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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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周霞 律师
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万众创业浪潮涌动。也许您或身边亲友经营着广告、贸易、纺织、食品生意,那么如果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有什么讲究呢?
《公司法》在2014年修订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由实缴制变革为认缴制。许多企业主都觉得既然出资实缴时间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也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额度,并且不再强制要求两年内实缴到位,干脆把注册资本设定得多一些,还能显示公司实力。那么,注册资本是否真的越多越好呢?
2010年,某上市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基于各自优势,共同设立了一家光电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市公司认缴7,000万元、投资公司认缴3,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分三期将出资实缴到位。截至2012年底,上市公司出资均已实缴,投资公司还有1,285万元未实缴到位,但也没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迟出资期限。
2013年,光电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光电公司发放借款2,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8.06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期限届满,光电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协商未果,银行将光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电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律师费,要求投资公司在未缴足出资的1,28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前述付款义务向银行承担补充责任。
投资公司答辩称,其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了对光电公司设立期间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违约情形,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无论哪种方式,均属于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本案中由于投资公司仍有1,285万元没有出资到位,原告起诉要求其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企业来说,注册资本的金额要根据实际需要,并非越高越好,一方面容易带来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谋求被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者自己上市时,注册资本设置得过高,每元出资额对应的收益反而会被摊薄,从投资方或市场角度,公司财务数据就不那么漂亮,不利于资本运作。
所以,在设立公司时,建议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股东出资能力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保证公司良好运营及健康发展。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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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注册资本越多的公司越好吗?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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