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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_股东出资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25

01

刑事案件概要

Law

2014年,郭歌星、刘明与公民公司签定《股权投资协定》,由公民公司向最终目标公司新里程公司注资40000多万元。郭歌星、刘明指出公民公司存有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遂以公民公司为原告、新里程公司为第二人,向西安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控告。

审阅前夕,公民公司对统辖权异议,指出依照股权投资协定中的签定合同统辖条文,应传唤至公民公司所在有统辖权的人民高等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统辖。

02

争论关注点

Law

该案与否应适用于签定合同统辖?假如不适用于签定合同统辖,与否应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和《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明》第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

03

高等法院看法

Law

一、有关该案与否应适用于签定合同统辖的难题

本院指出,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假如不违背级别统辖和专用统辖的明文规定,原告就能签定合同。《民事诉讼实体法》第四章明确明文规定了专用统辖的四种情况,并不主要包括该案的股东抽逃出资纷争。因而,该案原告签定合同统辖条文有效率。

二、有关该案与否合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和《民事诉讼实体法判例》第二十一条的难题

退一步说,假如该案不应适用于签定合同管辖,那么与否应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和《民事诉讼实体法判例》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是有关公司诉讼的明文规定。该条明文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纷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明》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注资等纷争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确定统辖。”《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在公司作为原告,原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的情况下,假如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高等法院统辖,人民高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到公司住所地调阅有关资料,可能不便利。

从以上分析可知,适用于前述两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要么是原告,要么是原告。在公司为第二人的情况下,除非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否则不具有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的前提。该案中,新里程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原告,而只是第二人,且该案又不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因而,该案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和《民事诉讼实体法判例》第二十一条的明文规定,上述两条明文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由公司住所地高等法院统辖。

04

律师意见

Law

股东出资纷争系“与公司有关的纷争”项下的二级案由,但和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及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明第二十一条确定的以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作为特殊统辖有着明显区别。

原因在于出资纷争项下,特别是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纷争时,股东之间系基于达成共同出资的合意下出资,属于共同法律犯罪行为。通过注资方式或股权转让方式成为新股东的,可视为对出资协定的加入。若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则构成对出资协定或股权转让协定的违背。本质上属于股东间的合同纷争,因而能适用于一般统辖原则和协定统辖。同理,股权转让纷争也不是特殊统辖,也能签定合同适用于统辖高等法院。

《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纷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高等法院统辖。”

第四章“下列刑事案件,由本条明文规定的人民高等法院专用统辖:(一) 因不动产纷争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人民高等法院统辖;(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纷争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高等法院统辖;(三) 因继承遗产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人民高等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纷争的原告能书面协定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等与争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高等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用统辖的明文规定。”

《民事诉讼实体法说明》第二十一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注资等纷争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确定统辖。”

法狮子公司法

法狮子团队,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吴忧律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艺律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黄佳律师、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肖廿律师共同组成,深耕于公司法实务研究。希望得到您的关注,识别二维码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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