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收出资,若想参予公司派息?
【此案概要】
一
陈某系原纺纱电工老干部,后纺纱电工改组成佳盈公司。陈某在改组时以1元每股的价格出资2000元配售了佳盈公司股份,成为佳盈公司股东。后佳盈公司作出《关于归还部份股份的决议案》,陈某的股份被列为决议案归还范围,同年佳盈公司将陈某的2000元出资额返还。高等法院终审裁决判定上述决议案合宪,并证实陈某系佳盈公司股东。因佳盈公司仍未按施行裁决通知陈某开户出资,且陈某不知向佳盈公司交纳出资的途径,陈某一直未重新交纳出资。2008年至2016年期间,佳盈公司向其制作的股东成员名单中所列的170名股东盖章证实的形式向股东总和派发了32000元过节费,但陈某无此该股东成员名单之中,佳盈公司也未向陈某派发。陈某为此控告要求佳盈公司支付陈某独享的股份派息,佳盈公司以陈某仍未前述交纳出资为由展开申辩。
——(2018)浙07民终313号
二
裁判员观点
贰
装作是一个副标题
装作是一个没有肉体的书名
01
经施行裁决判定,陈某仍具有佳盈公司股东身份。佳盈公司每年将公司现金流入用于向股东派发“过节费”,其本质是对公司经营利润重新分配。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的明确规定,公司利润重新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表决批准,一般会由全体人员股东口头提议。佳盈公司股东出资额各有差异,但派发增量金额并无区别,均是按红布平均重新分配,由此看来,佳盈公司重新分配赤字模式并非按实收出资额展开重新分配,而是按股东人数平分,且此种重新分配方式,除陈某等两名被须建出外的股东,其余股东均已盖章并申领了该增量,达成了“全体人员股东提议”大前提,在此大前提下,可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但书部份明确规定,在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按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增量情况下,股东重新分配公司赤字并不必然以实收出资为大前提。
该案的局限性在于,陈某的股东资格证书透过施行裁决所证实,其未前述交纳出资也非因其自身直觉不愿交纳。那么,须建案例因素,我们若想得出结论“股东未实收出资亦能参予公司派息”的形式化的推论呢?在得出结论前,我们需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实收出资是不是股东参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的大前提?2.未实收出资是否影响股东资格证书?
02
1、实收出资,股东参予派息的大前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重新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重新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按持股比例重新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收的出资比例分取增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收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增量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从上述明确规定来看,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来展开赤字重新分配是通常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缴出资并实收到位就是参予派息的大前提条件。因为但书部份的明确规定表明,公司剩余利润一般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重新分配,具体赤字重新分配方案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这背后体现的仍然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独享资产收益、参予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参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是股东独享资产收益权利的重要表现。应当说,只要独享股东资格证书,即独享参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的权利。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未实收出资是否会影响股东资格证书?
2、未实收出资是否影响股东资格证书?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口头认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配售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交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
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实行的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或者内部协议签订合同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此大前提下,股东并不需要实收出资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证书。上述法律条文仍未明确规定股东未实收出资将影响其股东资格证书,而是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参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是股东独享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只要独享股东资格证书,即独享参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的权利。而未实收出资与股东资格证书是两个问题,法律仍未明确规定未实收出资将影响股东资格证书,进而限制股东权利。同时,股东的赤字重新分配权与公司的赤字重新分配方案亦是两个问题,若公司赤字是按照实收的出资比例重新分配,那么,未实收出资的股东则无法参予重新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应然层面上不具有赤字重新分配权。因此,“在股东身份得到证实的情况下,股东参予公司派息并不必然以实收出资为大前提,在全体人员股东提议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重新分配公司赤字,以其标准展开赤字重新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独享赤字重新分配的权利。”[部份内容参考《未实收出资并不必然阻碍股东对公司赤字的重新分配权——浙江金华中院裁决徐月红诉佳盈公司赤字重新分配案》(谢慧),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06)]
(上述内容不代表裁判员立场)
转载自: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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