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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喆律师_股东不出资,是否可以限制分红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原副标题:杨喆辩护律师:股东不出资,与否能管制派息?

一、写在后面

正像四海没有完全免费的早餐,股东基本私法也应完全一致,即,法律要求股东在享用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职责股东出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解释特别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明确规定了两种管制举措,

即(1)褫夺,参见中止股东资格证书只需要“三关键步骤”,或(2)管制其部分股东基本权利。

对于未出资股东,上述管制性举措如何行使行政权?

二、管制未出资股东基本权利的物权基础

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七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案对其派息物权、新股发行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物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做出相应的科学合理管制,该股东允诺判定该管制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8》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行政权以下行政权:

(一) 下定决心公司的经营国策和投资计划;(二) 议会选举和更改Chinian理监事出任的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下定决心有关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的酬金事宜;(三) 表决核准常务监事会的调查报告;

(四) 表决核准独立常务监事会或是独立常务董事的调查报告;(五) 表决核准公司的本年度Ganganagar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六) 表决核准公司的派息计划和填补净亏损计划;(七) 对公司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案;(八) 对发行公司国债做出决议案;(九) 对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托管或是更改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案;(十) 修正公司会章;(十四) 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对第六款所列事宜股东以口头完全一致不置可否的,能不召开股东会全会,直接做出下定决心,并由全体人员股东在下定决心文档上亲笔签名、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行政权表决权;但是,公司会章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会章明确规定。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管制股东派息权的3点注意事宜

根据基本私法相完全一致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于不出资的股东的自益权进行了管制,包括如下:

(1)对于完全不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中止其股东资格证书;

(2)对于完全不出资或部分不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管制其派息权、新股发行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物权等自益性股东基本权利。

(3)对于表决权与否能进行管制,应参考公司会章与否有特殊约定,否则不可直接管制。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出资股东基本权利管制的司法案例

案例01 支持管制派息权: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会管制对其派息,有效

北京政*公司与**证券公司公司决议案撤销纠纷(2019)湘0103民初5419号

【基本案情】**证券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经工商机关注册核准登记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14年8月,政*控股成为**证券股东。2019年5月24日,**证券通过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人员常务董事,常务董事长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召开常务监事会,并附《议案3:关于停止向政*控股发放公司2018本年度红利的议案》及《法律意见书》。其中《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刑事判决等相关证据已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因此,以股东大会决议案管制股东派息物权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解释三》和《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2019年5月29日,**证券召开常务监事会,全体人员9名常务董事(含独立常务董事)完全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停止向政*控股发放公司2018本年度红利的议案》,并予以了公告。政*控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决议案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常务监事会的全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会章,或是决议案内容违反公司会章的,股东能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允诺人民检察院撤销。2019年5月29日,**证券召开常务监事会,全体人员9名常务董事(含独立常务董事)完全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停止向政*控股发放公司2018本年度红利的议案》。2019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8本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向政*控股发放公司2018本年度红利的议案》等议案。**证券常务监事会决议案履行职责了严格的程序,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到决议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且已经过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合法有效。

案例02 不支持管制表决权:股东未出资,股东会管制未出资股东表决权,合宪

金*与沈*公司决议案效力确认纠纷(2017)浙0110民初4686号

【基本案情】杭州华*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公司会章约定,公司股东由2个自然人股东即金*与沈*组成,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会章订立后,股东金*与股东沈*为公司为出资发生争议,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金*依约完成了1530万元出资,而股东沈*能未能完成第2期1323万元出资。2016年12月9日,经股东金*提议并由杭州华*公司向股东沈*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沈*于2016年12月30日在公司全会室召开股东会,全会议程:“1、因沈*股东逾期缴纳增资款,拟讨论沈*的股东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等)做出管制。该决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沈*,沈*以“回函”口头回复,认为股东会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违反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决议案内容合宪。为此,金*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案有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及杭州华*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公司会章中并无明确规定股东会有权设定以其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对股东基本权利进行管制,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案对其派息物权、新股发行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物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做出适当的科学合理管制,该股东允诺判定该管制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的明确规定,也仅是允许在科学合理限度内对派息物权等自益权作管制,并不涉及表决权等共益权的管制,而且以案涉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进行管制也并不科学合理,况且,案涉股东会以其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进行管制股东基本权利,其实质是修正了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2016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会全会,由代表出资比例即认缴比例51%并享有51%表决权的股东金*出席,据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所涉的第一项决议案内容,有违反公司法及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应判定合宪。

五、总结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特别针对未出资股东的基本权利管制仅限于派息物权、新股发行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允诺权等自益性基本权利,因此,涉及其他基本权利如表决权,必须以公司会章及《公司法》约定为准。

1、建议各位股东,如重视股东的实际出资与股东基本权利,应直接约定股东的派息权、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重新分配。

2、科学合理设置出资期限,若股东已届满期限尚未出资的,可考虑在科学合理催告后,将该股东褫夺,以管制其继续行使行政权表决权和其他股东基本权利。

本文作者:杨喆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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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喆,资深辩护律师,专栏作者,公司法讲师

杨喆辩护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辩护律师事务所高级辩护律师,盈科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辩护律师协会会员。

代表案例:代理投资者千万级别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避免大部分损失;代理期货纠纷、增资回购、金融理财案件,挽回大部分损失;代理千万级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案件,在证据不利情况下,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代理公司高管侵占案件,驳回对方百万索赔诉请;代理公司决议案纠纷,一二审全部支持;代理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二审翻案支持;代理疑难执行追加股东案件,成功追加逃债股东及有责高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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