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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9

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判定

不实出资或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人分担补充偿还责任,但在债务人要求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分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往往存有抗辩方面的困难和障碍。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股东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不易为外人察觉,公司的业务往来暂缺、资产负债表等关键确凿证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因而使得民事公法中判定不实出资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存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公民事判例(三)》第12条作出了简述性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有关股东的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一)制作不实财务报表虚报利润展开分配;(二)通过虚构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收款;(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收款;(四)其他需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

以下结合民事实践中的有关事例,对股东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展开分析:

一、将出资款转至公司帐户后又收款

《公民事判例(三)》在2014年2月1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讨论并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判例删掉了原第12条第(1)项的明确规定,即“将出资款转至公司帐户申请文件后又收款”判定为抽逃出资的明确规定。本书认为,判例之所以删掉此项明确规定系因为修正后的《公民事》中止了强制性申请文件的明确规定,并同时实行注册资本所夺吕祖宫。但是,此项明确规定的删掉并不意味着“将出资款转至公司(申请文件)帐户后又收款”的犯罪行为无须被判定为抽逃出资。恰好相反,此种犯罪行为在民事实践中仍普遍存有。主要原因在于新《公民事》实施的时间不长,此前折衷授权资本制中退还出资等历史欠账仍不时发生。另外,注册资本所夺吕祖宫与中止强制性申请文件并不一定股东将出资款转至公司帐户后立刻收款的犯罪行为就无须视为“抽逃出资”。恰好相反,股东将出资款转至公司帐户后又立刻收款的事实,仍可以成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确凿证据。根据《公民事判例(三)》第20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分担民事诉讼。”

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在(2014)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中指出:“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施行后尚未重审的股东出资有关纠纷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该案查清,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至公司帐户申请文件后,需经法源又收款,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该明确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事例1】常州马可波罗小城商务人士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诉常州麦克唐纳名店村商业性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陆强、Courville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常州马可波罗小城商务人士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马可波罗公司)引入欧美护肤品OUTLETS商业性模式,与原告常州麦克唐纳名店村商业性管理工作非常有限公司(麦克唐纳公司)签订《有关护肤品OUTLETS的商务人士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了运作商业性模式、双方私法、法律责任等条款。同时,为了全力支持麦克唐纳公司顺利展开此项目及店面的运营工作,马可波罗公司同意梭螺科借给麦克唐纳公司800多万元作为金费。经法院该案查清,麦克唐纳公司设立于2011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由陆要强资475多万元、Courville出资25多万元共同发起设立,陆强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24日,Courville将其所持麦克唐纳5%的股权以25多万元转让给樊挺。2013年4月15日,樊挺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以25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海菁(系陆强岳母),陆强将其持有的麦克唐纳股权以475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妻江隽。上述转让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据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非常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报告显示:麦克唐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由股东陆强、Courville足额缴纳。另查清,2011年7月14日,麦克唐纳公司向上海欧折贸易非常有限公司(欧折公司)汇出款项500多万元。欧折公司系江隽设立的一人非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多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隽。后因麦克唐纳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所借款项,马可波罗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股东陆强、Courville、樊挺以及现股东丰海菁、江隽对麦克唐纳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该案后认为,麦克唐纳公司在陆强、Courville2011年7月6日完成申请文件后,于同年7月14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500多万元转至欧折公司帐户;且陆强系麦克唐纳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江隽与陆强系夫妻关系,为一人公司欧折公司的股东。在马可波罗公司已经提供陆强抽逃出资的初步确凿证据后,原告陆强、Courville、江隽并未依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麦克唐纳公司基于合法目的且已履行正当程序将500多万元转至欧折公司,故应当判定陆强滥用职权,实施了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原告Courville作为公司股东、监事,应当知道陆强实施了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即应根据公民事或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补足其本人应缴纳的出资,但其并未提供已足额缴纳25多万元出资的确凿证据,故依法应当分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江隽、樊挺、丰海菁等皆明知或应知陆强、Courville抽逃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仍受让其股东,应当连带分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令原告陆强、江隽在抽逃出资的475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麦克唐纳公司借款连带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原告Courville、樊挺、丰海菁在25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麦克唐纳公司借款连带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春市商业性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非常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人士厅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审判决的裁判要旨中明确:“出资人从公司收回资金,在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另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判定出资人收回的资金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抽逃公司资产,对于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公司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出资人应当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制作不实财务报表虚报利润展开分配

在公司不具备分配盈余条件的情况下展开盈余分配,或是向股东分配的盈余超过公司当期可分配的盈余与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总和,即应当判定为抽逃出资。如在姜光先诉昌邑市华新矿业非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中,法院即判定原告华星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每百元每月两元支付股东股息的做法属于变相抽逃出资。公司盈余分配应遵循“无盈不分”的原则,详见本书第四章的有关论述。

三、通过虚构合同纠纷关系将其出资收款

在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非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庄锡安、第三人厦门嘉隆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公民事人独立地位和股东非常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查清,作为厦门嘉隆房地产开发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港币1991.2多万元汇入嘉隆公司后,即大量地以“借款”等名义退还投资单位。法院同时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属于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应从有无借款合同、有无还款期限、有无支付利息、公司是否催讨债务、有无担保、公司有无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展开讨论、进出款项的数额大小及款项进出的时间关系等方面综合展开判断。但原告庄锡安以及第三人嘉隆公司均未能抗辩证明嘉隆公司与所谓的投资单位之间存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期限、利息支付以及公司就所谓的借款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讨论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嘉隆公司股东庄锡安的犯罪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而非借款。

【事例2】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非常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非常有限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系龙湾港集团非常有限公司(龙湾港公司)与宝纳资源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宝纳资源控股非常有限公司(均简称“宝纳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非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龙湾港公司以货币出资2719.2多万元持有公司股权的51.5%,宝纳公司出资2650.8多万元(已缴纳)持有公司股权的48.5%。龙湾港公司为履行其出资义务,向珠海经济特区瑞福星医药工业公司(瑞福星公司)借款1439多万元,该借款由宝纳公司提供担保。嗣后龙湾港公司分两笔向光彩宝龙公司足额缴纳了出资。2007年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袁玉岷在龙湾港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三家公司中均担任法定代表人)汇款1439多万元。次日疏浚公司又以工程款名义将上述款项转付给瑞福星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另案判决判定疏浚公司与光彩宝龙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工程合同关系或是委托关系,光彩宝龙公司支付给疏浚公司的1439多万元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由疏浚公司支付给瑞福星公司偿付了借款。光彩宝龙公司、宝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龙港湾公司抽逃了对光彩宝龙公司的出资,并判令袁玉岷对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分担连带责任;得到了甘肃高院及最高法院的部分全力支持。法院认为,原告袁玉岷利用关联公司的便利,从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多万元,第二天又从疏浚公司将该笔款再次以工程款的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二者将没有事实上的工程合同及委托关系……,“故原告袁玉岷将龙湾港公司投到光彩宝龙公司1439多万元的注册资金,以虚构的工程款名义转到了关联公司疏浚公司,再由疏浚公司支付给瑞福星公司,最终偿还了龙港湾公司向瑞福星公司的1439多万元借款。由此可见,该犯罪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

四、利用关联关系抽逃出资

如在大柴旦西海化工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青海昆仑矿业非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以及通联资本控股非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常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常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非常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均存有利用关联关系抽逃出资的情形。

五、其他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判例难以将抽逃出资的情形一一予以列举,故设置此兜底条款。如在张南华诉常德市美丽房产非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定股东将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给自己,构成抽逃出资。该案基本案件事实是,美丽房产公司以酒店房产等实物出资2100多万元与陈文军货币出资900多万元于2009年4月7日注册设立托斯卡纳公司。4月16日,陈文军、黄玲(均系美丽房产公司股东)即与美丽房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美丽房产公司在托斯卡纳公司的股权转至自己名下,并展开工商登记。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该案后认为,陈文军作为美丽房产公司股东,其将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足以使债务人对其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其应当在未能证明自己足额出资1200多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还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民事判例(三)》第20条的明确规定,在民事公法中,“原告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只需提供产生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由原告股东抗辩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如果原告股东不能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分担抗辩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在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诉讼上,一方面考虑权利人抗辩上的现实困难,将是否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诉讼分配给原告股东,另一方面为防止滥诉又未简单明确规定为民事诉讼倒置,而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够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确凿证据后再将民事诉讼倒置给原告股东。”

【文章节选自拙著:《公民事民事公法与办案指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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