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里
出资人都有甚么样道德规范
有甚么样须要法律条文的关连亲密关系
关连买卖又怎样表述?
这连串亲密关系
与否让你很多困惑
往上看
以后他们自学了甚么是非营利企业法人,那时,他们来介绍呵呵出资人及关连亲密关系准则的有关科学知识。
来宾
朱晓娟
中国人民大学Thiaucourt中国经济法律系教授;法制商政治学讨论会会长兼副总干事
来宾
张韬
辩护律师
出资人行为规范
《民法》总则编第83条
营利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权力应承担内部责任
《民法》总则编第83条第一款对有关营利企业法人出资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约束,若出资人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另外,小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大股东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切实侵害到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直接对大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滥用权力应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编第83条第二款,出资人滥用权利是指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侵害了外部债权人的权利,此时公司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及其责任
股东权利滥用分为:
·自益性权利的滥用。自益性权利如分红、分配利润。
·共益性权利的滥用。共益性权利如股东开会时的表决权。
超出权利利用的边界就可能造成滥用权利。例如,在没有特殊诉求的情况下,某位小股东为不正当目的翻阅公司账目,滥用知情权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就属于权利滥用。
案例:2016年,北京玛尔比恩早教东坝店突然停业,家长们要求退钱。现任店长表示接手早教店后发现被前股东骗了,不得已才决定闭店。79名家长将前股东与现任股东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股东涉嫌逃避债务,一审判决解除早教机构与家长的课程服务协议并清偿79位家长的课时费,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前股东收取的课时费进入其个人账户,财务混同在一起,违反《公司法》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中,前任股东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款,造成公私财务混同,属于滥用权利,侵害了公司的权益,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额过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在公私财务混同以后,股东转让了股权,则不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电视剧中,一公司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后被公司其他股东发现。
私自挪用公司资金需承担甚么责任?
若剧中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则这名股东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若属于国企,在一定条件下罪责会加深,可能会涉及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限制不当利用关连亲密关系
《民法》总则编第84条
营利企业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连亲密关系损害企业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连亲密关系造成企业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甚么是关连亲密关系?
《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
(四)关连亲密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亲密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连亲密关系。
对关连亲密关系要持客观态度,有利益抵触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减损的关连亲密关系,是法律严加法律条文和管理的关连亲密关系,须要承担民事责任。
关连亲密关系准则
关连亲密关系法律条文是为实现利益平衡
广义的关连亲密关系:有任何关连都可以称为关连亲密关系。
狭义的关连亲密关系:《民法》第84条法律条文的负有特殊义务的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直接管理公司财产,有十足的控制地位来利用或者滥用自己这样的地位来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条文关连亲密关系有利于维护公司秩序,实现利益维护和利益平衡。
从宏观上看,关连亲密关系有主体关连和利益关连两个层面。现在很多公司有子公司,这种关连亲密关系有助于买卖稳定,受到其他市场的冲击或者不正当竞争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关连亲密关系是一体两面的,存在有利的一面,也有危险的一面,要扬长避短。
《民法》扩大关连亲密关系的适用范围
《民法》中规定关连亲密关系意义重大,公司虽是营利企业法人的主流形态,但还存在其他非公司形态,如果只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意味着非公司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营利企业法人就无法适用关连亲密关系准则,但是用关连亲密关系来侵害企业法人利益的行为存在于所有的企业形态中,因此将《公司法》的规定纳入《民法》,扩大了关连亲密关系的适用范围。
辩证看待关连买卖
关连买卖,即买卖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连人。买卖双方在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买卖实际由关连人一方所决定,买卖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连人可能使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辩证看待关连买卖
公司高管和自己亲属的公司做买卖就属于关连买卖。关连买卖更注重买卖与否公平。
关连亲密关系是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关连亲密关系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纽带。关连买卖在理论上分为无利益抵触与有利益抵触两种,若构成了公司利益实际减损,法律就要法律条文这种有利益抵触的关连亲密关系。
利用关连亲密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案例一:利用关连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一拨人马两块牌子”,利用第一个公司来进行买卖,利用第二公司来逃避债务。在诉讼中,把两个关连公司都作为被告起诉,就能防止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权人追责。
案例二:三家公司看似独立,但是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混同,便认定它们存在关连亲密关系。在破产时,三家公司是实质合并破产,即由于有关连亲密关系而一起走向死亡。
怎样规避关连买卖中的风险?
在关连亲密关系实施的过程中,如果要避免关连买卖被法律条文,就要按照《公司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使之成为合法的关连买卖。
问
现场观众
与公司老板妻子进行买卖,属于关连买卖吗?
朱晓娟
属于关连买卖,公司老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法》法律条文的关连亲密关系主体类型之一。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关连亲密关系导致公司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买卖经内部决议一致同意,且价格公平,就没有问题。
现场观众
股东发现公司高管滥用权利怎么办?
张韬
股东或者职工都有权利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督,若发现公司高管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在符合10%股权以上的股东等条件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若上述监督与投诉等行为均不起作用时,可以进行起诉。
线上观众
担任名义股东,出事须要担责吗?
朱晓娟
必须担责,这样的行为实际是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间的亲密关系,须要区分内部和外部。于内部而言,可以免责;于外部而言,作为名义股东在有关部门的登记册上有名字显示,债权人对具体情况不清楚,在公司和股东须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名义股东可能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张韬
这位观众属于显名股东,不论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设立公司都是有风险的。
线上观众
员工因关连买卖造成企业损失,要赔偿吗?
张韬
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关连买卖,对员工来说应当是应知的或者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须要承担责任。
若普通员工代行高管职务,如果没有履行高管的经营禁止限制或者高管的关连买卖限制义务,可能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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