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侯海峰辩解律师团队所编(张海峰:武汉智豪辩解律师房产公司主任,全国杰出辩解律师,武汉全国十佳辩解律师,行医二十五年,擅长犯罪活动行为、犯罪活动行为、黑社会犯罪行为、网络新型犯罪行为、海洛因犯罪行为等重大疑难杂症复杂黑髯鼠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谎报注册资本罪的裁决书节选:
检察院国家机关湖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某。涉嫌谎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27日被铜陵市检察院马瑟沃支队抓获归案,XX年1月29日被公安县检察院刑拘,XX年2月16日被羁押。
被告张某。涉嫌谎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13日被铜陵市检察院马瑟沃支队抓获归案,XX年1月16日被公安县检察院刑拘,XX年2月16日被羁押。
被告杨某时。涉嫌谎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29日被铜陵市检察院铜官山派出所抓获归案,XX年1月30日被公安县检察院刑拘,XX年2月16日被羁押。
被告谢某时。涉嫌谎报注册资本罪,于XX年1月26日被上海市检察院青浦支队新华派出所抓获归案,XX年2月3日被公安县检察院刑拘,XX年2月16日被羁押。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XX年初,张某(赵某)为了扩大开展股权融资借款业务,决定将其控制的某时管理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从1000多万元港币增加至1亿元港币,但其清楚自己和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无实际注资能力,于是授意担任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某(赵某)具体实施公司的注资事宜。
XX年7月份,王某通过股权融资中介人的介绍,联络到谢某时,提出需要借用过渡阶段资本金9000多万元,对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进行不实注资,谢某时获知该项信息后,立即联络被告张某,张某随即联络其上司被告张某,张某遂安排张某赶至某时进行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自筹资本金500多万元,张某、杨某时二人共提供更多过渡阶段资本金8500多万元用于申请文件,王某支付34多万元的申请文件借款费用。
XX年7月17日,张某、杨某时在某时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的方式,先后通过张某、丁某等人的银行帐户向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的对公帐户上各股东的新注资本金注入总和达到1亿元港币。据此,王某在7月18日联络湖南某时有限责任会计师房产公司出具了不实的申请文件报告,并迅速抽走过渡阶段资本金。后张某、王某依据不实的申请文件报告,于XX年9月21日顺利进行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将原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港币提升至1亿元港币。
检察院国家机关认为: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若非别人不实注资,仍为其提供更多绕道资本金,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取得公司注资注册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杨某时作案后主动到公安国家机关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七十条首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刑。
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对控告的犯罪行为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无罪。
辩解人的辩解意见建议是:被告张某在从犯行为李将远距作用,其直觉恶意不大,社会危害较细;侦讯后,刘大哥涉嫌的犯罪行为事实,且案发后积极收五了犯罪行为税金,请求对其判刑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侦讯经过,外借资本金流向表;银行帐户往来明细表及附件;公司财务账及附件;某时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借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注册登记材料;证人王某、王某、严某、闵某的证言;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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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在若非别人没有注册资本而不实注资的情况下,为牟取不当的利益,而帮助别人提供更多资本金,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取得公司注资注册登记,谎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属从犯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谎报注册资本罪。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的罪名成立。被告杨某时在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国家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实,是自首,可以无期徒刑行政处罚。关于辩解人辩称,被告张某在从犯行为李将远距作用,其直觉恶意不大,社会危害较细;侦讯后,刘大哥涉嫌的犯罪行为事实,积极收五了犯罪行为税金,请求对其判刑非监禁刑的辩解意见建议。经查,在从犯行为过程中,四被告虽然在直觉上没有参与策划和预谋的犯罪行为故意,但是,四被告在若非别人不具有增加注册资本能力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为牟取不当利益,为某时股权融资借款公司提供更多绕道资本金,帮助别人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在从犯行为过程中五被告起远距作用,均是从犯,应当无期徒刑行政处罚。四被告归案后,坦白自愿无罪,且同意该案适用于陪审审理,同时收五了全部犯罪行为税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定无期徒刑行政处罚。故对辩解人的辩解意见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该案四被告的犯罪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改表现,四被告当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四被告适用于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二十五条首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首款,第七十二条首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于陪审审理检察院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建议》第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告张某犯谎报注册资本罪,判刑徒刑八个月,徒刑两年,并徒刑港币元(罚款限本裁决施行后30日内交纳)。
被告张某犯谎报注册资本罪,判刑徒刑八个月,徒刑两年,并徒刑港币元(罚款限本裁决施行后30日内交纳)。
被告杨某时犯谎报注册资本罪,判刑徒刑六个月,徒刑两年,并徒刑港币元(罚款限本裁决施行后30日内交纳)。
被告谢某时犯谎报注册资本罪,判刑徒刑八个月,徒刑两年,并徒刑港币元(罚款限本裁决施行后30日内交纳)。
(徒刑考验期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张某、张某、杨某时、谢某时的徒刑考验期即自XX年1月10日起至XX年1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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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百六条 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使用不实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谎报注册资本,蒙骗公司注册登记行政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谎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谎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刑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谎报注册资本、提交不实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对谎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谎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不实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多万元以上五十多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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