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峰期谈公司纷争之三
股东出资纷争 辩护律师公法
#股东出资纷争 #股权投资融资 #股份变动
慢板:江苏控股公司将其持有安股权投资本的大股东,所夺100万,所夺时限到2018年5月1日。但2017年3月末,江苏控股公司将其股份全部受让给中能控股公司。但是难题是2016年12月末一份施行裁决维持原判安股权投资本索赔A公司200万元。债务人A公司暂时执行不到货款,以致所夺期间已到,控告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江苏控股公司、中能控股公司在所夺100万的范围内担责。
最后江苏控股公司因为在所夺时限前受让该股份,减免了出资权利。最后高等法院维持原判中能控股公司担责。
表述:股东出资纷争,即非股东违背出资权利以致公司、其他股东、债务人等权益损坏而造成的纷争。
一、股东出资纷争由何处高等法院统辖原告所在人民高等法院统辖,及出资失实股东或其。
原告为国民的,由原告或其高等法院统辖。或其与时常住地不完全一致的,由时常住地高等法院统辖。国民或其为户口注册登记地;时常住地是指国民离开异地指控告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性;但国民住院治疗看病的地方性仅限。
原告为企业法人的,由原告或其高等法院统辖。依照《民法第七条》第6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就组织机构所在为居所。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应当以主要就组织机构所在注册登记为居所。”实践中,如果发生公司或其与前述经营地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依照65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前述情形与注册登记的事项不完全一致的,不得对付宽容相对人”,也就是宽容相对人可以直接以注册登记的居所所在为依据。
二、不适用于时效1、公司追责股东出资失实刑事责任的,不受时效的限制。
2、公司债务人明确要求股东在出资失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索赔责任的,只要债务人本人未超过时效,便可主张。
法律条文依据:《最高法关于该案刑事案件适用于时效制度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基于股权投资关系造成的缴交出资物权,不适用于时效明确规定。
三、实践中股东出资纷争的主要就情形出资失实出资失实主要就主要包括出资金额、时间、形式或程序上存有纰漏,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或原告签订合同。其主要就主要包括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出资不足、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有权利或物或价值的纰漏。
不实出资是指股东表面出资,实质上采用蒙骗手段并未前述出资的行为。具体表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中奇拉流通的不实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不实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所缴的出资暗中抽回,即前述上并没有出资的情形。具体表达方式主要包括:通过虚构债务人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不实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辩护律师观点(一)出资失实类
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如何认定是否全面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以非货币出资的,需要履行职责下列手续方予以认定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1)资产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受让(权利无纰漏)。(2)已向公司交付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实物、主要包括交付技术资料、给予公司必要的技术指导。(3)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的,还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注册登记温馨提示: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责令原告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前述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明确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前述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2、验资报告可否作为判定股东出资到位的直接证据?
《公司法》明确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验资并出具证明。
判定股东是否出资到位,验资报告适格关键性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有不实验资情形外,应当认定出资到位。
3、纰漏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务人,其能否主张抵消其相应的纰漏出资额?
纰漏出资股东对公司享到期债务人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9条、100条的明确规定以该债务人抵消相应的纰漏出资。但是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②公司债务人已经提起明确要求纰漏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的诉讼的仅限。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破产债务人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难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股东的破产债务人不能与其所欠付的出资相抵消。
《合同法》第99条 【法定抵消】原告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仅限。《合同法》第100条【签订合同抵消】原告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完全一致,也可以抵销。
4、违法犯罪取得的货币进行出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
货币其属性表明占有即所有,意思就是推定货币占有人就是货币所有人。
在此情形下,出资亦有效,违法犯罪人取得该出资相对应的股份。但是违法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此时违背犯罪人对货币的所有权已转化成股份,即便追缴,也只能通过处置股份的方式。处置有两种,即拍卖与变卖。
(二)不实出资类
强制执行中,债务人能否直接追加出资失实或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原告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2、强制执行中,能否不经审判,便将为公司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不可以。在公司无力清唱债务的情形下,提供不实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失实或不实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依照过错大小担责,这是一种补充索赔责任。需要经过该案才能明确担责比例。
(三)抽逃出资类
1、虚报利润进行分配,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2、虚构债务人债务抽逃出资,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违法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其已缴纳出资金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在注册资金可以动用时,用于归还公司对股东的货款以及公司设立期间股东垫资属于合法的用途,不构成抽逃出资。
4、股份受让后,原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系抽逃出资,应予以补缴。
(四)其他情形
1、隐名股东情形下,如果存有出资纰漏,应当有隐名股东担责。
2、出资纰漏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债务人,股东有权明确要求公司偿还,与其他债务人无异。
3、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或抽逃出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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