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利器
一、股份出资的涵义
简而言之股份出资,是指小股东或是主办人以其所持的其它公司的股份出资,股权投资于新成立的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的犯罪行为。
以股份做为出资,事实上是股份受让,是小股东将其所持的其它公司的股份受让给新成立的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大部份,使新成立的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正式成为其它公司的小股东,对新成立或是已续存的最终目标公司来说,不异于他们在成立或注资凌桥的与此同时对内展开了股权投资。
二、股份出资的法律条文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令第64条,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小股东或是主办人能以其所持的在我国全境成立的公司(下列称股份所处公司)股份出资。
以股份出资的,该股份应土地权属确切、权柄完整、司法机关能受让。
具备下列情况的股份严禁用于出资:
(一)已被成立实控;
(二)股份所处公司会章签订合同严禁受让;
(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股份所处公司小股东受让股份应报请核准而需经核准;
(四)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严禁受让的其它情况。
三、股份出资的管制前提
管制商品生产的股份主要包括受其它股东或审核政府机构信念、因旧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束缚而受管制等类别。
如《公司法》第七十三两条明确规定下列简称公司的股份受让应经其它小股东绝对多数通过。之所以如此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下列简称公司具备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
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的管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两条明确规定的主办人所持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严禁受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严禁受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所持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受让的股份严禁超过其所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严禁受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严禁受让其所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会章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受让其所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管制性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会章对小股东受让股份或股份有特别管制和要求的,小股东以股份出资时,严禁违反这些明确规定,这类股份同样不具备股份出资的适格性。
第一百四十两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人股份受让期限管制的明确规定,是因为主办人在股份公司中具备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与此同时也避免主办人借成立公司损害其它小股东利益。
四、股份出资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出资人以其它公司的股份出资必须要符合下列四个前提:
1、用于出资的股份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所持的,并且能司法机关受让;
2、用于出资的股份没有权利瑕疵或是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成立了实控的股份就严禁做为小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份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份受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份已经司法机关展开了价值评估。
以上前提缺一不可,如果小股东用于出资的股份不是出资人合法所持,或是用于出资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是出资人没有履行股份受让的法定手续,则公司小股东能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则法院会认定该以股份出资的出资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五、股份出资的法定程序
(1)办理股份出资核准手续;
涉及国有股份出资,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小股东受让股份必须经核准的,先行办理核准手续。
(2)股份经司法机关成立的评估政府机构评估;
(3)股份认缴出资或实际缴纳出资;
(4)股份出资公司办理小股东变更注册登记;
(5)被股权投资公司展开验资;
(6)被股权投资公司办理实收资本变更注册登记。
六、股份出资的缴纳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份做为非货币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股权投资人在公司成立时,司法机关以股份出资的,被股权投资公司应在申请办理成立注册登记时办理股份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是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人实际缴纳股份出资后,被股权投资公司应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注册登记,被股权投资公司属于下列简称公司或是以发起成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申请办理有关股权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份实际缴纳出资的,被股权投资公司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注册登记。被股权投资公司属于下列简称公司的,还应申请办理有关股权投资人姓名或是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注册登记。
七、股份出资操作应提交的材料
(一)股份出资成立公司,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全体小股东(主办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小股东(主办人)签署的公司会章,公司会章应就出资方式、股份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4)小股东(主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是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司法机关成立的验资政府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载明股权投资人在股份公司的股份所持情况和实缴情况、股份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以股份出资的股权投资人签署的《股份出资告知承诺书》;
(11)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份公司印章);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总局明确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股份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小股东会(大会)决议或是小股东的书面下定决心;
(4)公司会章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会章;
(5)司法机关成立的验资政府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载明股权投资人在股份公司的股份所持情况和实缴情况、股份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6)以股份出资的股权投资人签署的《股份出资告知承诺书》;
(7)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份公司印章);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总局明确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变更注册登记,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适用于下列简称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小股东会决议或小股东的书面下定决心;
(4)股份受让协议或是股份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5)被股权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会章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会章;
(7)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股权出资的价值和意义
1、股份出资能够盘活小股东将资本投入到公司而沉淀下来的静态资产,丰富了股份权柄,增加了股份利用的渠道,与此同时降低了受让的交易成本,能有效调动股权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
2、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股份出资能在维系股权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与此同时,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实现股权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
3、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创业能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4、为并购业务在并购贷款之外开辟了新的途径。
5、利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减少股份交易成本。
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都需大笔资金,现在用现有股份就能实现资产重组,《股份出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办法》的出台突破了股份出资的障碍。
6、股份出资正式成为可能,意味着“虚拟资本”做为出资形式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与其它实际资本一样能正式成为股权投资载体,即股权投资的再股权投资。
九、股份出资的负面价值
1、股份出资的本质将一项财产展开多重股权投资,容易产生虚注资本的情况
大量虚注资本可能对多个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应考虑从可受让性规制入手,管制股份再出资的比例,对股份再出资,设定一个递减的比例,使小股东不至于以一个财产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份展开多重多次股权投资。
2、注册资本的信用职能弱化,增加社会的交易成本。
与存在股份出资的公司展开交易,该公司的信用与其它资产出资的公司状况相比,资本信用较差,毕竟股份价值是可变的、动态的,不易界定。因此,建议对股份出资在营业执照上展开公示记载,以提示交易相对方。
3、以股份出资,使一般的公司具备了银行的资本派生功能,加重经济风险。
银行资本派生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套完善而严格的监管体系的控制。一旦公司有了资本派生功能,将不可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展开监管。如果某公司展开普遍的成倍的资本派生,一旦受到政策调整或行业风险,将会引发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建议对同一公司的股份再出资比例展开必要的管制。
4、容易导致损害小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以股份出资并不增加社会的实际经济总量,且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公司变成具备资本派生功能的实体,也容易导致圈钱、洗钱的发生,或是利用股份出资恶意转移风险。因此,建议同一最终目标公司的股份不能都用来做为出资。
5、股份出资的合法化也在另一层面上掩饰了恶意收购,最终目标公司在接受股份股权投资时应谨慎。
成功之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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