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抚顺南方石油化工非常有限公司、攀海国际性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裁判员公文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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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关键点
第一,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民营企业的共同出资者以铜器、工业房屋产权、私有技术出资的,其总金额由共同出资多方按照合理化的原则商谈确认,或是聘用共同出资多方同意的谢霆锋综合评价。
第二,原告就外商投资民营企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未予批的合同书,对已获核准的合约不构成重大或根本性更改的,则该合同书施行。
第三,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他股东能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
第三,非常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权,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当晓得,公司能允诺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
第六,如前所述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交出资允诺权不受时效的限制。
第六,原告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实施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合宪,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暗藏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的曾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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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此案
2003年2月23日,南台工程机械(集团)非常以下简称公司(下列全称“南台工程机械公司”)与攀海国际性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攀海公司”)签定这份《协议书》,主要文本是,双方共同设立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民营企业,三方在合资民营企业合约及会章签定后,就合资民营企业公司的股权受让及本息事宜签定相关合同书书;合同书签定后,对于合资民营企业合约和会章的文本,但如与之相对立含意,需以合同书的文本为依据。
2003年2月28日,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复同意南台工程机械公司与攀海公司共同设立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抚顺南方石油化工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南方石油化工公司”或“公司”),以及双方签定的《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及《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外经贸辽府资字[20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投资民营企业核准证书》。
2003年3月3日,南方石油化工公司设立。根据《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及《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约定,攀海公司以设备总金额出资人民币12,865万元,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并应在南方石油化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8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003年3月17日,南台工程机械公司与攀海公司签定这份《合同书》,删除了《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及《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中关于攀海公司以设备总金额出资人民币12,865万元“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的表述。
2005年5月24日,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价值鉴定证书》,确认攀海公司用以出资的设备价值为1,200.052万美元,按价值基准日2004年7月25日的汇率1:8.28折算人民币9,936万元。2005年7月1日,抚顺华丰会计师事务所非常以下简称公司(下列全称华丰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认定攀海公司出资1,200.052万美元。
2004年6月20日,股东南台工程机械公司将在南方石油化工公司的占注册资本57.12%的股权受让给抚顺北营工程机械(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北营工程机械公司”);2006年10月30日,股东北营工程机械公司又将该股权受让给吉林南方石油化工(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两次受让价格均为人民币17,135万元。2007年5月21日,攀海公司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2.88%的股权受让给香港东展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东展公司”),受让金额为12,865万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16日,根据南方石油化工公司的申请,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辽外经贸资批(2007)181号批复,同意南方石油化工公司提出的“同意将香港东展非常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更改为以设备出资9960万元人民币(折合1200万美元)和以相当于人民币2905万元的美元现汇出资,货币出资应自更改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缴清。”根据该批复,东展公司作出上述出资申请,但是没有按照该批复履行职责相应的出资义务,为此,抚顺市工商局才于2011年6月27日向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
攀海公司认为,设备出资价值已经双方共同商谈确认为人民币12,865万元,其已经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欠缴出资犯罪行为是如前所述继受股东东展公司更改出资方式产生的出资义务,与攀海公司无关;南方石油化工公司认为,《价值鉴定证书》和《验资报告书》确认的设备出资价值为人民币9,936万元,攀海公司始终没有向南方石油化工公司补缴剩余出资人民币2,929万元,违反了法律及公司会章的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攀海公司补缴出资及相应逾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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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辽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南方石油化工公司的诉讼允诺。南方石油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7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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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理由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施行判决认为:
第一,关于南方石油化工公司是否有权起诉攀海公司及起诉是否已过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出资义务即受让股权,债务人为此晓得或是应当晓得,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债务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南方石油化工公司作为攀海公司成立的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当南方石油化工公司认为攀海公司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时,有权允诺攀海公司向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使攀海公司已将股权受让,亦应对出资义务分担责任。因此,南方石油化工公司有权对攀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能对债权允诺权提出时效抗辩,但对如前所述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交出资允诺权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南方石油化工公司是如前所述攀海公司对其投资关系而主张的缴交出资允诺权提起的诉讼,因此,对攀海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合同书》未经中国投资民营企业审批机关核准是否施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中国投资民营企业纠纷案件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原告就中国投资民营企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合同书对已获核准的合约不构成重大或根本性更改的,人民法院不需以未经中国投资民营企业审批机关核准为由认定该合同书未施行。前款规定的重大或根本性更改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方式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更改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受让等”。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合同书》对已经审批的《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进行了更改,而且《合同书》未经审批机构核准,但《合同书》仅是去掉了《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中“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的文本,并未更改南方石油化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方式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不构成重大或根本性更改。因此,不能以该《合同书》未经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审批机关核准为由认定该《合同书》未施行。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关于《合同书》构成对《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中出资方式的重大和根本性更改,《合同书》未经审批尚未施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从《合同书》文本来看,对于攀海公司投入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南台工程机械公司与攀海公司之间的真实原意是按照双方商谈确认的价格确认,而非“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因此,攀海公司将案涉出资设备投入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后,即完成了出资义务。
第三,关于双方对设备出资总金额方式的真实原意则表示问题。从南台工程机械公司与攀海公司之间的签约过程来看,合约及会章签定之前,双方原告已经对合约及会章签定后再以合同书形式变更合约及会章的相关文本达成一致合意。双方之后将载有“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的《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报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双方又在之前合意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删除了“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的文本。从上述相关文件的形成过程来看,双方的真实意图在于配合南台工程机械公司、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做低设备价款,以使增加的进口设备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从双方原告的原意则表示考察,双方意图造成“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确认出资数额的表面假象,实际上并不追求上述法律犯罪行为之效果的产生。双方原告犯罪行为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未对通谋虚伪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实施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合宪。以不实的原意则表示暗藏的刑事法律犯罪行为的曾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通谋虚伪的犯罪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做出不实的、非自己真意的原意则表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某项法律犯罪行为的表面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相关法律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本案中,双方的真实原意是“乙方以设备总金额出资12,865万元”,该真实原意被不实的原意则表示所暗藏。双方明知经报批的《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合约》《合资民营企业经营方式会章》中“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的原意则表示不实,其并无追求“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价格为依据”确认出资数额法律效果的真意,对上述不实原意法律不应予以保护。鉴于双方真实原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乙方以设备总金额出资12,865万元”的约定仍为有效。
第三,关于《价值鉴定证书》《验资报告书》的曾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出资民营企业多方能现金、铜器、工业房屋产权等进行投资。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共同出资民营企业的合约和会章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共同出资多方评议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出资者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是其他物料、工业房屋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总金额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是其他物料、工业房屋产权、私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总金额由共同出资多方按照合理化的原则商谈确认,或是聘用共同出资多方同意的谢霆锋综合评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攀海公司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其总金额经攀海公司与南台工程机械公司按照合理化的原则商谈确认即可,并非必须由第三方进行价值鉴定。聘用第三方进行综合评价的前提是取得合资民营企业双方的同意,在未征得攀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委托沈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案涉设备价值进行鉴定,并委托华丰事务所验资,相关《价值鉴定证书》及《验资报告书》对攀海公司不发生法律曾效力。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催缴出资通知书亦不能证明攀海公司未出资到位。南方石油化工公司关于《价值鉴定证书》《验资报告书》《催缴出资通知书》能证明攀海公司未出资到位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方石油化工公司的上诉允诺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施行裁判员审判人员:高晓力、杨弘磊、沈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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