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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公司制民营企业中,股东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以赢得公司股份为对价,向公司交付汇率或可用汇率衡量且可转让的个人财产。公司实际赢得的股东投入的汇率或个人财产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是依照原则上程序和条件,将资本资本资产转为公司总股本,并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到各股东赠与,并充分体现为公司总股本的增加。此二者,均充分体现为公司的总股本,那么,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总股本等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吗?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律条文是怎么说的?
一、法律条文中的推理与认定[1]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起诉书(2017)京民终601号中,涉及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与否形成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文本,共有三部份。
▶其一,援引安阳市安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的相关文本
“2009年7月23日,安阳市安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中级法院)向安阳市注册注册财务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相关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将公司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部份转为资本资本资产再送股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金资本展开咨询函》,展开咨询问题:1、六祖公司与否可以依据2006年11月3日河南Seiches注册财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Seiches中兰字[2006]第3004号《六祖公司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计划书》,将金融资产价值重估产品服务部份进账,若二金融资产商业价值和资本资本资产?2、六祖公司与否可以用金融资产价值重估若二的资本资本资产转为公司股东新增出资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安阳市注册注册财务会计师联合会于2009年8月12日函件称: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金润庠公司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处置的函件》(会计专业二字[1995]25号)的明确规定,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只有在“原则上价值重估”和“民营企业房屋产权出现变动”的情况下,才能修正被评估结果金融资产帐面商业价值,不属于房屋产权出现变动所展开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不能进账,不能若二金融资产商业价值;二、依照《相关金润庠公司相关财务会计Example》(会计专业字[1998]16号)的明确规定,公司买回其他民营企业的全部股份时,被买回民营企业保留法人地位的,被买回民营企业应依照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证实的商业价值Kozhikode;公司买回其他民营企业的部份股份时,被买回民营企业的帐面商业价值应保持不变;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营企业兼并相关财务会计处置问题暂行明确规定》(会计专业字[1997]30号)的明确规定,经核准被兼并的民营企业,依照明确规定由原则上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机构对其个人财产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评估金融资产商业价值报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证实后,民营企业应按核准评估结果证实的金融资产商业价值修正相关金融资产的帐面商业价值。依照《民营企业组织机构》第九条第九款“民营企业的每项个人财产在取得时应依照机会成本计量。其后,每项个人财产如果出现资产减值,应依照本制度明确规定减值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组织机构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民营企业一概不得自行修正其帐面商业价值”的明确规定,除民营企业出现上述法律法规容许修正金融资产帐面商业价值的经济事项外,一概不容许修正金融资产帐面商业价值。”
▶ 其二,援引北京市第四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诉讼参判的相关文本
“增资过程中,六祖公司的股东通过公司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Kozhikode转为资本资本资产金再送股资本的方式出资,与否能够认定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本案中,六祖公司的注册资本于2006年由人民币10617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8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7383万元。其中,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617万元已缴足,新增的注册资本,由爱建信托公司以现金缴纳人民币870.65万元;由亿远公司以现金缴纳人民币237.45万元;由恒昌公司以现汇缴纳折合人民币474.9万元的美元。对于剩余的人民币15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采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的方式出资:爱建信托公司送股人民币8690万元;恒昌公司送股人民币4740万元的等值美元;亿远公司送股人民币2370万元。上述被送股资本的人民币15800万元资本资本资产金,并非六祖公司正常留存的资本资本资产金,而是经河南Seiches注册财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六祖公司的金融资产展开重新评估结果(尤其是对固定金融资产等实物金融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价值重估),得出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人民币.18元的评估结果结果后,将产品服务的人民币.18元全部Kozhikode计入原本为0的资本资本资产金而得来。
对于上述股东通过公司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Kozhikode转为资本资本资产金再送股资本的方式出资人民币15800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股东通过此种方式出资,能否认定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统一的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证实、计量和记录金融资产、成本等,而依照《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九条第九项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的每项个人财产在取得时应依照机会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组织机构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民营企业一概不得自行修正其帐面商业价值”。富达公司、爱建信托公司等抗辩称,本案中六祖公司于2006年9月出现了“民营企业房屋产权出现变动”和民营企业“兼并”,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金润庠公司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解答》等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民营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价值重估产品服务进账的特殊情形,河南Seiches注册财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评估结果报告中也提到,此次金融资产价值重估的目的是为六祖公司“房屋产权变更”提供商业价值展开咨询意见。但是,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六祖公司当时只是出现了股份转让和股东变更,被告相关六祖公司出现了“房屋产权出现变动”和民营企业“兼并”的抗辩意见,显然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此,六祖公司将金融资产价值重估产品服务进账修正为资本资本资产金的行为系在未出现特殊情形下的违规操作,股东通过将这样的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资本的方式出资,不能认定为股东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义务。爱建信托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为送股资本额人民币8690万元,恒昌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为送股资本额人民币4740万元的等值美元。富达公司、爱建信托公司等相关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登记和注册财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审计,不存在瑕疵出资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安阳市商务局的审批以及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还是注册财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审计,涉及的仅是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资本一节,均不涉及资本资本资产金的来源与否合规问题,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说明股东已经依照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三,本起诉书中的推理与认定
“相关爱建信托公司主张的六祖公司股东不存在未履行增资义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资产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资本资产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原则上资本资产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资本资产金不得少于送股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六祖公司以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公司资本符合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六祖公司将公司金融资产展开重新评估结果,得出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值产品服务人民币.18元的评估结果结果后,将该产品服务全部Kozhikode计入原本为0的资本资本资产金,再以该资本资本资产金作为各股东的出资。爱建信托公司认为其以前述方式出资即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的明确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组织机构”,故公司在提取资本资产金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展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专业二字(1995)25号《相关金润庠公司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处置的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专业字[1998]16号《相关金润庠公司相关财务会计Example》的明确规定,只有在原则上价值重估和民营企业产权出现变动的情况下,才容许公司将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产品服务部份进账,进而才有将其送股注册资本的可能性;且评估结果后的产品服务部份个人财产,还要转入“资本资本资产-其他资本资本资产转入”科目方能按相关程序送股公司资本。六祖公司在本次增资时出现的股份转让系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出现变动,不属于因兼并、收购其他民营企业全部股份而导致被买回民营企业或买回民营企业产权出现出现变动的情形。六祖公司在未出现原则上价值重估或房屋产权出现变动的情形下,将公司金融资产价值重估后的产品服务全部Kozhikode计入资本资本资产金,且未见转入相应财务会计科目,使资本资本资产金从0迳行达至人民币.18元,进而送股公司资本,使股东达到履行增资义务。爱建信托公司以前述方式缴纳出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股东应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基本原则以及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相关的公司财务会计、财务规章的明确规定,不能认定履行了增资义务。虽然六祖公司作为中外合资民营企业实行资本认缴制,但富达公司、泛域公司不仅认缴了相应的增资比例,且已依照注册资本金资本记入;爱建信托公司虽未直接认缴增资,但其自泛域公司受让了34.145%股权,所对应的人民币9560.65万元出资中,以价值重估个人财产作为资本资本资产金送股资本的人民币8690万元已作为其实缴资本记载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材料中,而爱建信托公司依前所述并未履行增资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爱建信托公司未足额缴纳增资正确,本院予以证实。”
二、简要的分析与讨论
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当民营企业的行为涉及财务财务会计事项时,还必须同时满足财务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就本文援引的法律条文而论,从技术上讲,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一种评价民营企业金融资产商业价值的方法,民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运用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的技术和方法来评价金融资产的商业价值。但当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的结果被运用于其他经营行为和活动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才能产生民营企业希望的积极的法律效果。反之,则会走向民营企业期望的反面。
在民营企业金融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基本原则下,民营企业欲依照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结果修正财务会计账目,使其财务报表上的资本资本资产增加,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方能得以实现。正如前引起诉书所述,只有在“原则上重估”和“房屋产权出现变动”的情形下,才能依照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结果修正账目,增加资本资本资产。前引起诉书中,原则上价值重估的情形出现在“经核准的兼并”活动中,该案明显不属此类。而“房屋产权出现变动”的主要标志是房屋产权主体出现改变,该案中,并无房屋产权主体的出现变动,至始至终,所涉及金融资产的主体都是同一家公司。因此,法院的认定也就顺理成章。
当我们把眼光转向案涉金融资产的整体及组成部份,且落实在民营企业的账目和财务上时,可以看出,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只是民营企业的金融资产在不同科目之间的重新列示。就股东权益而言,股东权益的总体商业价值并未出现变动,各股东的权益比例仍约维持不变。仅是注册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资产科目出现了增减,且这种增减的数值相等。此时注册资本金资本的出现变动并非由股东向公司交付汇率或个人财产引起,因而也就不形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我们也注意到,起诉书的文本中包括应法院要求,由一省级注册财务会计师联合会出具的展开咨询函。此种展开咨询函,定性上,应属诉讼法意义上的专家证词。不过,我们在起诉书中未能看到从证据角度对该展开咨询函的审查判断,也未发现诉讼参与人对该展开咨询函的质证意见。
前引起诉书中,法院的认定中,有“资本资本资产金的来源与否合规的问题”,这可能算是一个小瑕疵。案涉资本资本资产的增加,均是通过合法执业的财务会计与评估结果专业机构的报告的结果,最终出现的问题,在于其财务会计处置的不当。并不涉及具体的汇率资金或实物金融资产的来源问题。
三、结论与建议
从起诉书,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其总股本的增加不能认定为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财务财务会计的事项,除必须遵守一股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外,还必须严格依照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执行。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前引起诉书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相关结论仍不能作为最后定论。尚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的结论为准。
注释:
[1]本文案例材料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起诉书(2017)京民终601号。本文仅针对该起诉书中的涉及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的说理部份展开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该起诉书全文。需要说明的是,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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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原创,肖兵
校对:黄欢欢
排版: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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