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米洛韦区、毛宁辉与黄雪成、澧阳县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证实纠纷重审民事起诉书》[(2017)最高法民再198号]|variations附PDF版裁判员书名下载
裁判员要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率一般与前述出资比率完全一致,但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人员股东外部也能签订合同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份。即使公司全体人员股东未书面明确签订合同,但各股东在投入资本金后,公司会章、股东纪要均证实了各股东的所夺出资额及股份比率,并在申请文件调查报告中证实了各股东早已实收的情况下,结合各股东的亲密关系,可确认全体人员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份,各股东按公司会章签订合同所持股份。
争议焦点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所持珠江公司的股份比率应如何确定
法律条文亲密关系首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及出资权利的履行职责流程,均有明晰的规定。对于公司来说,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是企业独立法人个人财产的根基。有关出资的形式,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有关出资权利的履行职责程序,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总金额,核实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就该案来说,按照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签订的珠江公司会章,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分别以钱款形式出资600多万元、100多万元和100多万元,适当持股比率为75%、12.5%和12.5%。就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的出资,宁远疑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证实前述800多万元出资早已Caquet,其中10多万元取走适当银行帐户,其余资本金用于买回所涉农地。尽管根据该案前述情况,在珠江公司设立之前,黄雪成等人即早已竞绒兰得农地所有权,但相关农地是由珠江公司做为债务人与澧阳县建设局局签订《国有农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并由珠江公司间接取得国有农地所有权证,黄雪成从未成为农地所有权人,也就无法以农地所有权间接出资。因此,申请文件调查报告所述以790多万元资本金做为实收资本适当买回所涉农地一节,与该案历史事实更为相吻合。一审判定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是以农地所有权总金额790多万元做为实收出资,与该案法律条文亲密关系有所差异,嗣后予以纠正。据此,应判定前述800多万元出资早已实收到位。
在此基础上,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总和认可最初系黄雪成与肖六清、欧小华、漆多能四人合作竞绒兰得所涉农地所有权,而当时黄雪成名下前述又包括毛米洛韦区、毛宁辉以及周永良的出资。尽管在珠江公司申请文件设立之时,黄雪成与肖六清等人的投资尚未清扫结算,但肖六清等人并无基于买回农地所有权的出资犯罪行为而成为珠江公司股东之意,故前述也不影响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签订合同以钱款形式对珠江公司的出资,适当完成实收注册资本权利,并以该项资本金买回所涉农地等犯罪行为的有效性。况且,目前与肖六清等人之间的权利权利均已付清,肖六清等总和未主张农地所有权与珠江公司股份。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也未签订合同以清理肖六清等人权利权利亲密关系中的适当历史事实做为证实四人在珠江公司股份比率的依据,因此,前述亦不影响对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出资及股份份额的判定。股东所持股份的比率一般与前述出资比率完全一致,但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人员股东外部也能签订合同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份。就前述购置农地的790多万元及钱款10多万元出资的来源,尽管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各自均未向黄雪成或珠江公司前述支付适当的100多万元,但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在签订珠江公司会章、股东纪要、办理申请文件和申办珠江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对此都是明知的,加之考虑到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之间的亲属亲密关系,应判定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并未以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前述支付的钱款数额做为确认股份比率的依据,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在珠江公司会章中签订合同的各自占有75%、12.5%和12.5%股份比率,在申请文件调查报告中证实前述注册资本已前述Caquet,均系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且珠江公司也是按照前述比率办理的工商登记,应以此证实黄雪成、毛丽娟、毛宁辉四人的股份份额。原审判决以前述出资比率确认股份份额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案例评析
一、各股东出资以个人名义参与竞拍农地所有权,并以公司名义做为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农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不应视为股东以农地所有权出资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珠江公司设立之前,黄雪成等人即早已竞绒兰得农地所有权,但相关农地是由珠江公司做为债务人与澧阳县建设局局签订《国有农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并由珠江公司间接取得国有农地所有权证,黄雪成从未成为农地所有权人,也就无法以农地所有权间接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认为申请文件调查报告所述以790多万元资本金做为实收资本适当买回所涉农地一节,与该案历史事实更为相吻合。并纠正了一审判定的黄雪成、毛米洛韦区、毛宁辉四人是以农地所有权总金额790多万元做为实收出资。二、以前述出资比率证实股份份额不可机械适用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四个环节,各法院对前述出资比率和工商登记、公司会章记载股东股份比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确认公司股份比率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也体现了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机械套用裁判员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2332号案中认为工商登记材料能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四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四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是股东间发生股份纠纷时,应以前述出资比率做为确权依据。而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分析各股东的出资与股东签订公司会章、申请文件等公司情况,并结合各股东之间的亲属亲密关系等,确认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按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确认股份比率。三、实务建议1.各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形式、金额进行出资,如发生出资形式等变化,应及时修改公司会章等文件,以避免股东或者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是否按签订合同出资产生争议。2.如公司股东存在前述出资比率与所夺出资、股份比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应就各方的出资及股份比率等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书面签订合同,以尽可能避免产生争议。实务中,证实股份分配往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前述出资比率做为依据,但是如果未按签订合同进行出资实属公司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为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股份分配也会尊重公司股东意思自治。但是要注意的是,股东对于各种出资形式,尤其是以非汇率形式进行出资所取得的股份份额分配或者投资不同阶段股份计算转换事宜应进行明晰签订合同,并尽可能通过申请文件等形式予以佐证。3.公司会章、股东名册、股东会议等资料做为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对股东间份额的记载是证实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股东应予以及时搜集和妥善保存。
相关法律条文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份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证实其享有股份的,应证明以下历史事实之一:(一)早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所夺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早已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份,且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下载:
(2017)最高法民再198号民事起诉书.pdf
作者简介
周敏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擅长领域:公司法、私募基金、破产法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
手机:13612901309
微信号:Will1567
审校:吴捷帆
编辑:吴 曈
✦以上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本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条文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作者联系。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晰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