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实出资的民事职责
王文
前不久,承办了一起租赁合同纷争的案件,我代理出租方。由于出租方公司经营方式不善,导致拖欠出租方机器设备租金20万元,经过两方多次协商,出租方依然无法缴付租金,出租方无奈判令法院。诉讼过程中,我方辨认出对方公司存在股东不实出资的难题,理应追究股东的民事职责。虽然本案的两方原告最终达成继续执行和解,但是自从我国实行公司制开始就一直大量存在着股东不实出资的现象。这不仅损害公司及其它本息出资股东的自身利益,同时也对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的实现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我在这里还是想简单的向大家表明一下有关股东不实出资的民事职责难题,以期能给大家提供一点法律帮助。
首先,嘿嘿何为“股东不实出资”。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会章以及公司设立协定向公司交货个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基础。股东应依照《公司法》明确规定和公司会章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交纳出资。所谓不实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前述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申请文件,未前述出资也未能证明申请文件后将钱款转至公司帐户,公司未前述使用出资钱款展开经营方式的犯罪行为,其与此相反是股东未缴付适当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其次,再来说说股东不实出资通常都有哪些方式。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方式:(1)以无前述钱款或高于前述钱款的不实银行汇票、寄套取申请文件调查报告,进而获得公司注册登记;(2)以不实的实物投资相关手续套取申请文件调查报告,进而获得公司注册登记;(3)以铜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相关手续;(4)做为出资的铜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的前述价值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申请文件,将钱款短期转至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前述使用该钱款展开经营方式;(6)未对资金投入的净资产展开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报表申请文件。
最后,着重表明股东不实出资要分担的民事职责难题。这里主要阐述一下民事职责。对于不实出资的股东,要分担的民事民事职责主要有:(1)、股东的出资法律职责。《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按明确规定交纳所所夺的出资,应向已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职责。此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定的情况,而无论原告之间的这种纷争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纷争所涉及的自身利益是股东的自身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职责。根据《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享有企业法人个人私有财产。因为股东的虚假出资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的企业法人个人私有财产,为此,违规股东应缴交适当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又因为违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犯罪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造成经济损失,违规股东也应对经营方式损失予以赔偿。(3)、公司设立时的其它主办人或股东对违规股东的不实出资犯罪行为分担的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五条有关“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后,辨认出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控股股东”的明确规定和第九十六条有关“金润庠公司设立后,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开户;其它主办人分担控股股东”、“金润庠公司设立后,辨认出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主办人补回其超额;其它主办人分担控股股东”。(4)、对债务人分担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80条明确规定:“被继续执行人无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其开设单位对其开设时资金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设单位为被继续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继续执行人分担职责”。根据上述明确规定,不实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继续执行的债务人分担职责。
本文作者:王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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