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对个人或民营企业股份出资操作过程中的税赋处置难题和小常识
以股份作为出资,事实上是股份受让,是股东将其所持的其它公司的股份受让给新成立的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所有,使新成立的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成为其它公司的股东,对新成立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来说,不异于自己在成立或注资凌桥的与此同时对内展开了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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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税赋处置难题
1、民营企业以股份出资
(1)增值税
依照税务总局《相关股份受让相关增值税难题的通告》(税务[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股份受让无须交纳增值税。
(2)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
①依照税务总局《相关民营企业股份创业投资产品销售业务若干个对个人税金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0]118号,自2000年6月21日起开始实施),民营企业以部分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创业投资的,应在创业投资买卖出现时,将其降解为按合理性商业价值产品销售相关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和创业投资三项经济产品销售业务展开对个人税金税处置,并按明确规定排序证实金融资产受让税金或经济损失。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民营企业并购产品销售业务民营企业对个人税金税处置若干个难题的通告》(税务[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间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全面收购民营企业”)通过缴付股份的形式买回这家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对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控制的买卖的,被全面收购公司应证实股份、金融资产受让税金或经济损失;全面收购公司获得股份或金融资产的征税此基础应以合理性商业价值为此基础证实;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的相关对个人税金税事宜一般来说维持维持不变。
如果该买卖合乎通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股份全面收购,全面收购民营企业买回的股份不高于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全部股份的75%,且全面收购民营企业在该股份全面收购出现时的股份缴付数额不高于其买卖缴付总值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明确规定处置: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的股东获得全面收购民营企业股份的征税此基础,以被全面收购股份的旧有征税此基础证实;全面收购民营企业获得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股份的征税此基础,以被全面收购股份的旧有征税此基础证实;全面收购民营企业、被全面收购民营企业的旧有每项金融资产和债务的征税此基础和其它相关对个人税金税事宜维持维持不变。
2、企业法人以股份出资
依照税务总局《相关非汇率性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增值暂不征收对个人对个人税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2005年4月13日发布)的明确规定,对个人将非汇率性金融资产展开评估结果后创业投资于民营企业,其评估结果增值获得的税金在创业投资获得民营企业股份时,暂不征收对个人对个人税金税。
因此,如企业法人以股份出资,无须交纳对个人对个人税金税。在创业投资收回、受让或清算股份时如有税金,再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对个人税金税,其“财产原值”为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前的商业价值。
二、股份出资的其它影响
1、注意股份出资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出现变化。
如果股份出资将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出现变化的,在其它上市条件不出现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在以股份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它申报条件出现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注意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
以股份展开出资前,应当核查被创业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
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东资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对金融机构的累计创业投资总值不超过净金融资产的50%等)。
因此,以对其它公司的股份作为对商业银行的出资时,除用于出资的股份以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出资人本身的身份或资格。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
虽然《股份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 布实施,但由于股份出资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份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
因此,在办理股份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相关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当地实际要求完成相关变更登记程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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