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后,需经法源又将出资资本金转至自己帐户,引致公司账内无资本金,这种犯罪行为与否形成抽逃资本金呢,如果形成应分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网民进行咨询:
天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多万元,原初股东为赵良臣、余秋雨他俩,其中赵良臣出资额为780多万元,认购78%,余秋雨出资额为220多万元,认购22%。2012年12月10日,他俩依次转往资本金,2012年12月11日,即前述钱款转往的翌日,天成公司基本上帐户上的1000多万元分多笔各500多万元转往赵良臣的帐户。陈某与汪某与否形成抽逃资本金?
北京九泽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栾明鹤辩护律师答疑:
简而言之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后,股东需经法源而将其已交纳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2012年12月10日,赵良臣、余秋雨依次向天成公司的基本上帐户转往780多万元和220多万元资本金做为股东投资款即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但翌日该1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便分多笔转往赵良臣的帐户。由此可见,赵良臣因有一口口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
第28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
第35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12条 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有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况众所周知且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允诺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一)制做虚假财务管理报表虚报利润率进行重新分配;
(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
(三)借助关连买卖将出资收款;
(四)其它需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
栾明鹤辩护律师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简而言之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透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犯罪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有关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设立之日本息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会章或财务管理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有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
1、 与股东不实出资的区别。不实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犯罪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设立之前,一般表现为不实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设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一口口的犯罪行为。
2、 与股东一口口出资的区别。一口口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犯罪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设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设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后。
3、 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务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是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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