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会有此种情形,小股东和大股东一起合作开公司,签订合同的出资时限早已期满但大股东暂时不交纳出资,平时需要大股东Geaune的这时候也找不见人,反而是派息的这时候大股东屁颠颠二话不说明确要求一百元。又或是是股东出资妥当后,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大股东前述把控,然后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便捷之处偷偷地把原本缴进来的出资款全数转出。下面提到的情形实践中其实是不少见的,所以小股东怎么办,难道只能污辱被大股东捉弄?当然不是,《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很多种法援形式,具体看下面的分析。
第二种情形,大股东出资时限期满但未交纳出资。
特别针对此种情形,最少有四种法援形式:
1.《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选择所夺出资的仅限。”
以上明确规定看得出,在公司会章没有对派息形式做出特别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预设为依照实收出资比率派息。换句话说大股东不掏钱不Geaune想着派息时Rajgarh,早已实收出资的小股东能间接拒绝,并做出决议案按照实收比率派息,假如大股东对决议案置之不理让他去控告好了。因此虽然法律条文允许公司会章由股东另行签订合同,但就派息而言,间接用法律条文预设的形式会更好。
2.《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根据下面的明确规定,假如大股东欠费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小股东能间接控告大股东明确要求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3.《公司法说明三》第17条:“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全数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是退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允诺确认该中止行为合宪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
这条明确规定就比较保守了,叫做股东褫夺制度,意思是股东假如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明确要求出资时限期满且大股东一一百元都没缴才行),所以其它股东能在由涅恩后做出股东会决议案间接中止大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把他打至。
第三种情形,大股东在前述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之后将出资全数转出。
特别针对此种情形,同样最少有四种法援形式:
1.《公司法说明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退还出资本金、帮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级职员或是前述控制人对此承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这条是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明确规定。假如大股东未经过法定形式把出资全数或是部分抽回,所以公司或是小股东是能控告大股东明确要求退还抽逃的出资。
2.跟下面第二种情形的第3条方案一样,小股东能利用股东褫夺制度把大股东踢出去。
3.若大股东抽逃出资涉嫌职务侵占,小股东可通过刑事程序追加大股东的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将公司资产转出、虚假派息、关联交易等等。但假如大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比如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间接将公司资产转入自己口袋,所以抽逃出资不必说,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小股东掌握证据后能选择报警启动刑事程序。
以上分别就大股东抽逃出资以及不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两种情形各提供了四种法援形式。至于这些形式具体如何实操,以及实操中有哪些难点,下篇文章再展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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