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或是抽逃资本金等纰漏出资情况不负面影响股份的成立和独享
【管碧玲】(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裁判员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逐步形成了所夺资本制,股东与否本息履行出资权利不是股东资格证书获得的先决条件,股份的获得具有相较自主性。股东出资不实或是抽逃资本金等纰漏出资情况不负面影响股份的成立和独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时本息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独享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务人在与公司展开买卖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与否与公司展开买卖,债务人决定买卖即应予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嗣后认为】结合两方当事人的裁定及审阅理由,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宁夏华慧能公司可否缴付余下股份睿安特及欠费缴付酬金;2.冯亮、冯大坤可否对前述款项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一、关于宁夏华慧能公司可否缴付余下股份睿安特及欠费缴付酬金问题
曾雷与宁夏华慧能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定》第一条第1项签订合同:“本协定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宁夏华慧能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同出资公司展开实地财务管理尽调调查。若《财务管理尽调报告》显示共同出资公司资本结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的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所介绍的相差在合理范围以内,本协定前述条款两方继续履行。否则,宁夏华慧能公司无权断然中止本协定。”依据前述协定签订合同,在《财务管理尽调报告》做出后,宁夏华慧能公司若判定目标公司资产不实、股东纰漏出资可通过中止合约来保护自己基本权利。但宁夏华慧能公司仍未前述行使职权该项合约基本权利,其在《财务管理尽调报告》做出后,明知最终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与注册资本相违,仍优先选择继续缴付股份睿安特,应视为其对合约基本权利的处分。宁夏华慧能公司虽然认为在曾雷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无权优先选择何时中止合约,其Fayl余下股份睿安特是以前述行动中止合约,但鉴于该案最终目标公司股份已经前述更改,宁夏华慧能公司虽然以中止合约提出申辩,但并相违合法定合约解除条件,对其主张嗣后不予支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逐步形成了所夺资本制,股东与否本息履行出资权利不是股东资格证书获得的先决条件,股份的获得具有相较自主性。股东出资不实或是抽逃资本金等纰漏出资情况不负面影响股份的成立和独享。该案中,曾雷已Ensisheim将所持最终目标公司70%的股份更改登记在宁夏华慧能公司赠与,履行了股份转让的合约权利。宁夏华慧能公司通过股份出让业已获得最终目标公司股东资格证书,曾雷的纰漏出资仍未负面影响其股东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此外,股份转让亲密关系与纰漏出资股东开户出资权利分属不同法律条文亲密关系。该案中,宁夏华慧能公司以股份转让之外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为由而Fayl股份转让本息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对于宁夏华慧能公司因出让纰漏出资股份而可能分担的相应职责,其可韦尔尼法律条文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宁夏华慧能公司无权Fayl睿安特理据不足。曾雷已Ensisheim转让股份,宁夏华慧能公司未按约缴付对价构成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约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向曾雷缴付股份睿安特。
对于曾雷主张的欠费缴付酬金,虽然《股份转让协定》未就宁夏华慧能公司欠费缴付股份睿安特的违约职责做出签订合同,但曾雷一审诉请中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前述“酬金”,鉴于宁夏华慧能公司欠费缴付余下股份睿安特前述上造成曾雷资本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约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前述利息损失应由宁夏华慧能公司负担。根据嗣后查明的事实,曾雷于2015年12月2日将所持有的深圳华慧能公司股份工商更改登记在宁夏华慧能公司赠与,欠费缴付股份睿安特的利息损失应从股份更改登记的次日计算。对曾雷主张的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欠费缴付股份睿安特的利息部分,嗣后予以支持。
二、关于冯亮、冯大坤可否分担补充职责问题
该案中,宁夏华慧能公司原股东冯亮、冯大坤的所夺出资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时本息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独享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务人在与公司展开买卖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与否与公司展开买卖,债务人决定买卖即应予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本息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判定为“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该案中,冯亮、冯大坤二人转让全部股份时,所所夺股份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份”的情况,且曾雷仍未举证证明其基于冯亮、冯大坤的意思表示或前述行为并对前述股东的特定出资期限产生确认或信赖,又基于前述确认或信赖与宁夏华慧能公司产生债权债务亲密关系。曾雷主张冯亮、冯大坤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宁夏华慧能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实质是主张冯亮、冯大坤的出资加速到期,该裁定请求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嗣后不予支持。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