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裁判员看法|技术相关服务与否能做为股份出资的形式?
01
裁判员要义
该案中,供电系统技术相关服务的核心是供电系统技术,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该供电系统技术相关服务总数额出资虽未评估结果,但无确凿证据断定公司会章签定合同的供电系统技术相关额外费用总数额显著最佳值,且该出资早已申请文件断定,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并颁授注册注册登记。因而有关国家电网郑电公司应分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民事诉讼及国家电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提倡均无法设立。
【事例检索】
《苏州炳盛投资管理工作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国承德木业非常有限公司等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纠纷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
【争论关注点】
技术相关服务与否能做为股份出资的形式?
02
裁判员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有关承德木业公司与否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承德木业公司递交的《有关准许河南承德木业鑫旺非常有限公司制造的角蕨用钛白粉采用“昆仑山牌”注册商标的通告》《注册商标许可证采用合约》《注册商标采用许可证合约注册登记通告书》,苏州炳盛递交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年审证》等,均明确写明承德木业公司系以“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总数额出资,苏州炳盛有关承德木业公司出资内容为“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而非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提倡无法设立。
承德木业公司以“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早已开具准许鑫旺公司制造的角蕨用钛白粉采用“昆仑山牌”注册商标的通告,与鑫旺公司签定注册商标许可证采用合约,并经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局注册工商局注册登记,承德木业公司亦以881多万元做为征税数额交纳了相关税赋,结合《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年审证》、股份合格证书等确凿证据,能判定承德木业公司早已履行职责了以“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总数额881多万元的出资权利。案涉“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总数额出资时虽未评估结果,但无法因而驳斥该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价值,苏州炳盛也未提供确凿证据断定公司会章签定合同的“昆仑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总数额显著最佳值。苏州炳盛有关承德木业公司出资的“昆仑山牌”注册商标需经评估结果,出资未完成的提倡无法设立。
二、有关国家电网郑电公司与否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鑫旺公司会章和《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年审证》显示,国家电网郑电公司以人民币400多万元和供电系统技术相关服务折价481多万元出资。该案中,供电系统技术相关服务的核心是供电系统技术,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国家电网郑电公司以供电系统技术相关服务总数额出资虽未评估结果,但苏州炳盛并未提供确凿证据断定公司会章签定合同的供电系统技术相关额外费用总数额显著最佳值。国家电网郑电公司的出资早已郑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申请文件断定,并经备案国家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并颁授注册注册登记。苏州炳盛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否定该申请文件断定,也未提供初步确凿证据断定国家电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其有关国家电网郑电公司应分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民事诉讼及国家电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提倡均无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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