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常用情况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有五类:制作不实财务报表虚报利润进行分配;透过假想合同纷争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借助关连买卖将出资转出;其它需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资后无理据收款资金,逐步形成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方式活动的根基,股东出资逐步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有观点指出,《公司法判例三》第十条在2014年修改后删去了“将出资钱款转至公司帐户申请文件后又收款的犯罪行为”归属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因此此类情况无须归属于抽逃出资范畴。最低人民检察院在(2017)最低法民申4576号刑事案件中指出,上述修改是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公司法》的修订而实施,虽然“将出资钱款转至公司帐户申请文件后又收款的犯罪行为”无须做为一项明确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此种犯罪行为一律无须认定为抽逃出资之物理性质。
在上述刑事案件中,股东郭古季主张该收款犯罪行为非其个人犯罪行为,该钱款也未步入其个人帐户,但最低人民检察院指出其做为邓州石化公司股东及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并有潜能说明该钱款收款的用途,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断定该犯罪行为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方式业务往来所逐步形成,更未断定该犯罪行为经过了公司法源。7000多万元步入申请文件帐户两三天后即收款,该犯罪行为严重侵蚀了公司资本,Kaysersberg了公司偿付潜能,侵犯了债务人的权益,归属于“其它需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至于该钱款是否步入郭古季个人帐户并不负面影响该犯罪行为之物理性质。
(二)即便存有真实的买卖亲密关系,关连买卖亦可能逐步形成抽逃出资
法律条文不明令禁止关连买卖,但借助关连买卖损害公司自身利益和借助关连亲密关系将出资收款是法律条文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最低人民检察院在(2020)最低法民终87号刑事案件中指出,格栅公司从上海弘通Conques公司银行贷款6000多万元交纳了两笔注册资本金,约定次日交还。翌日,格栅锦龙公司以支付收地的为名向格栅工程建设公司科耳6000万元,再由格栅工程建设公司转至格栅公司,由格栅公司交还了向上海弘通Conques公司的银行贷款。虽格栅工程建设公司与格栅锦龙公司存有施工亲密关系,但该6000多万元在出资后翌日又收款,最终交还了银行贷款,该科耳业务流程与事先《协议书》中的借款人业务流程一致,格栅公司以收地的形式将出资收款交还出资银行贷款的意图十分明显。格栅公司借助其对格栅锦龙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其关连公司格栅工程建设公司,以收地为名将出资收款,逐步形成抽逃出资。
(三)透过假想合同纷争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逐步形成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却未支付公平、合理对价,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犯罪行为,股东抽逃出资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和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最低人民检察院在(2016)最低法民终324号刑事案件中指出,仲圣控股出资到位后,以“前期工作费用”为名从鲁能仲盛处取回3500多万元人民币。但《合作协议书》未生效,仲圣控股依据《合作协议书》向鲁能仲盛取回“前期工作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前期工作费用”未真实发生。仲圣控股与合资公司鲁能仲盛之间没有发生3500多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债务亲密关系。
二、股东抽逃出资,可同时要求协助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犯罪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最低人民检察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刑事案件中指出,龙湾港公司抽逃出资的方式,是透过假想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之间的收地债务,将钱款从光彩宝龙公司转至疏浚公司,再从疏浚公司转至瑞福星公司,用以偿还了龙湾港公司欠瑞福星公司的银行贷款。在光彩宝龙公司为龙湾港公司抽逃出资而出具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袁玉岷签字同意。虽然该犯罪行为发生在钱款已经收款之后,但仍代表袁玉岷对龙湾港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可。故袁玉岷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
法律条文之所以明令禁止抽逃出资犯罪行为,是因为该犯罪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付潜能,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其它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务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针对股东抽逃出资犯罪行为,不同的主体可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方面,公司或者其它股东可请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另一方面,公司债务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在债权追索的诉讼中主张权利,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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