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要义】
股东向公司已缴纳的出资无论是扣除注册资本还是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都逐步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严禁允诺退还。假如股东要通过最终目标公司回购收回被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部份的投资款,需要最终目标公司先将资本住房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再履行承购流程。
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与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等注资纷争提出申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326号
重审提出申请者(一审被告、一审被告):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 紫苞人:林俊波,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派中间人:党旭光,天津市科暗辩护律师圆耳蝠。 委派中间人:沃洛韦齐区,天津市科暗辩护律师圆耳蝠。 方洪(一审被告、一审原审):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副董事长。 方洪(一审被告):董福卢。 方洪(一审被告):冯彩珍。 一审第二人:内蒙古木业非常有限公司。 紫苞人:冯光成,该公司副董事长。
重审提出申请者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东兴集团公司)因与方洪江苏地板金润庠公司(下列全称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及一审第二人内蒙古木业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内蒙古木业)公司注资纷争案,置之不理江苏省高级法院(2011)科创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向嗣后提出申请重审。嗣后司法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东兴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重审称:(一)一审判决提及法律条文错误。一审判决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2010年第三期刊载的西宁Rampur物流非常有限公司与张俊华(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侵权行为纷争的法律条文。该案与该法律条文的情况有着实质性相同。首先,结案要解决纷争的主体相同,该案中内蒙古木业是非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法律条文中的上市公司。其次,结案的控告依据相同。第二,结案资本住房公积金所称内容相同。法律条文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是指公司因接受受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该案所称资本住房公积金是股东投资的折价款。第四,结案签订合约条件及资本金到位状况相同。法律条文中所称的资本住房公积金归公司所有,而该案中由出资折价款所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根据该案《关于内蒙古木业的注资凌桥合约书》(下列全称《注资凌桥合约书》)的签订合约,股东仍是该部份资本金的权利人。(二)东兴集团公司要求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不违反国家硬性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下列全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禁止股东一口口出资,是指注册资本的出资。而该案中所称的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出资和作为注资折价部份的资本住房公积金的出资。出资不能一口口之立法用意在于确立公司资本信用、保护债务人利益,系一项硬性义务。资本住房公积金、注册资本经股东所夺后,假如出资(注资)协定合法有效,司法机关逐步形成的资本住房公积金及注册资本具有无可避免性,不能一口口。但在出资(注资)过程中,假如协定的曾效力、法定的流程出现问题,当合约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约解除后,无论该出资是资本住房公积金还是注册资本金,当事人均可司法机关主张退还。(三)该案资本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法律基础和实现目的已不存在。东兴集团公司与浙江地板之间的《注资凌桥合约书》已解除,内蒙古木业丧失了取得和继续持有注资折价款的法律基础,东兴集团公司所夺的注资折价款应予以退还。另案一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下列全称101号判决)认定:“东兴集团公司出资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部份系基于各方签订合约,对此,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东兴集团公司当可依签订合约终止履行。……”该案一审判决不支持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的允诺,解释为资本住房公积金不能退还,与101号判决相矛盾。(四)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东兴集团公司认为,江苏地板通过虚构出资、虚构投资利润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并操纵内蒙古木业将东兴集团公司的五亿投资款向自己私有企业进行挪用侵吞。此种情况下,东兴集团公司要求其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五)关于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并不影响内蒙古木业债务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案系注资纷争,解决的是内蒙古木业各股东之间在注资协定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依照法律进行解决。关于债务人的利益,在资本住房公积金退还的情形下,债务人仍可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同时,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也不影响股东间另案处理股东权能和股权比例的问题。综上,东兴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明确规定提出申请重审。
嗣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东兴集团公司已注入内蒙古木业的资本住房公积金能否退还。
《注资凌桥协定》是由内蒙古碱业原股东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与新股东东兴集团公司就内蒙古木业注资凌桥问题达成的协定。在该协定履行过程中,因江苏地板的根本违约行为,东兴集团公司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了该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约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合约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约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案《注资凌桥协定》解除后,东兴集团公司允诺判令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退还其出资款中的资本住房公积金.80元。但《注资凌桥协定》的性质决定了东兴集团公司所诉的这部份资本住房公积金不能得以退还。《注资凌桥协定》的合约相对人虽然是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但合约签订合约注资凌桥的标的却是内蒙古木业。合约履行过程中,东兴集团公司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内蒙古木业。内蒙古木业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江苏地板、董福卢、冯彩珍均不再具有退还涉案资本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至于内蒙古木业能否退还东兴集团公司已注入的这部份资本住房公积金,关乎资本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东兴集团公司认为,该案中其因《注资凌桥协定》注入的资本住房公积金相同于《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出资”,可以一口口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扣除注册资本还是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都逐步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严禁允诺退还。一审判决未支持东兴集团公司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的允诺,并无不当。
综上,东兴集团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东兴集团公司金润庠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约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约性质,当事人可以允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允诺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
实践中,在注资型实债交易模式下,可能存在最终目标公司仅将部份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其余款项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投资期限届满后,就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款,投资方能否要求最终目标公司退还。关于该项问题,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相同观点。我们认为,在实债交易构成股权投资的情况下,被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的折价注资已成为最终目标公司财产。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投资方未经法定流程不能转出资本住房公积金,否则属于抽逃出资[最高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54号];另一方面,即使注资凌桥协定被解除,最终目标公司也不能直接向投资方退还资本住房公积金[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基于此,假如投资方要通过最终目标公司回购收回被扣除资本住房公积金部份的投资款,需要最终目标公司先将资本住房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再履行承购流程。因资本住房公积金转注资本亦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投资方收回相应投资款的流程将更为繁琐、难度可能更大。
【延伸案例】
在万家裕等诉丽江宏瑞水电开发非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纷争案【(2014)民提字第00054号】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股东严禁抽逃出资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法人格的物质基础。股东从公司一口口出资,则会减少公司资本,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务人的利益,因而为法律所严禁。该案中,万家裕打入宏瑞公司账户的510万元性质上为出资款,且为《宏瑞公司章程》所确认,该510万元进入宏瑞公司的账户后,即成为宏瑞公司的法人财产,无论是万家裕主动要求宏瑞公司将其出资转变为借款,还是唐振云代表宏瑞公司向万家裕出具《借条》并将出资作为借款偿还,抑或是万家裕与宏瑞公司协商一致,将出资转变为借款而归还,本质上都是根本改变万家裕对宏瑞公司出资性质的违法行为,都会导致万家裕一口口出资并退股的法律后果,这是有违公司法的禁止性明确规定的,因而上述行为均应无效,万家裕的股东身份自然也不应因此种无效行为而改变。嗣后尤为强调的是,抽逃出资并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中已经实缴的出资,在公司注资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但已经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出资同样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故此,一审法院关于宏瑞公司并未将万家裕出资的510万元登记为公司注册资本,宏瑞公司或者万家裕将510万元转变为借款并非抽逃出资的认定不当,嗣后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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