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强 上海申浩辩护律师房产公司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上义务,是其取得股东资格证书的基本上条件,也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基本上生存条件。由此也形成了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保持等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纰漏出资对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带来紧迫的挑战,历年来是公司法严格法律条文的对象。由于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出资程序繁杂。与之相应,纰漏出资类别多样。受限于公司法人资格证书、股东有限职责等管理制度,公司法特别针对相同自身利益市场主体设计了相同的股东职责方式,即使明确要求本息出资的股东,公司老总为此分担连带职责,以保证公司资本的保持。
一股东出资纰漏的类别
依照《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的明确规定,股东纰漏出资主要就分为四种类别(见右图):一是,类别Ⅰ中的“出资”不仅主要包括股东汇率出资,也主要包括铜器出资。汇率出资方式中的未出资或足未额出资,比较明显,其违法性不言而喻。但铜器出资纰漏较为繁杂,其主要就是指不房产出资没有把基本权利转移到公司赠与,房产出资没有交货于公司。其三,类别Ⅱ中的“出资失实”主要就是指股东出资中的“铜器财产”被过高评估,出现的出资资产价值偏高的情况。其三,“抽逃出资”是指资本金妥当后被收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股东的操纵者下在公司帐目飞临转趟。
二类别Ⅰ: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的职责
《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明确规定的类别Ⅰ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的股东职责如右图:
一是,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分担的是侵权行为职责,可以明确要求其补回。其三,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的股东对本息出资的股东分担的是违约职责。其职责内容由主办人协议予以签订合同,违约方依照签订合同分担职责。其三,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外部债务人分担的是侵权行为补足索赔职责。其原因在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在其分担职责后仍足以填补债务人损失的,可以明确要求纰漏出资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三,对未出资或未本息出资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市场主体公司主办人股东,排除后来参与公司的其他股东。
三类别Ⅱ:出资失实的职责
公司法第30条明确规定的出资失实的股东职责如右图:
一是,出资失实的股东对公司分担侵权行为职责,可以明确要求其补回差额。其三,出资失实的股东奥波切茨债务人分担的是侵权行为职责,可以明确要求其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原因在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在其分担职责后,剩余不足的部分,可以明确要求出资失实的股东分担。其三,其他本息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失实股东分担连带职责,主要就是指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排除后来参加公司的其他股东。
四类别Ⅲ:抽逃出资的职责
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职责如右图:一是,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分担侵权行为职责,需要返本付息。其三,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务人分担的是侵权行为职责,鉴于公司的法人资格证书,需要其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三,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公司老总可以会提供协助行为,此时老总需要分担连带职责。
什么是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说明(三)第12条的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内容如下:五增资纰漏参照出资纰漏处理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大会可能作出增资的决议,在履行决议过程中可能出现增资纰漏的情况。增资纰漏类别与出资纰漏类别基本上相同,结合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增资纰漏类别与职责如右图:一是,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属于公司治理的内容,增资纰漏是对公司意志的违反,不涉及股东之间的违约职责的问题。其三,鉴于公司的法人资格证书,公司债务人请求增资纰漏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才分担相应的职责,其分担职责的份额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决。六纰漏出资股东的基本权利限制
K817的经济职责似乎不能满足法律对遏制纰漏出资的需要,公司法另外允许公司在自治范围内限制股东的其他基本权利(见右图):
首先,我们讨论限制Ⅰ“相应合理限制”(见右图)。它是指公司章程或决议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要依照股东纰漏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同程度的限制。例如,依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限制其分取红利,即在股东部分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同比例限制其分红的基本权利,而不能限制其全部分红基本权利。
其次,我们讨论限制Ⅱ中止股东资格证书,其条件如右图:
可见,对股东资格证书的中止法律采取谨慎的态度,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然,中止股东资格证书时公司需要减资或由他人缴纳被中止资格证书股东的股金。在减资或他人缴足前,股东对债务人的职责并未免除。
七结语
总之,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上义务,事关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分别从本息出资的股东、公司以及债务人等相同的角度构建了全方位的股东纰漏出资的职责体系。即使,突破股东职责的有限性,通过追究公司老总、本息出资股东的连带职责,督促公司内容治理机制发挥监督作用,以避免出资纰漏的发生,可谓维护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用心良苦。
参考法条:
1.《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本息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当将汇率出资本息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息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本息缴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2.《公司法》第30条: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3.《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9条:出资人以非汇率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货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货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基本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明确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货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货、并在实际交货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基本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收款;(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收款;(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7.《公司法说明(三)》第16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基本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公司法说明(三)》第17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退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请求确认该中止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务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任学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上海申浩辩护律师房产公司辩护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校聘)。2008 年从事辩护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辩护律师实务工作。主要就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老总侵权行为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职责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欢迎您关注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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