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丁沙沙辩护律师,福建乾领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执业沃韦县:,联系电话:。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取消了非常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交纳的法定时限,实行无前提的公司资本所夺管理制度,意味着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公司资本的所夺时限和数额(法律条文、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这一管理制度在为创业者提供便利前提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皮包公司”。 若上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力向公司负债人偿还负债,负债人不论是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2款之明确规定,允诺高等法院判决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亦或是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允诺高等法院新增未出资股东为举报人,负债人公司股东都将以出资时限尚未即将到期为由展开抗辩,允诺高等法院驳回负债人的允诺。 原就律条文未对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是否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部份高等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所夺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明确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交纳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受法律条文为保护,且股东所夺的数额、实收时限等都可透过国家企业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查询,做为一种申报重要信息,负债人对此应知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可以并且应预见。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蓄意侵害负债人自身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时限自身利益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并不符合股东出资所夺管理制度的设立初衷。 并且,股东未出资的数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负债人直接向股东主张偿还职责,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他负债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为保护全体人员负债人的自身利益。负债人应透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明确规定,申请企业破产,以此为保护全体人员负债人的自身利益。 因此,在理论存有较大分歧,法无明文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有关条款做扩大解释,不应使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快速即将到期。 但是,若被继续执行公司股东存在用所夺资本管理制度,蓄意侵害负债人自身利益的犯罪行为,高等法院出于对负债人自身利益的为保护,通常会判令所夺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快速即将到期。具体包括:1.违背法源展开承购 在海香通世界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徐长青、毛圣埃蒂安德、杨开第建、林品雅版股权转让纠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中:被告昊跃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应负负债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前提和程序展开承购,高等法院认为,该承购犯罪行为因违背法律条文的有关明确规定而无效,昊跃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长青和林品雅版。在昊跃公司应负即将到期负债、公司财产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况下,虽然公司股东徐长青和林品雅版的所夺出资时限尚未即将到期,但其如果分担昊跃公司尚欠的负债。即如果昊跃公司完全无法偿还负债,苏黄长青和林品雅版如果交纳与昊跃公司负债相当的注册资本,以偿还被告负债。同时,被告昊跃公司未履行职责法源和前提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近似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被告做为公司负债人也可以要求徐长青和林品雅版对于昊跃公司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2.蓄意缩短出资时限 在北京中石大五百万投资非常有限公司、北京富诚纯联华石油科学研究所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民申1112号]中:举报人中石大公司在案涉合同签订后的不到六个月,即透过修正公司会章的方式,将公司股东五百万公司已经期满的出资时限,缩短至2034年12月。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认定,中石大公司修正前的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五百万公司的有关出资重要信息经过工商登记确认,具有申报ORICON曾效力,负债人富诚纯研究所基于申报ORICON曾效力产生的尊敬自身利益应予为保护、案涉交易发生后,中石大公司修正公司会章对五百万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展开了调整,但在后发生的事实无法做为中石大公司在先交易主观认知的判断因素。况且,公司会章有关宽限公司股东自身有关义务及加大负债人潜在风险的修正,不足以对抗负债人富诚纯研究所对负债人原会章产生的合理尊敬。最高人民法高等法院遂裁定维持原判决,新增所夺时限未期满的公司股东五百万公司为举报人。3.未交纳出资转让股权 在郭莹莹与风神轮胎股份非常有限公司、青岛仲鼎润世界贸易非常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异议之诉[(2018)豫0811民初963号]中,高等法院认为,公司股东郭莹莹在公司会章中承诺所夺时限至2044年10月9日,该出资承诺的所夺时限为存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其均有出资义务,故虽其所夺期尚未期满,但其转让股权时对青岛仲鼎润公司仍应负出资义务。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无法因股东与股权受让人的约定而予以转移或免除,故股东郭莹莹虽将其在被继续执行企业青岛仲鼎润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但其对青岛仲鼎润公司所负的出资职责并无法随之转移或免除。综上,股东郭莹莹在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负债人风神轮胎公司在青岛仲鼎润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时,申请新增其为举报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所夺资本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资金门槛,方便公司的设立,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因此,在交易当中应更加注重对公司交易相对人自身利益的为保护,若被继续执行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所夺资本管理制度,蓄意侵害负债人自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则高等法院可以判令所夺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或新增所夺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为举报人,使所夺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快速即将到期。 有关法律条文法规 1.《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2款:“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做为举报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举报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本文发表于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