地高等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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