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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网团体会员问:15人民营企业法人因其峭腹的A股份公司(A公司已上市,且该股份非流通股)的股份成立B公司,后A公司股份受让,答是民营企业法人交纳税金税,还是A公司交纳民营企业税金税?
我国税网专家答:《税金劳工法实行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劳工法第三条所说的各项对个人税金的范围:
(九)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是指对个人受让票据、股份、建筑、土地采用权、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以或其他对个人财产获得的税金。
《地税总局关于对个人以股份参予上市公司或非定向增发征税税金税难题的核准》(国税函〔2011〕89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金劳工法》或其实行条例等明确规定,南京瑞和股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法人因其峭腹该公司股份评估结果产品服务后,参予新鑫金润庠公司或非定向增发股票,归属于股份受让行为,其获得税金,应依照‘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项目交纳税金税。
据此明确规定,民营企业法人将峭腹的A公司股份出资的各个环节,实际上是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将其峭腹的A公司的股份受让给新成立B公司所有,使得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民营企业法人为A公司股份受让方,换回B公司的股份,应当依照“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计算交纳税金税。B公司之后如果再受让A公司的股份,B公司为对个人财产受让税金的民营企业税金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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