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莞胜伦辩护律师房产公司 · 冯颖仪 辩护律师。热烈欢迎撷取到贴文,如需转发,请标明原文“胜伦辩护律师”,非常感谢全力支持高质量原创。
一、私法分析
1、公司所夺制【实行年份】 2014.03.1
所夺制中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的修改决定明确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换言之股东能签订合同在N年以后出资。
2、最高院公司法判例三【实行年份】 2011.02.16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早已分担上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信泰公开审判工作中的若干个具体难题》【实行年份】2015.12.24
目前还要当心负债人允诺股东提早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以偿付的难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一类意见建议指出,负债人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即将到期,这时通过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方式即能解决负债偿还难题,因此应许可证这时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负债人能直接向股东主张偿还负债。
另一类意见建议指出,如果公司无法偿还一般而言负债人即将到期债务人,那么其往往也濒临破产,或是明显缺少偿还潜能,或是有失去偿还潜能可能。这时依照《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三条,公司早已合乎宣告破产条件,因此更应保证全体人员负债人的自身利益。一般而言的债务人赴援民事诉讼如一合乎《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二十六、十二条的精神。负债人应申请负债人宣告破产,进入宣告破产流程后再依照《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九条使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人员负债人自身利益。以上两种意见建议中,我们偏激于依照后一类意见建议处理。
4、笔者指出:
(1)从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来看,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公司的行为与股东的行为彼此完全独立。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对公司的行为和负债分担个人职责。如果公司债务人无法获得偿还,即直接认定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公司独立人格,有违法律创设公司制度的初衷;
(2)从信泰外观主义的基本原则来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权利源于股东间出资协议或章程签订合同,并通过章程备案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是向包括负债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自己出资期限,负债人也是在此预期下与公司进行交易,负债人应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以预见,负债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务人没有获得偿还为由,要求股东提早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也有违诚信,也是对股东期限自身利益的剥夺,不具正当性;故以保护负债人预期自身利益为由来论证快速即将到期的正当性,理论略显不足;
(3)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一般而言负债人通过民事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偿还职责,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它负债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人员负债人的自身利益;
(4)负债人并不是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直接判定快速即将到期才能对负债人自身利益予以救济,如能通过适用《物权法》来实现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等等。
综上分析,股东应按期足额向公司履行职责缴付出资的权利,在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不得要求股东缴付出资,公司负债人亦无权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除非存在法律及判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二、司法实践的判例总结
类型
序号
审级
审理法院
案号
股东提早出资的前提
公司负债人能要求股东提早出资
1
一审
东莞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6)粤0306民初21906号
无
2
二审
东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2016)粤03民终5332号
无
3
一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16)浙0903民初3332号
公司无法偿还负债
4
二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2016)鲁民终1168号
无
5
一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6)豫1002民初2637号
无
6
一审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4)江阳民初字第4074号
1、公司的经营管理已面临严重困难;
2、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现有资产足以偿还相关负债。
7
一审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16)川0106民初6327号
无
8
二审
东莞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2016)粤01民终18853号
无
公司负债人无法要求股东提早出资
1
二审
东莞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2016)粤07民终2929号
/
2
一审
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2016)粤2071民初8650号
/
3
二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6)京73民终1150号
/
三、敲黑板,从股东的角度出发,未实缴出资的风险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法判例三》第二十二条
2、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民营企业物权法》第九条
3、从上面司法实践的判例总结,部分法院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要求股东提早出资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民事诉讼允诺。
综上所述,投资须谨慎,且量力而行,切忌任性为之。
胜伦投融资法律服务胜伦投融资法律服务团队多年来专注于公司投融资领域,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与潜能,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现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国企改制、公司及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往期回顾1. 干货丨租金及其违约金的民事诉讼时效简析
2. 国企改革的关键可能不仅在改革国企本身
3. 【关注国企改革】防范民营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与治本
4. 节前重磅!胜伦牵手南方医科大学
5. 被基金业协会约面谈,不要慌,看我们总结的要点!
6. 学者型资深前法官加入胜伦 · 复杂民信泰争议解决团队实力大增
7. 不是孩子“熊”,是学校“怂”
8. 解除合同,你真的懂吗?(上篇)
9. 新颁布的《公判例(四)》五大内容简析
10. 先抓宋喆,再抓马小姐,还有她妈?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