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民营企业运作前述是股权投资公司透过与最终目标公司续存小股东的合资企业过程同时实现的民营企业运作,因而,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主要文本惠亨街资企业磋商的文本。但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文本不完全等同于通常合资企业磋商的文本,这是因为通常合资企业是汇率与汇率的密切合作(非汇率筹资也要溢价为汇率),而注资是汇率和民营企业的密切合作,民营企业是有用累积机能的,其价值累积能是正数,也能是负数,因而需要给民营企业总金额。
虽然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文本不同于出让股权的民营企业运作,但前面探讨的关于出让股权民营企业运作的基本难题对注资民营企业运作仍然适用,如尽职进行调查、计价基准日、最终目标公司监管期间、或然负债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的赔偿责任、最终目标公司的重组、股权投资公司的认购比率、最终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反垄断审查等。下面我们探讨除这些以外的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磋商关键点。
股权投资公司认购比率
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认购比率一定会成为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一项关键文本,因为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注资不仅是为了解决最终目标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更关键的是透过注资同时实现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控制。假如注资后股权投资公司难以控制最终目标公司,只是最终目标公司的一个小小股东,那么从准则上来说就不是企业民营企业运作,而是通常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公司应在磋商中与最终目标公司的小股东或小股东代表就注资后股权投资公司所持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比率商谈一致,并将其载入注资协议中。
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
在股权投资公司的认购比率确认之后,股权投资公司向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应是多少呢?这个难题不仅是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关键文本,而且也是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磋商的难点难题。从理论上说,最终目标公司已经成立并有经营方式时,无论是最终目标公司经营方式得好,还是经营方式得不好,由于民营企业的价值累积机能,股权投资公司的注资筹资都不可能将与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的筹资等值对价,就是说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筹资1元钱所赢得的对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与最终目标公司其他小股东原初筹资的1元钱所赢得的对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可能将相等,就好比股票的产品价格可能将高于市盈率也可能将高于市盈率。股权投资公司要想赢得与最终目标公司原小股东相同的股权,其股权数量可能将高于最终目标公司原小股东的股权数量,也可能将等于最终目标公司原小股东的原初股权数量,但难以高于最终目标公司原小股东的股权数量。
那么,怎样确认股权投资公司的筹资与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原初筹资的比价呢?(换句话说在确认了股权投资公司在注资后所持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比率后,怎样排序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数量呢?)。从公法看,能按以下步骤:
1、 在披露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商谈确认最终目标公司全体人员小股东对最终目标公司拥有的合法权益额,换句话说透过商谈蕨科假脉一个最终目标公司原全体人员小股东全数股权的受让产品价格。
2、 用前述确认的产品价格除以最终目标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额,求出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原初筹资的溢价率。
3、 排序股权投资公司减少的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额
4、 排序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数量(减少的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额×溢价率)。
【微案例】比如说,透过商谈确认的最终目标公司全体人员小股东全数股权的拟受让产品价格为1000多万元,而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前的注册民营企业总值为700多万元,从而排序出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原初筹资的溢价率为143%(1000÷700)。
假如两方拟订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后,要所持最终目标公司全数股权的一半,则股权投资公司应减少的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额为700多万元(700÷50%×50%),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量应属700多万元×143%=1000多万元,股权投资公司应向最终目标公司股权投资1000多万元,其中700多万元扣除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使最终目标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从700多万元减少至1400多万元;另300多万元扣除民营企业资本资产。
假如注资后股权投资公司拟所持最终目标公司70%的股权,则股权投资公司应减少的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额为1633.33多万元(700÷30%×70%),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数量应属1633.33×143%=2335.66多万元;其中1633.33多万元扣除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余下扣除民营企业资本资产。
对净亏损的公司若想注资民营企业运作
前述探讨我们假定交易两方商谈拟订的最终目标公司全体人员小股东股权受让产品价格大于最终目标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总值。但在公法中我们可能将还会遇到相反的情况。在最终目标公司有净亏损未弥补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最终目标公司全数股权的作洋参大于最终目标公司注册民营企业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想对这样的最终目标公司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怎样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
根据挂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的有关规定,最终目标公司不盈利是难以定向增发股权的,股票能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难以溢价发行,显然,假如最终目标公司是挂牌上市公司,在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大于公司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的情况下,是难以对其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但假如最终目标公司不是挂牌上市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小股东合法权益大于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的情况下,若想对其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呢?法律尚没有相关规定。
【拓展】在最终目标公司股权作洋参大于注册民营企业的情况下,怎样对其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
在最终目标公司股权作洋参大于注册民营企业的情况下,按照同构准则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量就会大于按照其认购比率排序应缴交的股权数量,这既不合乎公司民营企业精练的准则,也难以透过注资申请文件。比如说,最终目标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为1000多万元,但由于连年净亏损最终目标公司的所有者合法权益仅为500多万元(两方商谈确认的最终目标公司合法权益总金额总值也为500多万元),假如两方商定注资后股权投资公司所持最终目标公司50%的股权,要求股权投资公司筹资1000多万元,合乎民营企业精练准则,申请文件也没难题,但股权投资公司不会同意,因为它不合乎同构准则;假如要求股权投资公司筹资500多万元,股权投资公司会同意,但不合乎民营企业精练准则,也难以透过申请文件。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小编在此提供两种方法供参考:
方法1:将最终目标公司原小股东的部分股权以1元钱的产品价格受让给股权投资公司,然后由股权投资公司按照注册民营企业比率向最终目标公司注资,从而使注资后的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比率与各方投入的合法权益相匹配。比如说,在上例中,股权投资公司按1000多万元向最终目标公司筹资,按照投入的合法权益比率应所持最终目标公司66.7%的股权,而在最终目标公司2000多万元的注册民营企业中,股权投资公司只占1000多万元,认购比率只有50%。怎样解决66.7%与50%的矛盾呢?公法中能安排最终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将16.7%的股权以1元钱的产品价格受让给股权投资公司,这样股权投资公司向最终目标公司注资1000多万元,取得最终目标公司66.7%的股权。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精练则,也合乎同构准则。但在公法中应注意防弊两方的风险,最好安排有关协议同时生效,或者互为生效条件。
方法2:安排最终目标公司减资,使其注册民营企业额与合法权益相等。如上例中最终目标公司减资500多万元,然后由股权投资公司向最终目标公司注资500多万元,赢得最终目标公司50%的股权,既合乎民营企业精练准则,也合乎同构准则。但此种方法可能将会因减资程序而费时较长。
怎样处理最终目标公司的注册民营企业
从前述分析中我们已经能知道,在最终目标公司全体人员小股东股权作洋参大于其注册民营企业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投入难以全数确认为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因为这样就会打破两方事先约定的认购比率。只有在最终目标公司全数股权的作洋参等于其注册民营企业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投入才能全数进入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比如说,最终目标公司注册民营企业500多万元,经两方商谈全数股权总金额1000多万元,股权投资公司所持注资后最终目标公司50%的股权,那么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全数股权投资就必须是1000多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投资公司投入的1000多万元应有500多万元扣除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500多万元扣除公司的民营企业资本资产。这样注资后的最终目标公司注册民营企业总值1000多万元,注资前公司的小股东和股权投资公司各占50%。在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情况下,一方所持的是民营企业,另一方投入的是汇率,汇率必须与民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比率展开配比,而难以像合并民营企业运作那样,将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注册民营企业合并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比率重新分配。
筹资期限
注资民营企业运作需要根据股权投资公司与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商定的注资后各方在公司中所认购份的比率,以及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股权的作洋参确认股权投资公司的注资股权数量。而针对股权投资公司的注资股权数量,两方需要商定筹资期限和筹资方式,从股权民营企业运作的实践看,在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情况下,由于部分小股东(最终目标公司的续存小股东)的筹资早已经到位,且最终目标公司的经营方式正缺少现金,故此,虽然法律允许股权投资公司在2年内完成注资筹资,但绝大多数注资民营企业运作中股权投资公司都一次筹资到位或者在较短时间内筹资全数到位,很少有像公司设立时那样把筹资时间拖得较长的。
筹资方式
股权投资公司的筹资方式也是两方磋商的关键点难题之一。从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实践看,除最终目标公司有特别需要以外,股权投资公司非汇率筹资的比较少。最终目标公司的特别需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在最终目标公司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最终目标公司同意股权投资公司对本公司展开注资,就是看中了股权投资公司手中的特殊资源。
非汇率筹资总金额
假如股权投资公司是用非汇率资产筹资,还涉及筹资资产的总金额难题。虽然非汇率资产筹资法定必须经评估后才能申请文件,但股权投资公司和最终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必须都同意评估的结果,换句话说需要两方对股权投资公司筹资资产的总金额达成一致。股权投资公司的非汇率资产筹资假如总金额高了,不仅有违公司法的规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直接侵害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在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展开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情况下,需要对最终目标公司的章程展开修改,修改的文本不仅包括公司小股东人数、注册民营企业额,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以及其他文本。对最终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关系到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若想顺利同时实现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整合,因而,这个文本必须成为两方磋商的关键点难题。
关于注资民营企业运作中最终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难题
在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公司也可能将遭遇因最终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引致的损失。比如说,最终目标公司隐瞒了1000多万元的债务,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的评估就会虚高1000多万元,股权投资公司对最终目标公司的注资股权数量也会相应的虚高,进而给股权投资公司带来损失。但,在注资民营企业运作情况下,股权投资公司因最终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再理论上都是一个疑难难题。
在注资民营企业运作的情况下,假如最终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必然使最终目标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虚高,虽然股权投资公司相应虚高的注资额缴交给了最终目标公司,但前述收益的一定是最终目标公司的原小股东,因而,应由最终目标公司的原小股东对股权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个理论分析。
来源:民营企业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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