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待出资的私有技术的商业价值是私有技术出资的必经之路程序,是判定出资人或股东基本权利的依据。私有技术由于属于有形资产的专业领域,因而对其商业价值的确认必须展开评估结果以对其商业价值予以定量。目前,我国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的有关有形资产的评估结果方式主要有旧有市场价法、碘量法和股权投资收益折现法。然而无论采行哪种方式,我们认为,对于私有技术商业价值的确认而言,其最终的评估结果值主要是建立在下列四种基础商业价值之上的:
(1)合作开发商业价值,是指私有技术基本权利人研究合作开发该技术成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物力的八倍;
(2)保护商业价值,也称为保护成本,专指私有技术基本权利人为保护私有技术的绝密状况而采行秘密性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3)预期股权投资收益商业价值,是指私有技术在未来启用而所能产生的股权投资收益商业价值。
同时,基于私有技术的局限性,在对私有技术展开评估结果时,有必要考量可能影响私有技术评估结果商业价值的下列几个不利因素:
(1)私有技术的相较以行。由私有技术的不合法风险较高由此可知,私有技术的以行并非绝对的,而是相较的,并非其他人都不知道。这决定了其自身商业价值的寡头垄断某种程度。私有技术知晓和使用的人越多,其可预期的当期寡头垄断商业价值就越多,甚至有出现较大贬值的风险。因而,私有技术的相较以行是评估结果其商业价值时需特别考量的一个不利因素。
(2)私有技术的纯洁性某种程度。私有技术的纯洁性某种程度是与该私有技术的寡头垄断年数密切相连的。一项私有技术的纯洁性某种程度越高,则其在绝密状况下被捷伊技术发展所代替的时限就越长,其基本权利人对该技术的寡头垄断时限相应地也就越长,其商业价值也就越高。因而,在对私有技术展开商业价值评估结果时也应考量其纯洁性某种程度。
依照《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财产总金额出资。但并非所有的专利技术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条文和事实上能用来受让的专利技术才能做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私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开发设计图、注册注册商标等。
为鼓励规范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以专利技术股权投资参股设立金融类公司,《专利技术股权投资参股注册登记配套措施》不断涌现。依照《专利技术股权投资参股注册登记配套措施》,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版权等在内的专利技术今后能经评估结果后总金额参股,这意味着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金需求得到进一步扩大。
1、股东能用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出资的仅限。
2、做为非汇率出资的专利技术应评估结果总金额,不得高估或者高估总金额。
3、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参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百。
4、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专利技术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专利技术评估结果管理明确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专利技术局依照法律条文、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5、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司法机关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结果情况和评估结果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股东以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注册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专利技术的评估结果、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注册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司法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4.注册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准予设立注册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注册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注册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准予变更注册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注册登记程序。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依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2、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最为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能分期出资,首期出资能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3、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4、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集团公司依据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5、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6、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明确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是需经审批的,普通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依据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的依据行业明确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不同类型的公司,金融类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不同的。
1、关于专利技术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
依照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汇率出资设立公司、非汇率出资方式。非汇率出资方式又分为铜器出资方式、土地所有权出资方式、专利技术出资方式。其中,非汇率出资由于其商业价值不确认在验资之前必须展开资产评估结果。专利技术做为非汇率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专利技术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展开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结果。
另外,非汇率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非汇率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同样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所以,拟通过专利技术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注册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专利技术、技术评估结果;
(3)专利技术的验资;
(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注册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司法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不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6)注册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准予设立注册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专利技术必须产权关系明晰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股权投资参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不合法、有效的相关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股权投资参股的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能司法机关受让。
(1)从产权关系来看。股权投资参股的专利技术人是否享有专利技术,其基本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企业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 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不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并非所有权,才能股权投资参股。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 过户与验资手续的。
(2)从时间性来看。有些专利技术是有法定有效时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时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 保护时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四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式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捷伊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捷伊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时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时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主要包括基本权利要求 书中载明的独立基本权利和从属基本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注册商标出资范围应完整,如防御注册商标、联合注册商标是否随同主注册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注册商标和证明注册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3、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能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能与其他非汇率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总的比例能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4、无论是专利技术质押融资还是股权投资参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专利技术的现实商业价值是多少?由于专利技术为有形资产,不像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专利技术商业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专利技术商业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专利技术所有人目的是股权投资参股并非受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配套措施就是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结果。商业价值评估结果的方式很多,常用的有四种;一为碘量 法,二为股权投资收益折现法,三为市场比较法。另外《财政部、国家专利技术局<关于加强专利技术资产评估结果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6]109号,明确了专利技术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展开资产评估结果:
(一)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专利技术资产总金额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专利技术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结果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受让、置换专利技术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技术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技术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专利技术,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专利技术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专利技术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认涉及专利技术诉讼商业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结果的;
(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展开资产评估结果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投资、受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技术的,能参照国有企业展开资产评估结果。
5、关于的基本权利转移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明确规定,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专利技术的”过户注册登记”,没有办理”过户注册登记”, 专利技术在法律条文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而,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受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到 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 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条文尚无相应的明确规定。以注册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注册商标法》及《注册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商标受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 明确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共同向注册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注册商标注册证》。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业价值评估结果资料搜集目录
一、权属资料
1.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身份证复印件、简介;
2.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产权证明;
3.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分割协议书;
4. 拟增资企业资料(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5. 其它有关权属资料。
二、非专利技术资料
1.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非专利技术研发情况简介、研制人简介;
2. 非专利技术相关授权、受让等法律条文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3. 非专利技术说明书;
4. 非专利技术的纯洁性、同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发展趋势;
5. 非专利技术产品目前市场状况;
6. 非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7. 非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8. 非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9. 委托方对该非专利技术产品未来5年的股权投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10. 资产委托方承诺函;
11. 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三、其它资料
1. 非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判定证书;
2. 其他以上未提及的有关技术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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