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编辑语】
出资失实非常有限赔,
发起股东来共偿。
非善出让亦Ferrette,
追诉申辩异曾效力。
【此案•裁决】
管碧玲及普伊隆:
(2018)最低法民终964号,长安县有色金属非常以下简称公司与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及任晓鹏、王雅茹银行贷款华海案。
刑事案件历史事实:
1.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6日。2012年5月17日公司股东更改为:任晓鹏,出资1062多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18多万元,占出资10%。2015年6月3日,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0000多万元,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占出资10%。备案基本上情形表明,注册资本金为10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1180多万元。2018年2月1日,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股东更改为:何炎奎占95%股份,何秉洁占5%股份。
2.2010年2月8日,长安县有色金属非常以下简称公司与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签定《银行贷款合约》,签定合约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特阿莱县石油工程车向长安县有色金属非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贷款4000万元,拉队1年,年本息7%。
3.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向长安县有色金属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共银行贷款算数,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未履行职责借款人权利。2015年1月7日,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向长安县有色金属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做出口头借款人允诺,称:“止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尚欠贵公司银行贷款本金.22元(己方欠贵公司),我公司允诺在2016年12月31日付清全数钱款,当中2015年6月30日交还5000多万元,2015年12月31日交还6000多万元,2016年6月30日交还8000多万元,2015年12月31日付清大部份钱款”。在借款人允诺签定合约时限即将到期后,甘肃鸿盛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职责借款人权利。
刑事案件争论的关注点难题:
任晓鹏、王雅茹作为鸿盛公司原股东是否应当在出资失实的范围内分担Ferrette清偿职责。
最低人民法院裁决:
因任晓鹏、王雅茹作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索赔职责。任晓鹏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索赔职责;王雅茹在未出资882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索赔职责。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是股东出资失实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典型案例。
一、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负债的非常有限补足索赔职责
1.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部分的补足索赔职责。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属出资失实。公司债权人在请求公司偿还负债时,可以将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本案中,故法院裁决出资失实的股东任晓鹏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索赔职责;出资失实的股东王雅茹在未出资882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索赔职责。
2.出资失实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的补足职责。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补足索赔仅以出资本金为限,这也是其最大的职责范围,本息的计算方法一般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3. 出资失实的股东补足索赔后的排他性。出资失实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后,公司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其可以已履行职责出资为由,申辩其他债权人。
二、发起人与公司设立时出资失实的股东Ferrette补足职责
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出资失实的股东的补足索赔职责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Ferrette职责后,可以向出资失实的股东追偿。
三、非善意股份出让人对出资失实的补足职责
股份出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失实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出让人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同时可以请求非善意的出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
出让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该出资失实的予以股东追偿。但是,转让协议另有签定合约的除外。
四、诉讼追诉申辩对公司债权和股东出资权利的不同法律曾效力
诉讼追诉申辩权的曾效力具有两个层面的复合结构,第一个层面是诉讼追诉发生的直接后果,权利人取得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之权利,即诉讼追诉申辩权。第二个层面是诉讼追诉申辩权主张的效果,权利人主张诉讼追诉申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权利免于履行职责。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追诉期间的,被告公司、出资失实的股东可以提出诉讼追诉申辩,产生负债免于履行职责的法律曾效力。但是出资失实的股东不能以出资权利或者返还出资权利超过诉讼追诉期间为由进行申辩。
【类似案例延伸】
在《章程》与《合作协议》就出资时间签定合约冲突时,应区分章程的对外曾效力和合作协议的对内曾效力,在涉及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时,应当以股东订立的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合约为准。
丁某、南京同仁堂公司诉沈某、钱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本案争论关注点是:两被告是否应将300多万元认缴资本立即出资到位。
2013年《公司法》将非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修订为认缴登记制。但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之间一般会在《章程》中签定合约注册资本实缴时间,但并排除股东之间在内部合作协议中签定合约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在《章程》与《合作协议》就出资时间签定合约冲突时,应区分章程的对外曾效力和合作协议的对内曾效力,在涉及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时,应当以股东订立的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合约为准。本案在裁决中认定具体出资时间属公司自治行为,遂裁决驳回原告丁某、南京同仁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最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出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出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出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签定合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追诉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追诉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分担索赔职责,被告股东以出资权利或者返还出资权利超过诉讼追诉期间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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