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股权关连方的表述?
股权关连方又称为委派认购、方均股权投资或片假名出资,是指前述出资人与别人签订合约,以该别数人名代前述出资人履行职责股东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一类股权或股权处理形式。
《公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首款阐释了有关基本概念,即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下合约,签订合约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独享股权投资合法权益,以为名出资数人为名股东。
Q2
王戎股东与方均股东的涵义?
为名股东,也称王戎股东,是指注册登记于股东登记表及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注册登记文档中,但实际上并没真实世界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来说,为名股东是被投公司的股东,独享股东基本权利,承担股东基本权利。
前述出资人,也称方均股东,是对准公司履行职责了前述出资基本权利,但其联系电话或中文名称未记述于公司股东登记表及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的注册登记文档的人。前述出资人没股东身分,没间接的股权基本权利或基本权利。
Q3
股权关连方协定与否有效率?
对关连方股协定的曾效力,《公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则表示,若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判定该合约有效率。
关连法律条文条文:《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具备以下前提的刑事法律条文犯罪行为有效率:
(一)犯罪者具备适当的民事犯罪行为潜能;
(二)原意则表示真实世界;
(三)不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不违背恶法俗。
Q4
股权关连方对前述出资人有何信用风险?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的出资以及所认购份比例是股东独享股东权利并承担适当责任的主要依据。股权关连方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分、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上海二中院在《2012-2016股权关连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了方均股东即前述出资人股权关连方的信用风险。
一、方均股东主张股东身分(王戎)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方均股东主张股东身分即请求王戎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合性”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方均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述于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方均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有关证据下,即使该方均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前述出资人,其向法院主张成为王戎股东或者要求记述于股东登记表、公司章程的,仍旧存在困难。
二、方均股东主张行使股东基本权利存在法律条文障碍。出于尊重当事人原意自治的考虑,对方均股东与王戎股东之间签订的关连方股协定,如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况,一般应判定有效率。但是,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王戎股东背后还有方均股东存在,或者知晓后对该方均股东的身分不予认可的,则关连方股协定的很多签订合约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例如,方均股东与王戎股东之间有关于公司分红的签订合约,但这种签订合约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往往合宪。方均股东只能根据关连方股协定的签订合约,要求关连方人在获取的股利中分取签订合约的部分给方均股东,而不能根据其与关连方人的签订合约间接要求公司对其分红。又如,方均股东还面临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信用风险。有的前述出资人并未记述于股东登记表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虽怀疑其他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但方均股东在未王戎的情况下,若起诉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因其不具备《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独享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也会面临败诉信用风险。
三、关连方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方均股东受保护。方均股东在依法王戎之前,其股东身分和合法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王戎股东擅自以转让、设定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分股权时,当受让的第三人无从知晓王戎股东与方均股东之间的股权关连方关系时,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受让的股权(或行使质权)。尽管方均股东可以依据关连方股协定要求关连方人赔偿损失,但如果关连方人没偿债潜能,信用风险只能由该方均股东承担。
四、王戎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关连方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在股权关连方过程中,如果王戎股东因自身债务而涉诉,进而因败诉而成为被执行人时,王戎股东所关连方的股权很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冻结、拍卖。此时,方均股东不能以关连方协定为依据主张关连方的股权不属于王戎股东的被执行财产。如果该股权被拍卖成交,竞买款首先应作为执行财产偿付王戎股东的债权人。虽然方均股东可以向王戎股东主张赔偿股权损失,但很有可能因王戎股东没偿债潜能而难以弥补适当的损失。
参考文献:
上海二中院《2012-2016股权关连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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