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股东纰漏筹资,可能遭遇民事、行政、刑事职责,而民事职责有三:一是对公司的资本精练职责;并有对其它主办人、股东的法律条文职责;三是对公司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职责。近些年因股东纰漏筹资所引起的纷争多发,为更为全面性、深入细致介绍该难题,责任编辑深入细致剖析了现行公司法、公司法判例中相关非常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纰漏筹资的相关明确规定,着重于阐释股东纰漏筹资的民事职责。期望责任编辑对诸位略有启迪。
一、对公司的资本精练职责。
股东不按期本息交纳筹资时应向公司本息交纳的私法依照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按期本息交纳所所夺的筹资额是股东重中之重的原则上权利,也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股东如果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筹资额。股东以汇率筹资的,应将汇率筹资本息取走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筹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职责。
二、对其它主办人、股东的法律条文职责。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筹资额,不然对其它早已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职责。
股东未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由于其不交纳筹资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其与公司间相关交纳筹资的协定,归属于法律条文职责。未交纳筹资的股东违背了股东间的投资协定等合约文本,未交纳筹资的股东要对其它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难题1:纰漏筹资股东向母葛氏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职责,分担法律条文职责的方式有什么样?
公司法没有明确要求非常有限公司的成立要有主办人协定,实践中公司会章在成立中起著了代替作用,会章在公司成立前早已对股东施行,公司会章成为追责纰漏筹资股东法律条文职责的依照。公司会章是股东间的契约书,公司会章中未约定该事宜时,已本息交纳出资的其它股东可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职责方式主张法律条文职责。《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职责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职责、采取补救措施、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与定金等,经仔细甄别得出:除在会章或筹资协定中有明确违约金约定外,母葛氏股东仅能向纰漏筹资股东主张损失赔偿职责。
三、对公司债务人的损失赔偿职责。
近些年随着债权债务纷争激增,更多的“职业债务人”选择在诉讼程序中以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主张纰漏筹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或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现股东及/或原股东对公司债权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公司债务人追加纰漏筹资股东的职责,可分为三种情形讨论。
1、公司破产清算的场合下,不仅可以追责所有的纰漏筹资股东职责,还可以实现股东筹资职责的加速到期。具体法律条文依照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筹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所夺的筹资,而不受筹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清算时只要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债务人可以请求纰漏筹资股东分担损失赔偿职责,也可请求筹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筹资权利加速到期。具体法律条文依照为:《公司法判例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筹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筹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筹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期限的筹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主张未缴筹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3、公司在非破产、非解散的场合下,如有股东纰漏筹资影响了公司债务清偿,公司债务人能否明确要求纰漏筹资股东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筹资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法及其判例明确规定股东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时应分担职责,是指股东的筹资期限已到期而未交纳的情形。最高法院《相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的“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筹资”亦系筹资期限届满时的情形,不适用股东筹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第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期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筹资期限的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本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筹资期限的。
在公司非破产、非解散的场合下,公司债务人能否依照九民纪要的明确规定明确要求未届筹资期限的股东以及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司法实践不统一。首先,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依照,虽《九民纪要》略有涉及但其并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判例,不可援引作为裁判的法律条文依照。其次,几个主要争议点较难辨别如:如何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该如何辨别、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认定等。因上述争议点的存在造成司法实践裁判结果不一;故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能否成功追加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需综合多种因素来讨论。
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公司债务人能否明确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该难题在实践中争论亦较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21号)]中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思路: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筹资额”之明确规定,在所夺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所夺期限内未交纳或未全部交纳筹资不归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在所夺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连带职责,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筹资权利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筹资并设定超长所夺期等例外情形。综上,在理论上可以明确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职责,但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是原则,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原股东可有可能分担职责。
四、股东抽逃筹资场合下,有可能对公司债务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
股东抽逃筹资的,应在抽逃筹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分担补足职责,协助抽逃筹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股东抽逃筹资的,有可能对公司债务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
具体法律条文依照为:公司法判例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筹资,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筹资本息,协助抽逃筹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抽逃筹资的股东在抽逃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协助抽逃筹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筹资的股东早已分担上述职责,其它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股东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者抽逃筹资,公司可在会章中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限制其股东权利。
公司法判例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者抽逃筹资,公司在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从司法上认可了公司对未尽筹资权利或抽逃筹资的股东的权利所设定的合理限制。股东未尽筹资权利或抽逃筹资,如果仅允许公司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精练资本,实际上并不利于公司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也容易放纵该股东违背原则上筹资权利的犯罪行为。
六、股东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者抽逃全部筹资,公司可在催告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该股东除名。
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七条: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者抽逃全部筹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筹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犯罪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减资程序或者由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交纳相应的筹资。在办理原则上减资程序或者其它股东或者第三人交纳相应的筹资之前,公司债务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公司主办人、股东虚假筹资、抽逃筹资的,有可能遭遇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虚假筹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筹资的汇率或者非汇率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筹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筹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筹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结束语
股东纰漏筹资会遭遇各种职责,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明确要求现股东、原股东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债务分担职责,公司债务人如何在所夺制下追责难以构成纰漏筹资的股东的筹资职责,现仅依照《九民纪要》较为粗漏的明确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多变的具体案件,故造成司法裁判结果不一的局面。公司债务人如何在所夺制下追责难以构成纰漏筹资的股东的筹资职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我所律师一致专注此方面的研究,若您刚好有此方面需求不妨与我们联系,期待能解决您的实际难题!
责任编辑作者:
杜啦啦律师
学习研究法律条文17年,执业十年有余。常年致力于大标的案件执行,公司业务研究,合约审核与拟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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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楠楠律师
从业以来, 所承办案件涵盖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劳务纷争、买卖合约、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条文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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