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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_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加速到期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7

从今天开始,我会陆续分享我们团队多年积累的一些法律条文专题讲座资料。

2013年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就是股东出资改为所夺制,股东的所夺时限可能会很长。在股东所夺时限仍未即将到期之前,若公司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股东与否需要在所夺出资范围内担责?这个就是所谓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难题。在现行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下,一般而言股东出资都不会快速即将到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物权法(2007)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文规定(二)(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文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借款人提倡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承担Ferrette偿还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关现阶段信泰公开审判工作中的若干个具体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第二庭书记员 杨临萍 2015年12月24日)

第三,要遵循《公司法》新信念处置好新类别刑事案件。新《公司法》施行后,会出现一批新类别刑事案件。比如,《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一条对虚假出资时开户出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判例对股东因出资时限未期满而未交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明文规定。因为这时的未交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因此无法当然适用于上述判例的明文规定。目前还要当心借款人请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以偿付的难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类意见建议认为,借款人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即将到期,这时透过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负债偿还难题,因此应许可证这时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借款人可以直接向股东提倡偿还负债。另一类意见建议认为,如果公司无法偿还一般而言借款人即将到期债务人,那么其往往也濒临破产,或是明显缺乏偿还潜能,或是有丧失偿还潜能可能。这时依照《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三条,公司已经合乎宣告破产条件,因此更应保障全体人员借款人的自身利益。一般而言的债务人赴援诉讼不尽合乎《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二十六、十二条的信念。借款人应提出申请借款人宣告破产,进入宣告破产流程后再依照《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九条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人员借款人自身利益。以上两种意见建议中,我们倾向于依照后一类意见建议处置。因此,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注意向当事人民刑,如借款人公司无法透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早交纳出资以偿还负债,借款人有权启动宣告破产流程。

4、上海省高院一庭有关现阶段公司纠纷刑事案件审理中若干个难题的讨论会议纪要(2016)

四、有关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与否承担公司即将到期负债的难题

对于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与否应对公司未偿还的即将到期负债承担刑事责任的难题,涉及对现阶段信泰登记制度改革信念的准确把握。会议讨论认为,应遵循修订后的《公司法》新信念,审慎处置这类刑事案件,结合最高法院一庭在“八民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信念,实践中需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所夺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验资方式等由股东约定,属公司自治范畴。股东以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就上述事项进行了约定,如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文规定,应予以尊重。

2、借款人提倡股东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即将到期负债担责的,应对《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三条所明文规定的股东对公司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即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形与否存在。如果股东系因出资时限仍未期满而未出资,无法认为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

3、如果存在公司减资或是股东延长出资时限的情形,审理中应注意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明文规定,审查减资流程与否合法,变更资本和延长出资时限的股东会决议与否有效。

五、有关个案债务人诉讼中的股东出资能否“快速即将到期”、公司外部债务人与股东债务人的保护顺位能否区分优劣等难题

对此难题,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和判例的明确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律条文适用于的指导意见建议。在新的意见建议出台前,各法院对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置应加强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慎重裁判,稳妥处置纠纷。(参见①最高法院一庭杨临萍书记员《现阶段信泰公开审判工作中若干个具体难题》,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4期。②最高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河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载于《人民检察院报》2015年4月1日第3版)。

5、山东省高院一庭有关审理公司纠纷刑事案件若干个难题的解答(2018)

1.借款人公司现有资产足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而公司股东出资时限仍未期满,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能否快速即将到期?或是说“非宣告破产情形下股东的出资权利与否快速即将到期”?

答: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而股东出资时限仍未期满,借款人起诉请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以偿还负债的,不予支持。理由:如果公司无法偿还一般而言借款人即将到期债务人,那么其往往是濒临破产,或是明显缺乏偿还潜能,或是有丧失偿还潜能可能。这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三条之明文规定,公司已经合乎宣告破产条件,因此更应保障全体人员借款人的自身利益。一般而言的债务人赴援诉讼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的信念。借款人应提出申请借款人宣告破产,进入宣告破产流程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九条明文规定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人员债权人自身利益。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注意向当事人民刑,如果借款人公司无法透过融资或是其股东自行提早交纳出资以偿还负债,借款人有权提出申请启动宣告破产流程。

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股东与否对公司负债担责?

答: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指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限显著过长或是公司实有资本与其经营的性质和风险显著不适应等。一般情况下,公司借款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时限仍未期满的股东对公司负债担责的,不予支持,但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五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的除外。实践中,若公司已透过民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如实将其个人财产状况向借款人披露,借款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无法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负债担责。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等。其中,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相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主要指“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条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五条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夺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从事的信泰交易规模与其法人个人财产明显不匹配,逃避负债,严重损害公司借款人自身利益,应对公司负债承担Ferrette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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