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出资,资金账簿印花税应何时交纳?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所以,企业在认缴出资情形下不需要计算印花税,应在实缴到位后计算缴纳。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即,实际税率为0.25‰。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还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全国基本采用50%的顶格减征幅度,即在上述期间内小规模纳税人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实际税率为0.125‰。
二、股东未认缴出资款,同时企业向股东借款经营,能否将借款转为投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三、资本金未到位的,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股东只认缴出资,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时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在注册资本未实缴情形下,由于股东未实际出资,被转让的股权原值应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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