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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腾讯新闻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是指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公司无法履行职责即将到期负债时,未届出资时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失去时限自身利益,提早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民事实践中,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股东申辩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裁判员正当理由引述、负债人人自身利益与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均衡等方面的判定与处理存有一定技术难度,故有必要性明确该案路子,促进法律适用于统一。职责编辑以《九民纪要》第6条为依据,结合民事实践中的众所周知事例,对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的该案路子和裁判员关键点进行剖析、提炼出和归纳。

产品目录

01

众所周知事例

02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的该案症结

03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的该案路子和裁判员关键点

0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PART 01

众所周知事例

张某、张某系A公司股东,各所夺出资500多万元,已实收出资共25多万元,所夺出资天数为2029年7月29日。依照全案施行裁决,A公司应退还B公司占据服务费及定金总计20多万元。B公司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通过全国高等法院互联网继续执行安全监控Hazaribag查清A公司未明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此外,A公司被注销注册登记且被列入不良行为被继续执行人,还存有其它数个继续执行刑事案件。B公司控告至高等法院,要求张某、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没能继续执行妥当的负债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经高等法院司法机关查问,张某、张某无理据拒不出庭作证审阅。

应某、周某系C公司股东,其中应某所夺出资为735多万元,周某所夺出资为265多万元,所夺出资天数为2035年10月9日。依照全案施行的仲裁庭裁决书,C公司应支付周某工资10多万元。周某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后因C公司未明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周某控告至高等法院,要求应某、周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没能继续执行妥当的负债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应某、周某提供C公司资产负债表、与案外人的合作合同,证明C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总体资产大于负债、对外存有应收账款,故C公司仍具有偿还能力。

张某、陈某系D公司股东,其中张某所夺出资400多万元,陈某所夺出资200多万元,所夺出资天数为2020年1月1日。依照2020年4月10日全案施行裁决,D公司应支付E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总计350多万元。2020年4月15日,张某和陈某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时限至2036年5月20日,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4月25日,E公司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后因D公司未明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E公司控告至高等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没能继续执行妥当的负债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PART 02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的该案症结

目前仅有《企业宣告破产法》第35条和《公民事民事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在公司宣告破产和解散时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公民事》及其民事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时应分担违约职责,是指股东的出资时限已即将到期而未缴纳的情形。此外,最高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亦系出资时限届满时的情形,不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了公司在非宣告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但该纪要并非法律规定或民事解释,不可引述作为裁判员的正当理由。

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可以自由安排出资天数和时限,但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届出资时限,导致公司负债人人的负债人迟迟无法实现。

实践中,存有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的出资天数过长,又或在出资时限即将届满之前决定延长出资天数,甚至根本未约定出资时限的情形。

在产生纠纷时,负债人人主张股东出资义务系法定义务,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股东便失去了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应适用于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股东往往申辩其未届出资时限,应享有时限自身利益,不应适用于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因此,如何均衡保护负债人人自身利益与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民事实践中观点不一。

《九民纪要》第6条将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作为判定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公司处于何种状态即属于“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并未明确,导致民事实践中对此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

在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中,负债人人往往会提供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裁决书以证明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

在股东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高等法院是否可仅凭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裁决书即判定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还是需要结合其它因素综合考量判定,民事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该类刑事案件中,股东作为被告往往申辩公司具有偿还能力,并非资不抵债,不应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为此,股东往往会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全案施行裁决或与案外人的合同。

对于股东提供的上述或类似证据,高等法院在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面存有一定技术难度,特别是涉及与案外人的合同,不排除股东为逃避负债而签订虚假合同。

PART 03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的该案路子和裁判员关键点

高等法院在该案此类纠纷时应坚持“原则+例外”的处理原则,即原则上不支持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但在例外情形下应予以准许。

对于例外情形的审查应审慎灵活把握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构成要件,即从诉讼主体、出资条件、继续执行条件、宣告破产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严格审查股东的申辩,注重股东出资时限利益与负债人人自身利益之间的均衡保护,最终对是否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作出裁决。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中,依照诉讼程序的不同,负债人人、公司及股东的诉讼地位亦有所区别。继续执行程序中,负债人人可以提出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诉讼程序中,负债人人可以单独控告股东,亦可同时控告公司和股东。

1.负债人人直接在继续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

依据最高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负债人人可直接在继续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但该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针对出资时限届满的情形,对于所夺出资时限未即将到期的股东并不适用于。

对此,我们认为在此类刑事案件继续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应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实体该案,综合审查判定股东是否适用于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2.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或撤销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如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被驳回后,负债人人可据此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此时负债人人为原告,股东为被告。而负债人人提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获得高等法院支持时,股东亦可据此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该继续执行裁决,此时股东为原告,负债人人为被告。

因此,在此类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负债人人与股东均可能成为原告或被告。

3.负债人人同时控告公司及股东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负债人人可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控告公司和股东,此时负债人人为原告,公司和股东为被告。此类刑事案件的案由应依照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性质予以确定。然而,股东出资是否快速即将到期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无法偿还负债人人的即将到期负债,故在负债人人与公司之间负债人负债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在负债人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中一并控告股东。

4.负债人人单独控告股东

负债人人单独控告股东的,负债人人为原告,股东为被告。为查清事实,部分刑事案件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刑事案件的案由大多为股东损害公司负债人人自身利益职责纠纷,而负债人人往往在该案诉讼之前已控告公司,获得高等法院施行胜诉裁决并已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因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

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的核心是出资时限自由。一般而言,公司或负债人人在股东完成出资天数点前不能要求股东提早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此时,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前提是股东出资未届期且出资未完成。因此,高等法院应审查股东所夺出资金额、所夺出资时限及实收出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实收出资的判定应依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确定的所夺出资金额及所夺出资时限进行审查,审查对象应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纠纷案中,“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往往是依据高等法院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裁决予以判定。关于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裁决,需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继续执行裁决

依照最高高等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规定》第3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裁决,即高等法院已穷尽个人财产调查措施:

(1)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或者其它人提供的个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全国互联网继续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对被继续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个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互联网继续执行安全监控系统查询上述个人财产情况的,在被继续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个人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性调查;

(4)被继续执行人隐匿个人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司法机关采取搜查措施;

(5)经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司法机关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民事解释规定的其它个人财产调查措施。

2.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继续执行裁决

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裁决的出具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职责必要性程序的,高等法院在审查时,不能仅依据该终本裁决作为判定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依据。此外,如在强制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继续执行程序进行中,负债人人同时控告股东要求其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由于是否能够继续执行妥当尚不确定,故高等法院一般应判定无证据证明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后公司仍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不应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依据《企业宣告破产法》第2条、《企业宣告破产法民事解释一》第1、2、4条规定,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2)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公司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民事实践中,关于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的判定,我们认为负债人人依据高等法院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裁决主张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仅是初步证明负债人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原因。高等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审查公司是否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问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害当事人,对公司资产状况以及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裁决情况进行必要性审查。

在此基础上,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偿还负债或具有偿还能力,且负债人人与公司均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高等法院可作出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裁决。具体而言,高等法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审查判定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而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

1.资产不足以偿还施行裁决确定的负债

资产不足以偿还施行裁决确定的负债通常是指:

(1)公司存有一个或数个被继续执行刑事案件,高等法院通过全国高等法院互联网继续执行安全监控系统继续执行调查查清,被继续执行人无车辆、股权、银行存款以及房地产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继续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线索,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裁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在此情形下,高等法院可判定公司资产已然不足以偿还施行裁决确定的负债。

(2)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如依据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数据判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

2.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依照《企业宣告破产法民事解释一》第4条规定,公司如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法院应当判定其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个人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偿还负债;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

(3)经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无法偿还负债;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偿还负债;

(5)导致负债人失去偿还能力的其它情形。

3.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的已不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已失去因继续经营的可预期偿还能力,高等法院可将此作为判定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原因的考量因素之一。

民事实践中,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主要涉及下列情形:

(1)公司已经停止经营;

(2)因联系不上公司登记的住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

(3)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被注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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