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
注册资金1个亿,由于是认缴的,并未实际到位,因此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
曾经遇到个别会计这样处理,是大错而特错的: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1亿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亿元
这样处理个税风险是非常之大的,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二
注册资金并非越大越好,大了则法律风险就大。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2、《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
1、认缴并不是不缴,认缴并不是任性。注册资金并非越大越好,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把控风险,立足实际。
2、企业从生到死,每一步都要走好,否则稍有闪失、就会跌入深渊,发展路上到处是坑,企业的生命周期内无时无刻不需要咱们财税人员一路扶持,我们要做好老板的财税军师!
来源: 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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