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缺乏明晰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问题的明晰规定(二)》第二十一条,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托管个人财产。目前仅这四条明晰规定公司宣告破产和退出时适用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晰规定,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仅限:(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但该会议纪要并非法律明晰规定或民事解释,不可引述做为裁判员的正当理由。
02
借款人自身利益与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均衡难
实践中,有些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出资时限太长,或在时限期满之前又决议案缩短出资时限。产生矛盾时,借款人主张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股东便失去了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应适用于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而股东则会申辩其独享时限自身利益,不应适用于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因此,互不相让的自身利益如何均衡在民事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03
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判定难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将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做为判定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公司处于哪种状态即属于“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并未明晰,民事实践中对此判定标准不一,裁判员结果亦各不相同。
04
公司具备偿还潜能审核难
股东做为原告往往会申辩公司具备偿还潜能,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及合约等确凿证据,高等法院在确凿证据的准确性审核方面存在很大技术难度,特别是涉及与原告方的合约,不须建股东为躲避负债而签订不实合约。
那么,这类纷争高等法院在该案时遵循什么处理原则呢?一般原则上不支持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但在例外情形下应予以准许。对于例外情形主要审核以下方面:
一、诉讼主体执行程序中,借款人可以提出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举报人;诉讼程序中,借款人可以单独起诉股东,亦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程序细节这里就不展开详述了。
二、出资条件一般会审核股东所夺出资金额、所夺出资时限及实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的判定应根据公司会章、工商登记确定的所夺出资金额及所夺出资时限进行审核,审核对象应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
三、执行条件“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往往是依据高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予以判定。
四、宣告破产条件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2)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且公司明显缺乏偿还潜能。高等法院会依法传唤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害当事人,对公司资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如无相反确凿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偿还负债或具备偿还潜能,且借款人与公司均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高等法院可作出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裁决。
五、股东申辩公司具备偿还潜能股东一般会举证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并提供公司对外独享的确定债权,从而证明公司具备偿还潜能;同时提供与原告方的合约,证明公司尚在经营,具备可期待收益;外加一些其他公司有价值的资产证明。
高等法院会先判定确凿证据效力,再确定证明力大小,并审核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判定是否采信股东的申辩。
六、缩短股东出资时限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案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借款人可提出申请撤销该缩短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并允诺股东按原签订合同的出资时限履行职责出资义务。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纷争刑事案件中,股东分担的是补充索赔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应以其所夺的未出资范围为限。最后,《公民事(修订草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具体明晰规定确定了,我们可以再作修正。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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