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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所夺的出资额。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注册资本实收注册吕祖宫变革为所夺注册吕祖宫后,工商局只注册登记公司股东所夺的注册资本总值。因此,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注册资本额非常大、但没按所夺明确规定前述缴足出资的公司,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的纰漏出资情况较为常用。
众所周知事例一
01
毛建草金融创新资产管理工作公司长春联络处与新N43EI241SN(长春)高速旋转隔绝控制器非常有限公司、长春郡西屯庄冶金非常有限公司、长春泰安仓储配送仓储非常有限公司等金融创新不当债务人追讨纷争
02
裁判员要义:
农地所有权虽然没迁移至公司赠与,但公司又以其出资成立其它公司并间接登记在其它公司赠与的,应判定农地所有权出资妥当。
03
此案概要:
1986年12月25日至2003年9月22日,长春高速旋转控制器厂、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技术改建上海分行(下列全称建行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捷运局中华路分行(下列全称建行捷运局路分行)相继签定40份银行贷款合约,总计银行贷款数额35175多万元,即将到期均未偿还债务。
1995年5月26日,N43EI241SN公司出资14492.5多万元(其中包括应收账款4886.2多万元、固定金融创新资产商业价值9606.3多万元)与铁岭水电出资1元成立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但在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以前述铜器金融创新资产出资成立隔绝控制器公司、郡西屯庄冶金公司、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时,有关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写明,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借以出资的建筑物及设备的产权证书均由N43EI241SN公司持有。本案中,长城金融创新资产公司即是以景星北街38号、沈铁东路39号农地所有权的流转过程来证明N43EI241SN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关于景星北街38号农地所有权,前述金融创新资产在N43EI241SN公司投资组建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时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已经前述交付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使用,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又以之与其它铜器金融创新资产评估作价16160.59多万元投入到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2004年2月26日,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以该块农地所有权等铜器金融创新资产出资1600万美元,与其它公司合资成立了隔绝控制器公司,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据此获得隔绝控制器公司74.4%股权。因该块农地产权使用者注册登记在N43EI241SN公司赠与,东北电气公司曾于2010年5月21日申请将该金融创新资产间接更名至隔绝控制器公司赠与,但未获批准。在另案N43EI241SN公司与隔绝控制器公司银行贷款合约纷争中,该块农地所有权被执行拍卖。
04
裁判员意见:
从前述农地所有权的正常流转过程来看,应是由N43EI241SN公司过户至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再由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过户至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隔绝控制器公司;而前述的流转过程则是,景星北街38号农地所有权由N43EI241SN公司间接过户至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沈铁东路39号农地所有权则一直在N43EI241SN公司赠与,直至被拍卖。前述农地所有权的前述流转过程确实存在一定纰漏。但该种纰漏是否导致N43EI241SN公司对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债务人人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职责,则应从前述纰漏行为是否损害了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的金融创新资产充实进而损害了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债务人人长城金融创新资产公司的利益来分析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前述两块农地均已由N43EI241SN公司前述交付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占有、使用,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并以前述农地所有权出资成立了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隔绝控制器公司。在此过程中,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前述利用了该农地,并兑换获得了泰安仓储配送仓储公司、隔绝控制器公司的相应股权财产。此种情形下,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的金融创新资产并未受到前述损害,其资本是充实的,高速旋转控制器公司债务人人长城金融创新资产公司的利益亦未由此受到损害。因此,该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前述农地所有权已由N43EI241SN公司前述出资妥当。
众所周知事例二
01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非常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非常有限公司交纳出资纷争
02
裁判员要义:
公司股东若有增资行为纰漏,应承担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纰漏相同的职责。
03
此案概要:
2004年2月,五洲证券因增资扩股需要,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分行开立了账户(下列全称广发福田026户),在深圳发展银行布吉分行开立了501账户(下列全称深布吉2501户),用于收取新增股东出资款。其中,前锋公司在2004年3月3日和2004年3月5日分别汇入广发福田026户770多万元和7930多万元,总计8700多万元。随后该资金同广发福田026户的其它资金于2004年3月5日流出广发福田026户。截至2004年3月16日(申请文件日)止,五洲证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分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分行开立的广发福田026户和深布吉2501户两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均为零。另经对增资过程进行调查发现,包括前锋公司在内的8家新增股东的应缴出资款,均是利用金正科技股份非常有限公司及李结义、杜宣等6人的总计1亿元的资金,在申请文件期间由五洲证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分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分行进行配合,通过复杂的金融创新手段频繁划转资金虚构而来。且前述资金最终于2004年3月16日(申请文件日)返还给李结义及金正科技股份非常有限公司。
04
裁判员意见:
在案事实虽无间接证据证明前锋公司与申请文件款项被转走存在间接关系,但从前锋公司所主张的代山东鑫融公司持股的事实来看,前锋公司提供名义代替山东鑫融公司出资,并且明确知道无须交纳出资即替山东鑫融公司代为持股,这足以证明前锋公司对不履行真实出资义务等事实是知悉或者说是放任的,前锋公司认为其对出资款转走不存在过错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以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免除职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文件账户上的出资款被转至何处,不能改变五洲证券账户上的资金在申请文件日前为零的事实,并不影响对前锋公司并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判定,故前锋公司要求以申请文件账户上转出的出资款并未转回到其账户为由免除职责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风险提示与建言
纰漏出资事实的客观存在不必然被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关键在于判断纰漏出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是否损害公司债务人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股东,以货币之外的铜器出资,尤其是以房屋或农地所有权作为出资的,应在出资时及时办理产权的变更注册登记,将产权变更注册登记至公司赠与。否则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然,纰漏出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职责,只有在公司财产已不能本息清偿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人才有权主张纰漏出资股东承担职责。此外,如果纰漏出资股东是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人还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职责。最后,公司成立后增资与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金融创新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务人人)对于公司职责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增资行为纰漏的股东仅对其增资注册之后公司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职责,对于增资注册前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有关明确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本息存入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迁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职责。
第三十条 【虚假出资的职责】非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前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职责。
《公司法解释三》
第八条 【虚假出资的职责】出资人以划拨农地所有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农地所有权出资,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农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虚假出资的职责】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纰漏出资的补正】出资人以房屋、农地所有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主张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前述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明确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它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前述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以股权出资的法定要求】出资人以其它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纰漏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商业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前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明确规定,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人请求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本明确规定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的职责形式】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前述职责,其它债务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讨。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Caquet的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讨。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职责。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严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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