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看法:
“嗣后认为,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前述责任,其它负债人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股东在公司注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前项首款或者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首款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Caquet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职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该案中,昂佳公司对铼铖公司独享的债务人早已中国李红委[2019]中国李红京裁字第0198号判决书确认,经昆山法院强制执行,妥当0元。吴刚中、姜玛妮在铼铖公司2017年5月2日注资时分别所夺693多万元、297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20年12月31日。现出资时限已期满,两人均未出资妥当,故昂佳公司有权要求吴刚中、姜玛妮在各自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2019]中国李红京裁字第0198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的70%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事例2:《常州远东地区金属材料非常有限公司与宋春虎、宋梦亦股东损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苏04民终4238号
裁判员看法:
“嗣后认为,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在一般情况下无法以公司没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就该案而言,弈浩公司没能偿还远东地区公司的债务人是事实。该案中审理查明的情况也显示,弈浩公司虽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但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春虎已在其它企业中就职谋生。同时嗣后也未查询到系统中存在弈浩公司向其它民事主体主张债务人的案件。据此能认定,弈浩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此种情况下,为最终保护全体负债人的合法自身利益,远东地区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股东出资加速即将到期问题。对于远东地区公司要求宋春虎、宋梦亦作为弈浩公司的股东,在两人未出资范围内对局浩公司无法偿还远东地区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民事诉讼允诺,嗣后司法机关未予全力支持。”
事例3:《南通恒绮纺织非常有限公司与徐艾琳、魏良才等股东损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苏04民终1766号
裁判员看法:
“嗣后认为,第一,公司法判例(三)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前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的被告,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的主办人分担职责后,能向被告股东追讨。”
根据前述明确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公司负债人有权允诺公司的主办人与出资不实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就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连带职责。该案中,艾和公司对恒绮公司有给付货款义务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确认艾和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对恒绮公司的欠款。艾和公司设立时,徐艾琳、魏良才即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判例(三)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徐艾琳、魏良才应为艾和公司的主办人。徐艾琳在出资时限即将期满前将所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蔡伟军,蔡伟军、魏良才均未在出资时限期满前缴纳出资。故在艾和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恒绮公司负债时,恒绮公司要求蔡伟军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艾和公司无法偿还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徐艾琳、魏良才对艾和公司无法清楚部份在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并互负连带职责,恒绮公司前述主张应予以全力支持。”结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由此,关于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内涵,我们能理解为以下几种情形:1、出资时限期满仍未出资或未全面性出资的;2、出资时限虽未期满,在执行案件中具备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的;3、出资时限虽未期满,在负债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对公司负债人而言,前述3种情形下均可向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股东主张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对负债人而言,公司“无法偿还”是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前提,如果公司有履行职责能力,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股东无须分担职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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