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律说娱法高度关注影视制作工程项目从筹办到发行的全开发周期法律条文难题,同时从创业者、公司出品方、制作方、公司出品方和表演艺术工作人员的视角起程,特别针对整个文化传媒金融行业提供专精的订制化金融行业指导、政策分析和法律条文风险分析与防控工作。“律说股份”系列将发送专精律师团队特别针对典型事例,以切实解决客户股份难题的视角起程,开展讨论会提炼的精粹解读,欢迎广大文化传媒专业人士、影视制作工程项目投资者、文化传媒法发烧友探讨交流!
影视制作公司在经营操作过程中根据拍摄影片的市场效应,常常展开注资凌桥;有时为了吸引有流量、增加收入好的明星参股公司,也会展开注资凌桥、溶化股份、股东调整等商业操作,这种非商业也是法律条文行为。
下期我们高度关注的难题是公司注资凌桥的法律条文风险,企业企业法人股东更改为企业法人股东,在注资凌桥操作过程中,认购的股份及前后出资的物理性质怎样判定?企业企业法人股东若想向目标公司索偿已经交纳的资金?在创业者先以企业企业法人身分出资,随后又设立公司出资时,怎样研磨确认企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创业者的股东身分?
此案概要
2016年12月3日,原告刘伟与四川易源界公司紫苞人杨欧雯签定《易源界公司注资凌桥协定一》,签订合同刘伟以企业企业法人身分所夺10%;同年12月8日,刘伟提款50多万元到易源界公司,并标明“注资凌桥投资款”;同年12月26日,刘伟提款100多万元到易源界公司账户。后刘伟成立中阆赤竹公司,与杨欧雯等易源界公司12名股东签定《易源界公司注资凌桥协定二》,签订合同易源界公司注资至5000多万元,全体股东提议由中阆赤竹公司作为捷伊企业法人股东,所夺500多万元,持股10%。2017年1月19日易源界公司展开税务更改登记。1月23日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会章,选举刘伟担任公司董事。之后中阆赤竹公司向易源界公司提款118多万元。原告刘伟维持原判高等法院,允诺维持原判解除《注资凌桥协定一》,并以案外人为理由允诺杨欧雯返还刘伟对个人支付的注资凌桥钱款150多万元及赔偿其他相应损失,易源界公司承担控股股东。最终高等法院否决了原告的全部允诺。
争议焦点
1、刘伟向易源界公司科耳150多万元的物理性质。
——刘伟认为《注资凌桥协定》系假造,但所留,对其亲笔签名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二审时刘伟在审讯时则表示150多万元系注资凌桥款,不符合案外人的构成程序法。
2、150多万元若想判定为中阆赤竹的出资款。
——未登记证据显示,刘伟与杨欧雯签定的《注资凌桥协定一》已经被后来两原告与中阆赤竹公司签定的《注资凌桥协定二》所替代。从刘伟的连续意思则表示,高等法院判定刘伟提款150多万元代表中阆赤竹公司向易源界公司出资,属于易源界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刘伟有权要求退还此笔钱款。
高等法院判决
二审与二审高等法院均否决了原告的全部诉讼允诺
精彩解读
签定多份注资凌桥协定的,以签定在后的注资凌桥协定替代之前的协定,以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均签署确认的注资凌桥协定效力为准。注资凌桥的行为和新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均应获得公司股东会的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程序性程序法规定。
如果对个人创业者,在注册新企业法人对目标公司展开投资后,又参与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则更容易被判定前后出资行为的一致性。注资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且出资金额在认购金额范围内的,容易被认为构成连续出资行为。出资后资产进入公司账户,属于公司资产,出资人不得主张公司退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同时,创业者既可以企业企业法人身分展开出资认购,也可以设立公司企业法人认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但须注意,怎样研磨确认企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创业者的股东身分?首先以登记在册的股东身分为准,其次以目标公司会章载明的股东身分为准,再者可以书面合同协定确定的股东身分为准。
律师建议
1、选择案由很重要,案由决定允诺权基础,决定抗辩基础,决定举证责任。案外人案由是一个筐,实在没有合适的基础法律条文关系才会选择这个案由,案外人的案由举证责任非常繁重,也不容易被法官支持。
2、民商事案件中,举证以直接的书证等证据为主,其他辅助的间接证据只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让法官产生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即可。3、在注资凌桥认购金额范围内,企业企业法人股东更换为企业法人股东,只要行为具有连续性就不影响出资的物理性质,并不构成案外人,亦不得主张公司退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当然如果出资金额超出了注资凌桥的认购金额,则另当别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条文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允诺其退还不当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事例原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8)川01民终1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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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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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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