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大背景
依照中交地产及武汉路桥2022年5月9日公告:
2000年7月,中交地产、武汉路桥、武汉宇鸣、贵阳鸣升四公司共同成立武汉长竹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长竹公司成立时,武汉宇鸣认购62%,中交地产认购36%,武汉路桥认购1%,贵阳鸣升认购1%。
2001年4月,武汉路桥签定受让协定,将其峭腹长竹公司1%股权受让给武汉宇鸣,并于2001年4月16日完成税务更改。武汉路桥自此不再持有长竹公司股权。
2003年7月,工行武汉支行与长竹公司签定《银行贷款人协定》,双方证实长竹公司尚欠工行武汉支行贷款本息5,740多万元及相关本息。
2003年9月,武汉省高院判决:以长竹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什邡县龙水镇龙水湖中道农业综合开发工业用地所欠给工行武汉支行。变卖后,长竹公司尚欠工行武汉支行银行贷款本息48,463,280元及本息。
2004年6月,工行武汉支行将其对长竹公司的债务人受让给华融武汉分公司。
长竹公司于2005年3月被注销注册登记,无法偿还上述负债。
武汉四中院二审情况:
2020年1月,华融武汉分公司以武汉宇鸣在成立长竹公司时存在3100多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失实、侵害公司债务人利益为由,向武汉四中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武汉宇鸣对其未出资的3,100多万元本息及本息分担索赔职责;同时明确要求中交地产、武汉路桥对武汉宇鸣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武汉四中院该案认为:
中交地产、武汉路桥与武汉宇鸣在该案的职责性质方面有明显不同。控股股东系基于别人的负债而非自己本来的负债对债务人肩负职责。因此,假如原告签订合同或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然法律条文不应全然原告对别人负债分担Ferrette贵任。
《公司法》(1999)只明确规定了非常有限公司成立时以电子货币方式出资的,如果出资物的实际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对该失实出资的股东分担控股股东;但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它股东是否应分担控股股东当时法律条文则仍未明确规定。
依照《公司法》(1999)的明确规定,武汉宇鸣未及时处理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民事民事诉讼索赔职责;而中交地产、武汉路桥依据当时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则无须对华融武汉分公司分担民事民事诉讼职责。
武汉四中院据此驳回华融武汉分公司对中交地产、武汉路桥的民事诉讼请求。
武汉省高院二审情况
华融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6月向武汉省高院提出诉讼上诉,明确要求中交地产及武汉路桥就武汉宇鸣的索赔职责分担控股股东。
武汉省高院该案认为:
华融武汉分公司对武汉宇鸣及中交地产、武汉路桥所提民事诉讼请求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缴付出资请求权。依照《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如前所述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中交地产、武汉路桥不享有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权。
《公司法》(1999) 第28条明确明确规定当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时,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应分担差额填补职责。与此相比,发起人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更为严重,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此时发起人同样应分担控股股东。
发起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伙关系,应共同分担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职责的职责,即资本充实职责。若部分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能按会章明确规定缴足时,其它发起人要分担Ferrette的缴足义务。
因此,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应分担的职责与其它发起人应分担的职责在性质上并无不同,都是缴付出资义务。
武汉省高院据此判决:武汉宇鸣向华融武汉市分公司支付索赔金3100多万元并索赔本息损失;中交地产股份非常有限公司、武汉路桥股份非常有限公司就武汉宇鸣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
后续
中交地产、武汉路桥在公告中均表现出对武汉省高院二审判决极度不满,认为该判决“法津适用错误,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制度的非常有限职责基石、从根本上混淆了公司与合伙的界限”。该二公司均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审申请。
武汉省高院这份极具争议的二审判决,可能还有待最高法院的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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