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参照】若想在继续处理程序中新增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为举报人?(第三版)
杨光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
2021.01.01
第十一条第三款 公司债务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前述职责,其它债务人明确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
2021.01.01
第十五条 做为举报人的非商业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明确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主办人为举报人,在仍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
2019.11.8
6.【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以下情况仅限:(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理解与适用于
总编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第三庭
【公法难题】
一、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物理性质难题
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因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公司债务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允诺其对公司未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债务人的这种民事诉讼,是就自身自身利益的民事诉讼,所获收益归原告债务人个人,而不归负债人。
山东高院继续执行疑难法律难题解答(三)
山东公开审判
33、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所夺出资时限未届满时,债务人明确提出申请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高等法院可否全力支持?
答:《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规定:“6.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以下情况仅限:(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参照前述意见,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所夺出资时限未届满时,高等法院无法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但存在前述例外情况的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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