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的注册资金可以不到位吗?
认缴并不是不缴,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自己的实缴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咨询主管机关。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利息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企业停薪留职的员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如果企业停薪留职的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仍存在,应计入从业人数。
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生效后,机动车发票开票操作有哪些变化?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车一票”原则,企业需先行填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系统会联网校验企业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使用状态。对于状态为“未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填列在发票对应栏次;对于状态为“已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不允许开票;对于未查询到使用状态的车辆,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尽快将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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