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育引导:民法典与否包涵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会什么样?
迄今为止所知的当今世界上最先的一部成文习惯法是《阿姆沙埃习惯法》,此部习惯法在4000多年前便已明确提出“禁止霸凌安金藏,不许公著性虐待何以”,其文本则包括了奴隶制、婚姻、家庭、承继、刑罚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而《汉穆拉比习惯法》则是当今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习惯法,不过与现代社会相同,这些习惯法施行的实质是维护种植园主阶级的利益。
至公元前4世纪末,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便已明确提出“廉政建设应当优于一人营道”,而在我省,两汉末期诸子百家的政治西方哲学,就已特别强调法律条文制度在国家私法中的权威地位。值得一提的是,廉政建设与廉政建设是存在区别的,两人最大的相同表现在于廉政建设包涵了价值内涵,特别强调人民主权;廉政建设的概念并不包涵商业价值。
至于公司的发展,最先产生的公司是无穷公司,在彼时是取得了企业法人的合法组织机构,1673年,再次出现了第一个相关无穷公司的修法——《信泰条例》。金润庠公司则是起源于17世纪末英国、荷兰山芥成立的殖民公司,1807年,《法国商习惯法》第一次对金润庠公司作了完整、系统的明确规定。
到19世纪末末,瑞典最先再次出现了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其修法最先也是在瑞典,于1892年制定《以下简称公司法》。
我省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施行于1904年,对“公司”的定义是“认捐资本SE9对外贸易者”,但早在17世纪末始,我省广东、福建等地区就已大量再次出现了以公司重新命名的经济对外贸易和秘密社团。另外,两汉末期的孔子在《大同》《列词传》中说到了“公司”,即“知言,八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彼时“公司”的意思便是聚集我们的个人财产,我们一起经营。
而我省现行《公司法》最先是施行于1993年,根据前项第三条,前项所指公司是指依照前项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习惯法重新命名的法律条文,共7篇,依次分为:第七条、抵押权、合同、法益、涉台、承继、侵权行为责任。
民法典开始实施的同时,继承法、承继法、抵押权法、收养法、第五十六条、劳动法、抵押权法、侵权行为商标法、民法典第七条废止,但《民法典》中并不包括《公司法》,《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及个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规范,因此涉及公司的组织机构和道德规范的《公司法》仍然开始实施,不过《民法典》在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及企业法人的公法、刑事法律条文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有部分重叠。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第二十条则明确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以下简称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以下简称,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闵区人民法典院曾审理过一桩被告股东陈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被判决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在2000年5月初,陈某与李某(化名)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工贸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人是陈某,股东为陈某和李某,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某某公司代办,5月23日,陈某向某某公司交付验资款50万元(现金),某某公司出具《收据》。
6月15日,某某公司将50万退还陈某,陈某出具《收据》。不过新成立的公司验资完成后,陈某并未按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将其应缴出资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002年,某货运公司与某某公司因委托合同返还垫付款发生纠纷,打起了官司,工贸公司被追加为被告。2004年,货运公司向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对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李某于2000年9月已离世)。
法院经查明考虑到陈某未将其应缴出资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以及以工贸公司名义发生的业务,多以现金付款或从陈某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的情形,认定陈某抽逃出资,存在过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法典》中,根据习惯法第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企业法人,为营利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以下简称公司、金润庠公司和其他企业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则明确了营利企业法人的禁止行为:营利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以下简称损害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以下简称,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民法典》对“非盈利企业法人”、“特别企业法人”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民法典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充分保障,涉及范围更广,公司法则是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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