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院在官网上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向最近的司法界投入了重磅炸弹,引起广泛的关注。
里面关于各条款的判决和修改的建议,我看到一条关于减资的解读,公司法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可以进行减资回购股份,这个是公司法支持的。
但是,还有更重要的:
减资本身比较敏感,所以减资程序比较复杂:
我们一个一个讲。
第一个是招开股东大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blablaba,其中有一条: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同时,减资还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44条规定,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第二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再验资一次,同时还不能乱减,但这个最低限额还是有点低。不过减资花点钱。
第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为出发点。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目标公司不得回购股权。另外还有规定,目标公司有能力回购股份,且不会造成资产损失,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言外之意,我如果搞减资,偿债能力影响应该是不大的。不然没事给自己挖坑?
中间有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
如果公司真的要减资,那么真的是因为还不起钱吗?公司的法务不傻吧?
对于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成本还有编制财产清单的成本也需要考虑的,中间还有税的问题。还有修改章程,大家肯定要吵架的吧?
至于流程这么复杂,而且沟通成本这么高,公司基本考虑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了吧?
最重要的一点:公司以减资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这个逻辑上有一个微妙的关系:回购股份了,必然会减资,这个减资是股份回购的结果,而不是目的。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说的是因为市值管理,或其他原因,而不是减资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债权人要怎么办?之前保障措施是不是就无法执行了?因为目的不是减资,而是市值管理,但操作结果是一样的。
这就比较尴尬了。
当然,这只是一点想法。反正我总觉得哪里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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