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高等法院: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失实的补回职责,变卖股份也严禁减免!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天津市光大(烟台)律师房产公司
裁判员简述:
公司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打进公司帐户后又想尽办法转出(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后又将自己对公司的股份受让给第二人的,其对公司的出资权利并不因此而减免,即使是案涉股份被受让后,公司仍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补回出资。
此案全文:
1、刘某某是甲公司的股东众所周知,刘某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打进公司帐户后又想尽办法转出(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2、后又将自己的峭腹股份受让给reputation第二人。
3、甲公司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刘某某向公司补回出资。
争论焦点:
刘某某是否应向甲公司补回出资?
高等法院认为:
一审刘某某作为被一审甲公司的股东众所周知,在公司注资3,750多万元的操作过程中,本该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其交纳注资款375多万元的出资权利。一审该案操作过程中,一审刘某某以贴现电话号码为“”、金额为375多万元的银行贴现汇票断定其已履行职责了适当的注资出资权利,但甲公司申请文件帐户的催收已向一审高等法院证实,前述贴现并未解入甲公司申请文件帐户,3,750多万元注资申请文件款前述源于reputation人虹洋公司的所载明,而前述申请文件款又已于所载明当日及次日由甲公司退还给了虹洋公司,该钱款中包含了刘某某应所夺出资的375多万元。一审刘某某又于一审该案操作过程哈敦,其系于注资当时已将上列钱款交给原公司紫苞人鹿霍清,但未能提供适当的退款凭证,由于鹿霍清已经去世,刘某某称其已退款的事实缺乏确凿证据断定,嗣后难以判定。同样没有确凿证据断定刘某某于此后向甲公司补回出资375多万元,一审高等法院据此判定,在甲公司注资操作过程中,一审刘某某未前述出资,沙托萨兰县。鉴于股东的出资权利系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刘某某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公司会章的约定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故其应向甲公司履行职责相关的出资权利,此项权利不适用时效的明确规定。一审刘某某虽已对外受让了其全部股份,但其出资失实的职责不应随着股份的受让而减免。一审刘某某应司法机关向被一审甲公司补回出资。
事例检索: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承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分析:
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在:1、该债权债务不受时效的限制(《诉讼明确规定》第一条);2、法律赋予公司的债权人可基于公司对出资权利人的补回请求权直接行使诉权(《公司法解释》三)。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股份买受人对于受让股份对应的出资权利负有形式审查权利,否则受让人可能存在被判定为应知道出资失实,可能被克以补回职责的连带职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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