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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出资不退出也不同意公司增资之僵局化解实例—–西安月云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及公司控制权纠纷案实例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7

【全文】 股东因筹资难题、控股权难题、环境治理内部结构难题歧见,公司营运作罢。辩护律师司法机关制定思路,抓住机遇、Kendujhar、双管齐下,获得成功地以股东会决议案形式中止了不筹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并透过民事诉讼流程赢得高等法院施行裁决,顺利完成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辩护律师对公司隐脉判例的认知及充分运用潜能,辩护律师处置公法的确凿证据筹设潜能、确凿证据搜集潜能均是该案最后赢得彻底解决的关键性。

月云贸易结算B2C非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云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是西南地区倍受中央政府倚重的著名O2O B2C网络平台。化工产品儿童教育用具、保健食品与无机医美。紫苞数人李女士,在公司出任继续执行常务董事职位。公司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港币,公司环境治理如下表所示:

序列号

股东

所夺出资

筹资比率

筹资天数

1

 A公司

200多万元

40%

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

2

王某

75多万元

15%

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

3

 B公司

175多万元

35%

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

4

刘某

50多万元

10%

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

公司成立后,由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李女士、股东王某组成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营运。大股东A公司率先履行了全部筹资(200多万元)义务。其余股东均未筹资。

贸易结算B2C项目需要足够资金才能维持经营规模以达到盈利目的,尤其是在营运初期,需要较多资金调配货物,股东筹资不妥当尤其是B公司筹资不妥当难题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

股东B公司和股东刘某皆以章程规定“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为由称筹资天数未到期拒绝筹资,并提出成立常务董事会、派驻财务负责人等要求作为其正式筹资的前提条件。

股东A公司和股东王某均不一致同意B公司和股东刘某所提出的要求,矛盾因此正式出现,四个股东分为两派形成僵持格局,以A公司和王某为一派,以B公司和刘某为另一派。

鉴于B公司对现有的环境治理内部结构(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制)不接纳,股东A公司和王某以及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李女士均提出股东B公司和股东刘某可以选择退出月云公司,其股份由有投资意向的新投资人所夺并履行筹资义务。但B公司和刘某不一致同意选择退出,即不筹资也不一致同意月云公司采用注资扩股方案解决资金难题。这导致月云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无法实施,一时作罢。

B公司和刘某还于2015年8月17日重新成立了西安微云网络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微云公司”),显名股东均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刘某的真系近亲属,注册资本200多万元,商业模式和营业范围与月云公司基本一样。

  本辩护律师受月云公司的委托,在章程约定的筹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各股东履行筹资义务,或者中止不筹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为公司发展扫清障碍。

鉴于章程所约定的筹资天数为“2035年05月20日前筹资妥当”,并未就实缴筹资的具体天数进行约定,需要想办法确定具体天数,然后才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追究不履行筹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但确定具体筹资天数有可能构成对章程内容的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透过,如果B公司和刘某恶意不配合,则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案,也无法追究B公司和刘某的法律责任,则公司发展作罢的局面无法改变。

为了规避这一点,本辩护律师策划并协助月云公司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实施了以下系列行动:1、策划并协助主持股东会,制作参会签到表搜集送达信息,出任会议记录取得股东亲笔签名。

公司具体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事宜属于章程所约定的普通决议案,只需要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以透过。本辩护律师特意将筹资天数事宜与公司具体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事宜联系在一起进行安排。

2015年12月25日上午,月云公司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议题:“研究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确认已筹资股东的筹资额并且决定未筹资股东筹资的具体天数以及不筹资的法律后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A公司代表及王某、B公司代表及刘某均出席了股东会,本辩护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继续执行常务董事主持会议并出任会议记录员。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置备了到会代表签到簿,透过到会人员签到流程搜集了参会人员的联系电话及邮箱等信息,这为之后的一系列文件顺利送达奠定了基础。

按照本辩护律师策划,会议开始后由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汇报了目前公司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提出近期流动资金需求量大,提议各股东履行筹资义务或采用公司注资扩股形式引进投资人。经过激烈讨论,各方各执己见。辩护律师提议进入表决流程,由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提议,各股东实缴筹资天数定为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不筹资的股东将被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A公司和股东王某一致同意,占表决权的55%,B公司和刘某一如继往表达了反对意见占表决权的45%。股东会记录如实记载了各方的意思表示,且各股东代表均在会议纪录上签字确认。

2、出具股东会决议案确定筹资具体天数并限制不筹资股东的三项权利。

2015年12月27日月云公司正式书面出具了股东会决议案,载明“具体筹资天数为2015年12月30日前,不筹资的股东新股认购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被限制”。该决议案透过各股东代表预留的邮箱予以送达,同时透过税务注册地址、身份证住址等进行了邮寄送达。

3、正面对B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同时司法机关进行筹资催告且宽限筹资天数。

2015年12月29日B公司和刘某透过邮箱分别给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及王某发送了对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案的书面异议,提出该决议案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筹资天数和形式的约定,实质涉及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2016年1月4日,月云公司透过邮箱给予了书面回复:“2015年12月25日第二次股东会以55%的表决权透过了各股东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实缴筹资的决议案,该决议案并不属于公司法或章程所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透过才能施行的决议案。因为虽然章程约定“2035年5月20日前筹资妥当”,未指明具体的筹资天数,公司股东根据公司营运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具体筹资天数进行确定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与章程所约定的“2035年5月20日前筹资妥当”并无违背之处,所以不构成对章程的修改。按照章程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只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透过即为合法有效决议案,不筹资的股东不能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现公司再次催告未筹资的股东履行筹资义务,并将筹资天数宽限到2016年1月10日,届时如果还未履行筹资义务,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4、60天撤销权行使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案施行,再以股东会决议案形式中止了不筹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常务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流程、表决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撤销。为了确保股东会决议案的效力,我们在将筹资天数的决议案送达给B公司及刘某之后特意等待了60天,对方未行使撤销权,才采取了下一步的行动。

2016年3月18日,A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中止B公司和刘某的股东资格证书。理由主要是:1、股东B公司、刘某对月云公司章程以及成立文件提出异议,对现任继续执行常务董事和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不认可,缺乏基本的合作基础。 2、拒不履行筹资义务。3、B公司实缴资本为零,属空壳公司,没有偿债潜能。4、B公司和刘某同时在从事与月云公司竞争性业务。

2016年3月22日,月云公司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李女士透过邮箱向各股东送达了2016年4月11日上午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2016年4月11日股东会召开,不出所料,股东B公司、刘某未出席,股东A公司和股东王某以100%表决权“透过了中止B公司和刘某的股东资格证书,其股份由其他股东所夺或引进新的投资人的决议案。”

5、按照资本维持原则由其他股东所夺了被中止股东名下的股份。

2016年4月25日月云公司再次召开临时常务董事会,透过了由股东王某所夺原股东B公司和刘某名下共计45%股权的决议案。月云公司的公司环境治理更改为:A公司占股40%、股东王某占股60%。至此,从公司内部来讲,不筹资、不合作的股东被中止了股东资格证书,这为月云公司下一步的对外融资扫除了障碍。

6、税务更改注册登记遇挫折,发起民事诉讼流程巩固战斗成果赢得高等法院施行裁决支持。

然而要顺利完成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又面临新的难题。因为“股东除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所以税务部门不愿意依据股东除权的股东会决议案即行办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手续,况且决议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需要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判断。税务部门称在没有被除权股东签名的情况下,他们只能依据高等法院裁决或规定才能办理更改注册登记手续。

辩护律师代理月云公司,将B公司和刘某列为被告,将A公司和王某列为第三人,司法机关提起“股东资格证书确认及公司更改注册登记纠纷”之诉,请求高等法院:

(1)确认股东B公司和刘某的股东身份已于2017年4月11日起丧失,其股权份额由股东王某享有。

(2)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到税务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股东、股权更改注册登记手续。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

月云公司经税务注册成立,两被告作为发起股东,虽然对成立文件提出异议,但在公司成立后不仅没有行使撤销权,被告刘某还在公司出任职位。在2016年12月25日的股东会上,两被告均以股东身份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月云公司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月云公司成立行为有效,司法机关享有法人资格证书。两被告不认同月云公司章程和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不履行筹资义务,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作为月云公司股东的主观意愿。如果让被告继续拥有股东身份将违反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资合性特点,违背了被告的主观意愿,也将严重阻碍月云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并将持续损害已筹资股东的经济利益。月云公司依据“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规定,以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中止了被告的股东资格,去除被告对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股东王某所夺被告的筹资并司法机关办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手续,这既符合月云公司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也尊重了被告的意愿,同时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月云公司作出的2016年12月25日股东会决议案、2017年4月11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案、2017年4月2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若上述股东会的表决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决议案作出后60天内,被告有权申请人民高等法院撤销。在撤销期限届满未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股东会决议案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应认定为施行决议案。故月云公司的上述三次股东会决议案内容仅仅涉及确定公司内部股东的权利义务,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应属于有效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事项发生更改的,应当办理更改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更改注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现原告的股东及股东事项发生更改,需要办理更改注册登记,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到税务注册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股东股权更改注册登记的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裁决如下表所示:

一、确认B公司和刘某的股东身份已于2017年4月11日起丧失,其股权份额由股东王某享有。

二、本裁决施行后十日内B公司和刘某应配合月云公司到税务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股东更改注册登记手续。

7、顺利完成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公司引进新的投资人。该裁决施行后,税务部门协助继续执行,给月云公司办理了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手续,历时两年的公司股东控股权之争尘埃落定。在新的公司环境治理之下,月云公司顺利达成注资扩股决议案,引进了新的投资人,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发展。作者简介:陈玮辩护律师,美国布兰迪斯大学社会政策与管理学院可持续发展专业硕士(Brandeis University, MA/ Sustainabl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0年起从事辩护律师职业,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CCOIC) 调解员、陕西省辩护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成都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第一批涉外辩护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电话:号:Chenwei12355律所:北京高文(成都)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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