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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对公司独享借款债务人的股东未依照股东会决议案本金交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可以明确要求其本金交纳出资,并依照有关签订合约分担法律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此案概要
一、2009年9月22日,王某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提款1000多万元,两方签订合约资本金中360多万元为注册资本金,640多万元为银行贷款。
二、2010年6月8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举行第二次股东会,并逐步形成股东会决议案,确认王某认购10%,总股本金360多万元。
三、后某信息技术公司注册资本金减至6200多万元,王某认购10%,其出资额于2011年4月14日减至620多万元,银行贷款数额为280多万元。
四、2010年至2012年,某信息技术公司交还王某银行贷款共计150多万元。
五、2012年4月18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举行股东会,确认全体人员股东最高投资本数额为9000多万元,王某认购10%,最高投资本数额为900多万元。
六、2013年,王某向中级法院控告,允诺某信息技术公司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某信息技术公司申辩称,根据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王某的出资额应达到900多万元,2009年的银行贷款已经全数转化成为总股本金,因此两方绝非银行贷款亲密关系。中级法院指出,两方之间逐步形成的是银行贷款合约的合约纠纷亲密关系,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王某偿还债务银行贷款本金。
七、某信息技术公司置之不理,向省高院提出诉讼判决。省高院指出王某的出资犯罪行为实乃对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强迫注资,绝非民营借款。依此,省高院撤消一审,否决王某的诉请。
八、2014年,王某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重审,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讯问该案。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股东纪要的签订合约并不必定成为间接减免王某银行贷款的依照,且某信息技术公司相继交还王某银行贷款,也以己任说明银行贷款历史事实存有。依此,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一审裁决,保持一审。
裁判员关键点
该案王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为民营借款而非股权投资法律亲密关系,案涉股东纪要的签订合约并不必然成为间接减免王某银行贷款的依照:
第一,案涉股东会纪要中的最高投资本数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资前首先应当由股东会对注资作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再次,注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股东会议通过后,股东仍不依照规定交纳出资,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并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依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实际履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如果王某确实未依照股东会决议案交纳出资,公司或其他已经本金交纳注资的股东可以明确要求王某交纳出资款项,并依照有关签订合约分担法律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第三,2012年4月18日股东纪要通过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仍相继交还王某银行贷款总计50多万元,说明某信息技术公司认可两方的民营借款亲密关系。
法院论述:
股东纪要的签订合约并不必定成为间接减免王某银行贷款的依照。
首先,案涉股东会纪要中的最高投资本数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犯罪行为为基础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时本金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注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注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注资作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再次,注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某信息技术公司工商档案记载,某信息技术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多万元,王某完成出资620多万元义务并占有某信息技术公司10%股份。即某信息技术公司也并未依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纪要实际履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某信息技术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变更。
其次,股东会决议案通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本金交纳注资的股东而言,可以明确要求王某交纳出资款项,并依照有关签订合约分担法律责任,而非间接抵消银行贷款。
另外,就该案2012年4月18日股东纪要通过后,2012年6月11日、2012年8月27日及2012年9月29日,某信息技术公司相继交还王某银行贷款20多万元、20多万元、10多万元,总计50多万元。说明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己任认可王某在某信息技术公司账户除620多万元股东款项之外为银行贷款。
综上,某信息技术公司仅根据该纪要指出两方争议的款项系王某向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出资款,证据不足。
实务总结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注资程序。注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注资作出特别决议案,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股东会决议案通过后,如果股东不依照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本金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本金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本金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时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约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平台编辑:李守东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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